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混合保险合同的拆分和IFRS17的比较

(一)拆分的成分不同

我国相关会计准则仅仅要求对保险和投资两种成分进行拆分。

IFRS17除了要求保险机构对投资和保险成分进行拆分之外,还要求其对嵌入衍生工具、商品和服务成分进行识别、拆分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拆分的标准不同

我国对保险合同的拆分标准是保险成分和其他成分能够区分,且分别能够单独计量。这个标准相对于IFRS17比较含糊,因为保险成分和其他成分是否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

IFRS17拆分标准为保险成分和其他成分是否显著相关,对于“显著”有两个判断依据:

(1)该成分有没有在市场中被单独出售(或可以被出售);

(2)其他成分的现金流与风险同其主保险合同的现金流和风险之间是否紧密相关。

如果不同成分的现金流相互依存,则拆分决策可能具有武断性,并可能导致会计处理更加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