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惩罚

马基雅维里喜欢刺激读者,他有许多触目惊心的陈述,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这一主张:教派、共和国、王国之类的“混合体”,需要定期“行刑”(executions),使其返回源头,以消除腐败(D III.1)。这是他关于执行权的最著名论述。“行刑”即杀死并惩处违法者——“行刑”一词最初的双重涵义是一致的,均与死刑有关。这些行刑确实惩罚了罪犯,然而,它们赢得赞扬不是因其惩罚准确,而是因为“效果良好”。违反正式法律尚且不那么重要,更何况维护程序规则了。即便法律未遭受破坏,当“秩序”或制度仅仅用于自我发展,逐渐腐化堕落之时,也需要恢复。的确,并非违反法律的现实行为需要惩罚,而是人的野心和傲慢需要加以限制。马基雅维里甚至断言,假如罗马每十年安排一次重大行刑,“那么它绝对不会腐败”(D III.1;III.22)。至于犯罪是否值得永远纳入程序表,他从未认真怀疑过。关键在于,行刑“登峰造极且触目惊心”。很快,只要一有可能,马基雅维里便不再涉及法律和秩序:“国体变化之后,无论从共和国变成僭主国,还是从僭主国变成共和国,必须实施令人难忘的死刑,处死反对现状的敌人。”(D III.3)行刑可以是暴虐的,也可以是合法的,只要它令人难忘。这种行刑的良好效果是恢复“恐怖和恐惧”(D III.1),自教派(sect)、共和国或王国确立之后,这种恐怖和恐惧逐渐从人们生动的记忆中消逝。

因此,刑事正义被用于——为什么不说被误用于——政治效果。效果并非不重要:为了合法而放弃死刑,我们将因小失大;令人难忘的行刑对于维护政制至关重要。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倾向完全相反。在《伦理学》中,他区分了刑事正义与分配正义,并将分配正义与政治及政治正义联系起来。刑事正义几乎没有讨论,它与契约正义一道,划归一类事务(NE 1131a2),被搁置一边,对城邦政治保持中立,或随之产生。《政治学》没有谈及惩罚,没有涉及处罚事务,因为亚里士多德试图不再让政治屈从于惩戒之神。在他看来,扩大执行权的真正受益者是祭司;他想让祭司服从政制的管束,使人的选择和思考发生效力。[9]对于周围的圣城,他不鼓励它们强化报复和惩罚的欲望。透过他的精炼修辞,透过他反对哲学家所必需的节制,必然能够分辨出他的反教权主义。马西利乌斯面对不同的环境,罗马教皇制度成为分裂的“唯一原因”,亚里士多德潜伏的不满喷涌而出,公之于众。

马基雅维里轻易地超越亚里士多德和马西利乌斯的反教权主义,他希望将教士置于政治控制之下,却认为必须申冤或雪恨,然后制约它,不是通过正义,而是通过恐惧。回归起源引发的恐惧取代对上帝的恐惧,马基雅维里以为,后者为教士所用,但不为其所动:“他们无所不用其极,因为凡是他们看不见、不相信的惩罚,便无所畏惧。”(D III.1)难以忘记的行刑不仅限制政治活动家的野心和傲慢,而且荡涤人们病态的情绪,只要他们觉得有悖于杰出公民。马基雅维里说,控罪对于保证共和国的自由是必需的,结局显然是“行刑”,无须教士特别准备的“私人”或“外在”的力量(D I.7)。同样,马基雅维里在《君主论》中指出,佛罗伦萨民众过于仁慈,曾经听任骚乱四处蔓延,恐怕只有施以残忍,杀鸡给猴看,才能加以平息。马基雅维里说,骚乱伤害全体民众,“君主的刑罚则只伤及个人”(P 17)。马基雅维里得出的教训是,太多的爱导致残忍,然而,行刑过程不应被误认为正义,正如它们的难以忘却不应被误认为正义一样。事实上,当惩罚波及多数人时,马基雅维里并未退缩。他颂扬罗马共和国的伟大以及“处罚的力度”,其中,处罚众人采用的每十人杀一人,十分“可怕”(D III.49)。倘若众人应该受罚,但因数量太多而无法惩处,仅有部分人受罚,那么,受罚人便遭受错误的对待,未受罚者则有恃无恐,还会在另一个场合犯错误。然而,若每十人中随机选择一个杀死,所有人均参加候选,那么,受罚者哀叹自己的厄运,未受罚者则害怕下一次行为不端。

这种讨论,很容易解释(如果有人想维护马基雅维里的清白,或曰“误解”)为对基督教原罪说的政治应用,正如难忘的行刑可能被看作是运用基督教的救赎论。马基雅维里似乎仍然通过一种惩罚概念来复兴国家,这种惩罚概念取自于这样一种制度——他谴责这种制度“让世界柔弱不堪,成为恶棍口中的食物”(D II.2;见I pr.)。执行权的现代学说始于马基雅维里,为了尘世的利益和人类的享用,他运用所谓执行上帝意志的力量。在马基雅维里的对话《论战争艺术》的结尾,主要对话人法布里齐奥(Fabrizio)哀叹,自然要么不应该给他关于如何复兴和扩张国家的知识,要么,应该赋予他“行使”这种知识的能力(AW VII.367b)。自然给人以知识,却不给行使的能力,因此(用马基雅维里著名的话说),人必须凭借自身的力量运作(using their own arms);他们不必等待来自上帝和自然的帮助。然而,他们随心所欲,拥有来自自然的知识,拥有关于自身天性的知识,包括基督教义辨认且滥用的真理,现在,马基雅维里则“依据美德”(D II.2)解释这些知识。马基雅维里试图使“尘世”(即人类)重新强大起来,然而为了这样做,他指点尘世如何服从自己的天性。

既然无法指望上帝或自然帮忙行使人的法律(这些法律背后没有自然法或自然权利),就必须扩张执行权。执行必然丢弃与法律的密切隶属关系,而亚里士多德和马西利乌斯则始终坚持这种关系。我相信,在马基雅维里的主要著作中,仅有一处,“执行”与“法律”是以“执行法律”的明显方式同时出现的(FH VII.3)。其他地方,执行的对象如下:权力(FH I.16)、事业(FH VI.29,VIII.4)、公职(FH V.21)、思想(FH VII.34)、密谋(FH VIII.4、5,D III.6)、欲望(FH VIII.26)、公共决策(FH VIII.29,D I.33)、重大事务(D I.49)、任何事务(D II.2)、这些事务(AW V.331b)、准备(AW I.274b)、实践(AW I.303b)、政策(AW VII.362b)、罪恶(P 19)、命令(AW VI.348a)及委任(FH IV.10,D III.6)。最后两项,可称作执行的弱应用。[10]还有更多实例,所执行的对象未明确陈述——显然是强应用(见D III.27,FH II.12、25、26、34,III.14、19,VII.6、21、32、34,VIII.36)。总之,这些执行的应用,[11]意味着一个外在的执行人,他不限于实施法律,因为惩罚功能必须从政治层面加以理解。执行的确使法律得以服从;从一般的意义看,它们隶属于法律。然而,合法的执行尚不充分,法律必须接受非法行为的帮助,以保障法律得到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