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原保险合同的典型分类——短期性保险合同与长期性保险合同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60号公报在“保险企业会计和报告”中将原保险合同分为短期性合同(Short-duration Contract)和长期性合同(Long-duration Contract)。但是,这种划分并不是严格以合同期限的长短为标准的,而是取决于保险合同在一延长期间内(Extended Period)是否仍旧有效。短期合同在较短的固定期限内,提供保险保险保障,并且在合同期期末,保险人可以撤销合同或者对合同条款作出调整,如调整收取的保费金额或赔偿金额。在长期合同项下,通常单方面不能对条款进行调整。
将保险业务分为长期保险和短期保险,主要原因在于长期保险与短期保险的保费内涵、风险特征、保险期间、保户可享受的权益等都有较大的差异,各自交易事项在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益变化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不同。例如,因为长期性保险合同因具有“储蓄保费”,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处储存有储蓄债权。虽然缴纳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但被保险人拥有储蓄债权,可被认定为已缴纳延展期的部分保费,保险人无权终止保险合同,故认为合同在延展期间仍然有效。由此可见,长短期保险合同的区分,在于是否有“储蓄保费”。
储蓄保费的形成,在保险实务中,是因为长期保险合同的保费是根据均衡保费设定的。所谓均衡保费(Level Premium)是与自然保费(Natural Premium)相对的概念。在人寿保险中,如果以每年更新续保为条件,签订一年定期保险合同,各年度的纯保费被称作自然保费。由于各年度的保费与死亡率成正比,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自然保费也逐渐增大。但是自然保费制具有致命的缺点,因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当他们到达高龄时,过重的保险费负担将使缴费发生困难。鉴于这一状况,为克服自然保费的不足,保险人将长期性人寿保险改为均衡保费,即使每一年的纯保费相等。这样,在保费平准化下,合同成立早期均衡保费大于自然保费,自然保费与均衡保费之间的差额,构成储蓄保费;而晚期均衡保费小于自然保费,其自然保费即由早期储蓄保险费与当期平准保险费所构成,见图2-4。
图2-4 自然保费与均衡保费
因此,我们可以据此将长期性保险定义为:凡保险费按均衡保费制计算的,为典型的长期性保险合同。
一般说来,保险费分期缴纳,才有按均衡保费制计算的必要。可予平准计算的保险费必须是期缴保险费及各期保险费具差异性和相关性,才会使得均衡保费与自然保费之间产生储蓄保费。例如,人寿保险根据生命表计算费率,各年的死亡率或生存率既具有差异性,又具有相关性。应在会计核算中账务处理的具体方法和程序的设置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如保费收入的确认、负债的计量等都有所不同。表2-4为短期性保险和长期性保险的主要差异。
表2-4 短期性保险和长期性保险的主要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