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关于资本

§1.如前所述,除去劳动与自然界的力量这两种基本的、普遍的生产要素之外,还有一种生产要素,缺少了它,任何生产活动均不可能超越其原始的并且不充分的状态,即事先积累的前期劳动的产品的存量。这种劳动产品所积累的存量就叫做资本。透彻地理解资本在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对我们这一问题造成干扰的许多错误观念,均源自于对于这一点理解得不够充分和清晰。

对于全然不熟悉这一问题的人们来说,资本就是货币的同义词。为了对这种错误的理解加以剖析,我们将重述绪论中已经阐明过的内容:货币与资本之间的共同之处并不比货币与财富之间的共同之处更多;货币本身并不执行任何资本的功能,因为它不能对生产起到任何辅助作用,它必须通过与其他物品相互交换才能达到这一目的;而任何可以用来与其他物品相互交换的物品,都可以在相同的程度上对生产做出贡献。资本为生产所做的是,提供场所、保护、工具和工作所需要的原材料,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供养并且维护劳动者。这些均属于现在的劳动需要过去的劳动以及过去的劳动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任何具有这种用途——为生产性劳动提供各种先决条件——的物品,就是资本。

为了使我们自己对这一概念加深认识,不妨设想投入到一个国家中的任何生产性产业部门的资本究竟都做了些什么。例如,一位制造商,他的一部分资本会以适合做建筑物的形式而存在,而他的另一部分资本则会以机器的形式存在,他的第三部分资本,如果他是一位纺织品织造商,则会以原棉、亚麻和羊毛的形式而存在;而如果他是一位编织品织造商,则会以亚麻线、毛线、丝线或者棉线以及细绒线等形式而存在。凡此种种,皆取决于制造的产品的性质。根据现代习惯的做法,劳工的口粮和衣物并不由资本家直接所提供。除了食品和服装的生产者之外,很少有资本家将其资本的一部分以食品和服装的形式而存在,取而代之的是,资本家支付金钱给他的工人,使他们可以自行供养;他在仓库中存有产成品,通过出售产成品,他获得更多的金钱,除了以相同的方式使用之外,还用于补充原材料的库存,维修厂房和机器,并且置换报废的设施。然而,他的金钱和产成品并非全都是资本,因为他并没有把它们全部都用于这些目的;他将一部分用于个人和家庭其他成员的消费上,或者雇用马夫与男仆,或者供养猎人和猎犬,或者教育子女,或者缴纳税赋,或者承办慈善事业。那么,什么是他的资本呢?准确地讲,他所拥有的资本,无论以何种形式而存在,但用于维持生产的那一部分,即是他的资本;其形式不能直接满足劳工需要的那一部分资金,甚至全部资金,是与资本无关的。

假设一位五金制造商,他的资本除了机器之外均为金属制成品,但金属制成品却不能用于供养劳动者。然而,只需要进行一定的转换,他就可以供养劳动者。假设他意欲用收入中的一部分供养猎犬和家仆,之后他改变初衷又将这部分收入投入到他的事业中用来对工人进行支付;这些工人将这位制造商原本打算用来消费在猎犬和仆人身上的收入用来购买食品。这样,在不经意之间,制造商因为没有接触到任何食品,因而将导致国家现存的粮食中有相应的一部分,更多地提供给了生产性劳动者,更少地提供给了非生产性劳动者。现在我们改变前提条件,假设用于支付工资的那部分收入原本并非打算用来供养仆人和猎犬,而是打算用来购买餐具和珠宝首饰。为了便于感知相应的后果,我们不妨假设这种转换的规模相当大,一大笔投入到了餐具和珠宝上的资金转而用于雇用生产性劳动者,他们就像我们在前面曾经提及的爱尔兰的佃农那样,是处于半饥半饱、半失业状态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不会用他们增加的工资购买餐具和珠宝,而是用来购买食物。然而,国家并没有多余的粮食,也不能像前一种情况下那样可以把供养非生产性劳动者或者动物的食物转而用于生产性的目的。因此,如果有可能,则国家将进口粮食;如果没有可能,则劳动者将在一段时间内处于给养不足的状态。不过,由于资本家的支出从非生产性方面向生产性方面的转换,导致有关商品需求的转换,进而产生的结果是,来年将生产较多的粮食而生产较少的餐具和珠宝。于是,这种情况再次表明,没有任何人的行为直接涉及劳工的食物,由于个人的部分资产,无论以何种形式从非生产性方面向生产性方面转换,结果都将导致生产性劳动者消费的粮食更多。因此,资本与非资本之间的区别并不取决于商品的种类,而是取决于资本家的意图——他打算将资产用于这种目的还是那种目的;而且,所有资产,无论本身多么不适合供劳动者使用,只要将它或者它所提供的价值用于生产性再投资,均会成为资本的一部分。由个人所有者以这种方式使用的价值总和,便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总资本,而所有这些价值所处的形态是否可以直接用于生产性的目的,这是无关紧要的。无论它们处于何种形态,都是暂时的现象,一旦被确定需要用于生产,那它们就会转换成那些可供生产使用的物品。

