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计量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分组

IFRS17适用范围内的保险合同在初始确认时均应汇总分组。IFRS17规定,对单个合同进行分组时,实体应在考虑如何管理和评估经营业绩的同时,限制用盈利合同来抵销亏损合同。合同组合是在初始确认时确立,且后续不再重新评估。在确定汇总层次时,实体应识别保险合同组合。

实体应将每一组合至少分为以下合同组:

(1)初始确认时为亏损的合同组(如有);

(2)初始确认时无重大可能会变为亏损的合同组(如有);

(3)组合内所有剩余合同。

合同的汇总分组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在运用这些步骤或其他流程给合同分组时,不得将签发时间相距一年以上的合同分在同一组。

步骤一:识别实体持有的保险合同组合。

步骤二:识别初始确认时每一组合内的亏损合同。

步骤三:确定哪些剩余合同未来无重大可能会变为亏损合同。

1.识别保险合同组合(portfolio of insurance contracts)

按照IFRS17规定的定义,具有相似风险且风险管理相似的保险合同应纳入同一组合。通常,同一产品线的合同如果一并管理,则纳入同一组合;不同产品线且具有不同风险的合同则归入不同的组合。例如,趸缴固定年金合同预计不会与期缴定期寿险合同归入同一组合。

2.识别亏损合同(onerous contract)

初始确认时,实体可以在一组合同的层面(即高于单个合同的层面)衡量合同是否为亏损合同,但前提是,有合理的支持性信息证明,这些合同可以全部归入同一组。

如果分配给合同的履约现金流、以前确认的获取现金流以及在初始确认之日起从合同中产生的现金流都是净流出,则保险合同在初始确认之日是亏损的。实体应将此类合同与不亏损的合同分开进行分组。实体可以通过计量一组合同而不是单独的合同来确定亏损合同。实体应立即在利润表中确认亏损合同组的损失,从而使该合同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面金额等于履约现金流同时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为零。

3.未来无重大可能会变为亏损合同(a group of contracts that at initial recognition have no significant possibility of becoming onerous subsequently)

实体使用实体内部报告所提供的估计信息并且考虑假设条件发生变动的可能性,确定哪些合同将无重大风险会变为亏损或者出现更大的亏损。

(二)保险合同计量模型的分类

IFRS17将保险合同的计量模型分为三大类:一般计量模型、保费分配法、可变费用法(见表3-7)。根据业务特征的差异适用不同的模型,其主要目的也是希望更好地体现保险合同的差异性,如合同特征的差异、公司管理的差异,并适当地考虑了公司的实施难度。本节此后的内容将分别介绍每一种计量模型。

表3-7 保险合同计量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