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混合保险合同的拆分

一、我国混合保险合同拆分的规定

所谓混合保险合同,使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合同,包括内含衍生金融工具的保险合同、含有储蓄成分的保险合同、自由分红保险合同等。

对于混合保险合同,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拆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2)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

混合保险合同拆分和确认示意图如图2-2所示:

图2-2 混合保险合同拆分和确认示意图

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拆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准确地确定其他风险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准确地核算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和损益。譬如,投资成分和保险成分存在本质的差别,因为风险和报酬的承担者不同,如果将投资部分和保险部分的保费均确认为保费收入,就不能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此外,拆分确认可以提高金融机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某些公司为了调节会计利润而故意为某些合同的结构设定虚假的保险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