§2.既然凡是用于生产的产品都是资本,那么,反过来说就是,国家的全部资本都用于生产。不过,对于后一种说法我们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和解释。也许一笔资金正在寻找生产性使用的机会,但是却未能找到符合资金所有者心愿的使用方式,虽然它仍然是资本,但是却属于闲置资本或者库存中未能售出的商品;它们不能直接用于生产性目的,或者在现阶段不符合市场的需求,它们在销售出去之前也属于闲置资本。同样地,由于人为的或者意外的原因,需要事先储备大量的存货,即在进入生产之前,比实际需要占用了更多的资本。假使政府在生产的前期阶段征税,例如对原材料征税,那么,制造商就必须在开始生产之前上税,因此制造商积累的资金必须多于他的生产所需要的或者实际所使用的资金的水平。为了维持数量相同的生产性劳动,制造商必须拥有更大量的资本,或者(同样可以说),他必须拥有等量的资本,仅能维持较少量的劳动。这种征税方式不必要地限制了国家的产业发展,资金的所有者用于生产方面的一部分资金偏离了方向,成为一笔不断垫付给政府的款项。

另外一个实例是,一位农民在一年中开始租赁土地进行耕种的时候,地主要求他必须在获得任何收成的一个、两个甚至三个季度之前缴纳地租,因此,他必须用自己的资本予以支付。现在,当地租用于对土地本身进行支付而不是用于对劳动所实施的土地的改良进行支付时,它并不属于生产性开支——它不是一项用于维护劳动或者向劳动的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原材料的支出,而是为使用已经被占有的自然要素所付出的价格。的确,这种自然要素与任何其他工具一样都是不可或缺的(甚至是更为重要的),但是,必须为使用它而支付某种价格却并非如此。对于工具(劳动所生产的物品)来说,某种价格是其存在的必要条件,但是,土地却是自然地存在的。因此,对于土地的支付并不属于生产的花费;而且,对于土地的支付所需要的款项必须来自于资本,与原本自然地所需要的资本量相比,或者与处于不同的土地所有制体系之下所需要的资本量相比,现在需要更大量的资本,或者需要对前期劳动的产品进行更大量的积累。这笔额外的资本,尽管其所有者打算将其用于生产方面,但实际上却用于了非生产方面,而且每年并非由其自身所生产的任何产品予以重置,而是由农场主其余的资本所供养的劳动力所生产的产品予以重置的。

最后,在国家用于支付劳工工资和薪金的生产性资本中,有很大一部分明显地不都是生产所不可或缺的。超过生命和健康实际需要的部分(对于拥有熟练技能的劳工来说这种超过量通常是相当可观的),不是用以支撑劳动,而是用来作为酬报,劳工完全可以等到生产全部完成之后再得到这部分回报,它无须提前作为资本而存在,否则,与其总量相当的一部分生产,将非常令人遗憾地不得不遭到放弃。为了能够每天或者每周向劳工预付这笔报酬,资本家必须提前准备比当前的生产规模实际上所需要的更多的存货或者资本,以专供生产使用,多出的程度相当于超过一位自私自利的、精明的奴隶主付给奴隶的报酬的部分。实际上,只有在积累了丰富的资本之后,资本家才有可能提前向劳工支付超过最低生存需要的任何报酬,因为以这种方式支付的报酬实际上并非用于生产,而是用于生产性劳动者的非生产性消费。这说明有很大一部分用于生产的资金偏离了原有的目标,被习惯性地单纯用来满足人们的喜好了。

