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关于参与产品分配的各个阶级

§1.假设私有制已是既成的事实,则下一步我们需要区分由社会成员所构成的不同的阶级。对于生产来说,这些阶级之间的合作或者起码取得它们的认同,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它们也因此能够按照规定获取一部分产品。我们需要研究产品在这些阶级之间自行分配的规律,是如何由我们所关注的这些阶级自发地追逐利益的行为所决定的,然后进一步探讨法律、制度以及政府的政策,在控制或者调整这种自发分配方面所发挥的或者可能发挥的作用。

我们已经多次提及的是,劳动、资本和土地是生产的三个要素。不难理解的是,资本是指工具和器械,它们是前期劳动积累的成果;而土地则是指大自然供给的原材料和工具,它们或者存在于地球的内部,或者形成于地球的表面。由于这些生产要素中的每一种都可以被分别占有,因此我们不妨将产业社会划分为地主、资本家和生产性劳工三个阶级,每个阶级因此各自得到一份产品;如果它们不出让产品,则其他阶级或者其他人就什么也得不到。事实上,其余的社会成员也是向这些阶级提供非生产性服务的,并以这些阶级所支付的费用作为相应服务的对等物以维持生活的。因此,政治经济学认为,整个社会是由这三个阶级所构成的。

§2.不过,虽然这三个阶级有时分别存在,并且同时参与产品的分配,但是它们并非一定或者总是以这种方式存在的。事实上,它们往往不是以这种方式存在的,只有在一两个社会中,这些阶级才基本上处于完全分离的状态。在世界范围内,几乎只有英格兰、苏格兰、比利时以及荷兰的部分地区,其农业生产中所使用的土地、资本和劳动,一般来说,才分别属于不同的所有者。通常的情况是,同一个人或者拥有两种要素,或者拥有所有这三种要素。

同一个人拥有所有三种要素的情况,就劳工阶级的独立性和尊严而言,体现于现存社会的两种极端形态中。首先的情况是,劳工本人就是业主。这种情况,在美利坚合众国的北部各州,在法国、瑞士、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上的三个国家以及德国的部分地区,都是最为常见的,[1]同时,在意大利的部分地区和比利时也存在这样的情况。毫无疑问,在这些国家中,也有大规模的土地所有者以及数量众多的规模不是很大的土地所有者,需要偶然地或者经常地雇用劳工。然而,很多自耕农拥有的土地的面积实在太小,以至于除去他本人的劳动或者他家人的劳动之外,并不需要再雇用其他劳工,甚至全家人的劳动也可能过剩。他们所使用的资本并非总是属于自耕农自己所有的,许多小型自耕农通过抵押贷款获得耕种所需要的资金。不过,投资的风险是农民自己承担的,虽然他为此支付了利息,但是不会遭受到任何人的干扰,除非他无力偿付利息,否则他不会失去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劳动和资本属于同一个人的另外一种情况,发生在实行奴隶制的国家中。在这些国家中,劳动者本人也是地主的财产。在奴隶制度废除之前的我国的西印度殖民地,以及尚未采取类似正义行动的各国的产糖殖民地,均拥有使用农业与制造业劳工的大型机构的实例(蔗糖与朗姆酒属于联合生产的两种产品),在这些机构中,土地、工厂(如果可以这样称呼的话)、机器以及沦落的劳工都是资本家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以及与之完全对立的另外一种情况下,即自耕农生产的情况下,人们并不需要对产品进行分割。

§3.当同一个人并不同时拥有三种要素时,经常发生同一个人拥有两种要素的情况。有时,同一个人拥有资本和土地,但是不拥有劳动。地主直接与劳工签订合约,并提供耕种所需要的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欧洲大陆这些国家通常采用这种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劳工一方面既不是农奴,另一方面也不是业主。大革命之前的法国,也普遍采用这种体制;今天,在法国的某些地区,当土地不属于耕种者所有时,仍然采用这种体制。意大利的平原地区,除托斯卡纳的马雷玛以及罗马的康派格纳等畜牧区外,通常也盛行这种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产品是在地主与劳工两个阶级之间进行分配的。

在其他情况下,劳工并不拥有土地,但是拥有可供使用的少量的资金;习惯上,地主并不提供任何的资金。爱尔兰基本采用这种体制,印度以及大多数东方国家也几乎普遍采用这种体制,不论土地归政府所有的情况,还是绝对地或者有条件地归个人所有的情况,均是如此。然而,在耕种者的条件不具备时,土地的所有者向耕种者提供垫付资金的方面,印度的情况要比爱尔兰的情况好很多。对于这些垫款,地方上的土地所有者通常要求支付很高的利息,但是作为主要的土地所有者——政府,却发放无息贷款,直到收成之后才将贷款连同地租一起收回。在这里,与上述情况一样,产品也是在地主与劳工两个阶级之间进行分配的。

这是参与农业劳动产品分配的主要的不同形式。在工业生产中,参与产品分配的只有劳工与资本家两个阶级。在所有的国家中,最初的手工业工人不是奴隶就是家庭妇女。在古代的制造业中,不论其规模大小,劳工通常也是资本家所拥有的财产。一般认为,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体力劳动者才适合拥有自由人的身份。与此相反的体制,即劳工拥有资本的体制,是与拥有自由人身份的劳工同时出现的,在这种体制下,制造业实现了第一次伟大的进步。手工业者拥有供自己使用的纺织机或者少量的工具为自己劳动,或者至少最后是为自己劳动,因为他在成为师傅之前,往往需要先当学徒,满师后再成为员工为别人劳动若干年。不过,在中世纪的行业或者行会中,学徒满师后一直做员工且永远处于雇佣劳工地位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农村的木匠或者铁匠不能依靠他们的经营收入养活或者维持雇用的劳工,即使今天也得自己干;与此相同,有些商店的老板或者老板娘也自兼店员。不过,在任何地方,只要市场的规模大到一定程度,资本家阶级或者劳工的雇主,与劳工阶级之间的差别就会彻底形成;资本家除了指导与监督之外,一般不从事其他劳动。


[1]可以通过驻外大使和领事获得几乎每个欧美国家资料的济贫法案调查委员会委员指出:“根据挪威发回的有关1825年人口普查的资料,在1 051 318人口中,有59 464人自由保有地产。这么多的自由保有地产者意味着有59 464位户主或者大约300 000人自由保有土地,超过人口总数的1/4。麦克格里戈先生指出,在丹麦(可能包括谢兰岛及其相邻的岛屿) 926 110的总人口中,土地所有者与农场主约为415 110人,或者说大约占一半的人口。在斯勒斯威克—霍尔斯坦,在604 085的总人口中,土地所有者与农场主约为196 017人,大约占总人口的1/3。瑞典的土地所有者与农场主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尚不清楚,不过,斯德哥尔摩的统计数字表明,每个劳动者家庭平均拥有土地1~5英亩;尽管哥腾堡提供的这一统计数字较低,但是它又指出农民拥有的土地很多。在哥腾堡,我们听说2/3以上的劳动人口自己拥有住宅,而且几乎所有的人起码拥有0. 75~1. 5英亩的田地。”在这些报告中,有一些报告并没有将土地所有者与农场主的情况划分开来,不过,“所有的调查结果都显示,日工的人数很少”(《外国通讯录序言》,第38页)。劳动人口基本上属于雇佣工人的情况,几乎为大不列颠所独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