二 元政府优厚的民族政策为回回商业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任何朝代,任何国家,民族政策的制定是否适合民族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深刻影响着国家的安危、政权的更迭、民族的兴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站在中国历史的角度讲,元是中国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国家,除了初期的武力夺取政权,中后期政权的巩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元廷宽厚包容的民族宗教政策。回回商人就是在这种宽厚的民族政策与和谐的民族关系中,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在商品交换领域大展身手。

元时,虽没有像现代这样深入系统的指导和影响中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活动所规定并付诸实施的政策,但是深究元代的少数民族政策,也能看出政府鼓励农业生产、商业经营等方面的措施。本节主要介绍对回商有重要影响作用的海外贸易政策。

元代基本上继承了宋代鼓励海外贸易的政策,积极招徕海外客商。至元十五年(1278年),元世祖通过泉州市舶司向海外宣布“诚能来朝,朕将宠礼之其往来互市,各从所欲”(109),即招徕海外各国来华“朝贡贸易”,并鼓励民间舶商泛海贸易。同时,实行官本位制,废除了宋代以来实行的“博买”政策,降低了抽解比例,对回回等蕃商奖罚并重。

1.官本船制

元朝的海外贸易,基本采用官营的形式,虽然也时有听任海商自由下海贸易的诏令,但开禁时间短暂,且常禁止汉人海外经商。官本船制,是元代官营海外贸易的一项创举,是由政府控制和直接参与的官本商办海外贸易的新形式。中国仅指定杭州、泉州两处市舶司施行官本船贸易制度。至元十七年(1280年),元廷在泉州成立了泉府司,以“掌领御位下及皇太子、皇太后,诸王出纳金银事”(110)。所谓出纳金银,指为回回等西域商人提供海外贸易的资本或提供高利贷资本(关于高利贷资本在本章第四节中会有详细论述),共同分享经营利润。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元朝开始实行官本船制。具体做法是“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番,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111)。即政府出船、出本钱给商人出海贸易,以所获十分之七归官府,十分之三归商人,这是元朝官本商贩的海外贸易法,其制度本身显然也带有浓厚的斡脱色彩。元世祖时,泉府司每年要向海商发放高达数十万锭的贷款。仅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元廷一次性拨款用于海外贸易的专项银两就有10万锭。(112)。泉府司的回回等西域官商不仅品秩较高,而且有权代替朝廷颁谕诸蕃商(113),并拥有自己的海船与水军,元初泉府司拥有的海舶官船曾达到15000艘之多(含部分转运番货和粮食的海运船)。(114)

因元代的海外贸易,实则为一种规模较大的商业活动,所需资本数额巨大,一般商人因财力不足,多不敢问津。官本船制盛行的时候,一介布衣几乎不可能成为首富。但是,东来的回回等西域商人多具有海外贸易经验,资本雄厚,使元代海外贸易大权基本掌握在他们手中。在这里,往往官商一体,商人凭借政府的支持垄断了海外贸易,在很大程度上给民间商贸活动带来冲击。表现之一便是使外贸经济失去了原有的自由度,从贸易地点的选择到资金分布的都不由市场决定,而是取决于政府和权势集团的利益。

官本船贸易,曾为元朝政府赚得“宝货赢亿万数”(115)的厚利。可是这种旨在政府垄断海外贸易,以谋取厚利的官本船贸易制度,阻碍了民间私人海外贸易的正常发展。为了施行官本船制度,元朝政府曾规定:“凡权豪势要之家皆不得以己钱入蕃为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116)这势必遭到广大海商的不满和抵制。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元政府终于宣布:“听海商贸易,归征其税”(117),这意味着官本船贸易制度已渐趋瓦解。

2.增加“抽解”比例

宋朝对部分舶货实行“禁榷”(118)和“博买”(119),而元朝主要实行“抽解”。“抽解”是政府对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实物税,它按货物的一定比例抽收,故又称“抽分”。元代的抽解制度前后变化甚多,但基本是将舶货分为粗、细两种,按不同的比例抽税。至元二十年(1283年),“元世祖定江南,凡邻海诸郡与蕃国往还互易舶货者,其货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120)。到延佑元年(1314年),抽解比例提高了一倍,变为“粗货十五分中抽二分,细货十分中抽二分”(121)。细货比粗货获利多,故其利率也相对高一些。

除了抽解,还有一项舶税,即凡蕃货在抽解后出卖前还要再征一次税,“舶商回帆,已经抽解讫物货,市舶司并依旧例,于抽讫物货内,以三十分为率,要抽一分”(122)。这样,在抽解之外又增加了三十取一的舶税,这是元政府为了增加税收而巧立名目的结果。

一般而言,如果一个国家实行紧缩的财政政策,增加税收,民众的生活并未因此变差,那只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经济形势的大好。元时的市舶税亦是如此。虽然税率变高,但丝毫不能阻挡回回商人从事海外贸易,逐利是商人的本质。这只能说明:与丰厚的利润相比,进口税只能是分寸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