从以上不难看出,我们一直假设的劳动者依靠资本谋生,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尽管资本并非一定要由所谓的资本家予以提供。当劳动者利用自有的资金来维持生计时,就像农场主或者地主依靠自己土地的产品而生存,或者像工匠为自己干活那样,他们也需要资本作为支撑,即垫付一笔资金。农民并不是依靠当年的收获来维持当年的生活的,而是依靠往年的收成来维持当年的生活的;工匠也不是依靠目前正在加工的产品供养自己的,而是依靠以前完成并且已经出手的产品生活的。每个人都是以自己所拥有的小额资本来维持生计的,然后周期性地利用自己的劳动产品予以重置。大资本家也以相同的方式利用提前预备好的资本谋生。如果他自行经营业务,那么他就应将他自己与其家庭的花费(只要没有超过以市场价格计算的他的劳动的合理报酬)视为资本的一部分,与其他资本一样,它属于生产性支出;而且,他的个人消费,在生存所需要的限度内,也属于生产性消费。

§3.虽然上述论述略显冗长,但是,为了使资本的概念更为清晰和准确,我必须进一步地举例对其加以说明。就像萨伊先生所正确地指出的那样,对于政治经济学理论来说,举例说明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人们所犯下的诸多重大的错误,都源自于缺乏对于基本概念的透彻的把握。这是极为正常的,大树的枝杈染病,其他部分仍然有可能茁壮成长,不过,如果树根发生异常,则全树均将病变。

现在,让我们考虑一下那些没有介入生产而依靠利息生活的人的财产是否应算做资本,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算做资本。就个人而言,通常这样讲并无不妥之处。财产的所有者可以从中获取收入的全部资产,并未因他的使用而对资本本身造成损失和浪费,这对于他来说就都等同于资本。不过,将这一针对个人来说正确的概念,简单、草率地作为一个基本观点加以使用时,必将成为政治经济学领域出现诸多错误的根源。在目前这个实例中,就个人而言,这实际上是属于资本的资金,但它是否也属于国家的资本,这取决于在假定他本人没有挥霍这些资金的条件下,其他人是否挥霍了这些资金。

例如,A拥有10 000英镑,借给农场主或者制造商B,并且这笔资金在B的事业中获利颇丰。这笔资金就是资本,与B拥有它时的情形一样。如果不是针对A本人而是针对A的财产来讲的话,A才是真正的农场主或者制造商。价值10 000英镑的资本用于生产——维持劳工的生活并且提供工具与原材料;属于A的资本由B加以使用,而B从中获取的报酬相当于利润与B付给A的利息之间的差额。这是最简单的情况。

接下来,假设A的10 000英镑没有借给B,而是以抵押贷款的形式借给了土地所有者C,C用这笔资金修筑篱笆、排水设施、道路,或者购买肥料以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这属于生产性的使用。这10 000英镑用做投资而没有被挥霍,它们将产生持久性的回报。现在,土地提供的产出增加,如果支出得到严格的控制的话,则几年之后将足以重置这笔资本,并且及时地使之增值。于是,在这种情况下,10 000英镑的价值被用于提高国家的产出。如果C出租他的土地,则他将以提高地租的方式从中获得回报;而提供抵押贷款的A,则依据当初的约定以每年获取利息的方式得到回报。现在,让我们改变一下情况,假设C并未使用这笔资金来改良土地,而是用来偿还以前的抵押贷款或者供养子女,那么,在何种情况下,这10 000英镑属于资本,主要地取决于这笔资金的最终获得者如何使用它。如果C的子女们将他们得到的这笔财富投资于生产项目,或者收回贷款的人将其又借给另外一位土地所有者用于改良土地,或者借给制造商用于扩展业务,则它仍然属于资本,因为它被用于生产了。

