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下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中国没有专门的法定会计准则,但是与美国一样,为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充足性,中国保险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要按照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编制并上报不同于会计准则下的资产负债表,其重点是为了计算实际资本,以便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实际资本按下列公式计算:实际资本=认可资产-认可负债

按照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有足够的实际资本抵御保险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下面将简单介绍我国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如何计量。

(一)认可资产

在偿付能力监管目的下,保险公司的资产分为认可资产和非认可资产。

认可资产是指处置不受限制,并可用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赔付义务的资产。不符合认可资产条件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偿二代”的认可资产更多地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原则,只有少部分资产根据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进行调整,与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计量有所差异。

1.非认可资产

在“偿二代”下,保险公司的下列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1)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2)由经营性亏损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长期待摊费用;

(4)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到期不能处置或者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资产,包括:

①被依法冻结的资产;

②为他人担保而被质押或抵押的资产(为自身担保的抵押物和质押物除外);

③由于交易对手出现财务危机、被接管、被宣告破产等事项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资产;

④由于当地的管制、政治动乱、战争、金融危机等原因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境外资产;

⑤其他到期不能处置或处置受限的资产。

(5)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非认可资产。

2.与会计账面资产价值存在差异的认可资产

另外,在“偿二代”下,下列资产作为认可资产的价值和会计准则下账面价值存在差异:

(1)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2)寿险业务的应收分保准备金;

(3)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项目。

保险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权益法确定其认可价值。寿险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计算的分保前寿险合同负债与分保后寿险合同负债之间的差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认可负债

在偿付能力监管目的下,保险公司的负债分为认可负债和非认可负债。认可负债是指保险公司无论在持续经营状态还是破产清算状态下均需要偿还的债务,以及超过监管限额的资本工具。同认可资产一样,两者均是一个适用于监管的概念。它的确认由保监会规定,与会计上的确认方式有所不同。简单来说,从“认可范围”和“认可价值”两个方面确认。

“偿二代”的认可负债更多地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原则,但也有部分负债根据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进行调整,与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计量有所差异。

1.非认可负债(财务报表上有的负债项目,但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表上没有)

在“偿二代”下,保险公司的下列资产为非认可负债:

(1)保险公司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对农业保险业务提取的大灾风险保费准备金;

(2)保险公司发行的符合核心资本或附属资本标准、用于补充实际资本且符合计入资本相关条件的长期债务,包括次级定期债务、资本补充债券、次级可转换债券等;

(3)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非认可负债。

2.认可负债(财务报表上没有的负债项目,但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表上有)

在“偿二代”下,下列寿险业务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方法、认可价值和会计准则下账面价值存在差异。

(1)现金价值保证的认可价值。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保险合同负债的认可价值与公司最低资本之和大于或等于公司全部寿险业务的现金价值时,不确认现金价值保证负债。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保险合同负债的认可价值与公司最低资本之和小于公司全部寿险业务的现金价值时,应确认现金价值保证负债。

现金价值保证的认可价值=max(CV-PL-MC,0)

其中:CV是保险公司全部寿险业务的现金价值;PL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计算的全部寿险业务的保险合同负债;MC是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

(2)所得税准备。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大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保险公司一旦满足所得税准备的确认条件,即应在满足条件的当期确认所得税准备,并且只有当充分的证据显示,公司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持续大于零的趋势发生根本性的、长期性的逆转,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3.认可负债(财务报表上和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表上都有的负债项目,但二者计量不同)

(1)应付次级债券。保险公司发行的用于补充实际资本的次级债在财务报表中被确认为负债,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要求按下列规则(见表1-3)确认在认可负债中。

表1-3 次级债认可标准

(2)寿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认可价值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确定,与会计准则下的计量方法和结果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