然而,如果举债的地主C是一个挥金如土的人,他将借来的钱未用于增加个人的财富,而是挥霍于声色犬马,那么,这笔资金在一两年内就会被消耗殆尽,而且没有任何回报。A仍然像以前一样富有,虽然他不再拥有那10 000英镑,但是他拥有土地的抵押权,仍然可以以10 000英镑的价格出售土地。然而,C却比以往减少了10 000英镑,同时没有任何人会变得比以前更为富有。有人会说,从这笔钱的花费中获得利润的人会变得比以前更为富有。毫无疑问,如果C因为参与赌博或者遭受仆人诈骗而失去了这笔资金,那么,这笔资金仅仅发生了转移,但并没有消失,因为得到这笔钱的人仍然可以利用它来进行生产性的活动。但是,如果C将这笔钱用于购买自己的日常用品和奢侈品,或者用于雇用仆从并且大宴宾客,那么,这些物品将不复存在,也没有生产出新的物品予以补偿;与此相反,如果这笔钱用于耕地和制造,则到年底,由劳动创造出来的新产品将抵补开支并且有余。由于C的挥霍,使原本可以获得收益的消费资金被消费掉了。与C进行交易的人们可能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获得利润,但是,如果这笔资金用于生产,那么,它所维护的劳动者,诸如建筑工人、修筑篱笆的工人、工具制造者、商人等,可以提供等量的利润,而且贷款期限结束时,C完全可以收回这10 000英镑(更不用说还有增加)。但是现在,他失去了这一切。因此,总的结果是,社会至少损失10 000英镑,这是不利的,它耗费在了C的非生产性消费上;从A的角度来看,这种差异却不具有实际的重要性,因为他的收入可以得到保证,而且,如果担保可靠、市场利率不变的话,则他总是能够按照抵押品的初始价值将其售出。因此,对于A来说,C的价值10 000英镑的抵押品就是资本。不过,对于社会而言,情况也是如此吗?答案是否定的。A原本拥有10 000英镑的资本,由于C的挥霍浪费而损耗殆尽了。现在,A所获得的收入并非来自于他本人的资本所提供的产品,而是来自于属于C的另外某种收入的来源,如可能来自于他的土地的地租,即来自于农场主从自己的资本所生产的物品中支付给C的报酬。国家的资本减少了10 000英镑,也相应减少了由这10 000英镑资本所提供的收入。这种损失没有落在被消耗殆尽了的资本的所有者A的身上,因为消耗全部资本的C已经同意为A提供保障。不过,C的损失只是社会相继损失的一小部分,因为用于资本所有者个人使用和消费的部分仅仅是资本的利息,而资本本身用于长期维护一定数量的劳动者的那部分资本,却可以通过正常的再生产对于消耗掉的部分给予补偿。然而,现在它的这种维护劳动的功能已经被剥夺了,因此无法提供任何补偿。

现在,让我们进一步改变前提条件,假设举债的不是地主而是国家。A将资本借给政府用于战争,他从国家买进所谓的政府债券,也就是说,政府有责任向他提供一定的年收入。如果政府将这笔钱用于修筑铁路,那么,这也许属于生产性的使用,因而A的资产仍然是作为资本而使用的;可是,如果政府将这笔钱用于战争,支付给没有提供任何产出的军官和士兵,以及耗用于毫无回报的火药和子弹上,那么,政府就将与挥霍无度的C一样处于完全相同的地位上,作为国家资本的A的10 000英镑将不复存在。从财富与生产的角度来看,这笔资本实际上如同石沉大海,尽管从其他角度来看,这样使用这笔资本也许是合乎情理的。A各期的收入并非取自于他自己的资本的产出,而是取自于从社会其他资本的产出中征缴的税收;对于其他资本而言,A的资本没有提供任何收益,没有对社会所作出的这种支出给予补偿。A的资本消耗殆尽,现在他所拥有的是,对于向他人的资本和产业索取回报的某种权利,他可以通过出售这种权利而收回与其资本等量的资金,然后将其用于生产方面。事实上,他并未收回他个人的资本或者他的资本所生产的任何物品,他的资本与其可能产生的收益已经消失,他所得到的是其他某些人的资本,这些人愿意用自己的资本与A对税收的索取权进行交换;另一位资本家将代替A成为公众的债权人,而A则代替其他资本家成为这笔用于生产方面的资本的所有者,或者可能用于生产方面的资本的所有者。通过这种交换,社会的生产能力既未增加也未减少。当政府花光A的资本时,国家的资本发生了变动,政府从生产性使用方面撤回并且扣留了10 000英镑,用于非生产性方面的消费,使这笔资本未能提供等量回报时便遭到毁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