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以及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

亲属关系的发生,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亲属关系。亲属关系的发生既可以因行为而发生,如结婚;也可以因事件而发生,如出生。不同类型的亲属,其发生根据不同。

(一)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

出生是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唯一依据。基于人出生的事实,出生者就与其父母、兄弟姐妹、伯叔等亲属存在着自然的血缘关系,发生自然血亲关系,无须当事人双方或对方认可,也不需要履行法律手续。因此,出生是自然血亲发生的唯一原因。

(二)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

拟制血亲是法律设定的血亲,由于拟制血亲的种类不同,其发生原因也不相同。

(1)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养父母与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使本来没有自然血亲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近亲属之间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2)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发生。发生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其条件之一是存在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的法律行为;其条件之二是继父母在事实上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仅为直系姻亲关系。

(三)配偶关系的发生

男女因缔结婚姻而产生配偶关系。结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以准予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为配偶关系发生的依据。

(四)姻亲关系的发生

姻亲关系是以婚姻和血缘两种事实为中介而发生的。男女结婚是产生姻亲关系的主要原因。但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有自己的血亲,才能发生姻亲关系。例如,男女结婚后,由此产生了夫对妻的父母、兄弟姐妹等以及妻对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亲关系。

二、亲属关系的终止

亲属关系的终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当事人之间的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由于各类亲属的性质和特点不尽相同,终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终止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

(一)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

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终止,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或其他任何人为手段加以解除(送养例外)。例如,父母子女关系,既不因父母离婚而终止,也不因双方协议、一方声明或法院判决而解除。即使子女被他人收养,终止的仅是双方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血亲关系仍然存在。

(二)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法律行为而终止,如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与被收养人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除可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外,也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而协议解除,或由一方当事人诉请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解除。如果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继子女未成年由生父母带走而与继父母终止抚养关系的,则该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但如果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则其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而终止。

(三)配偶关系的终止

配偶关系因婚姻终止而消灭。引起婚姻终止的原因:一是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二是双方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以配偶一方死亡时间或领得离婚证、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

(四)姻亲关系的终止

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现代各国立法有消灭和不消灭主义两种情况。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现代各国立法差异很大。有的采取任意主义,即立法对配偶一方死亡后,是否终止姻亲关系不予规定,完全由姻亲双方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姻亲关系;有的则采取有条件的消灭主义,即立法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后,如生存配偶一方再婚或作出终止姻亲关系的意思表示时,姻亲关系终止。如日本旧民法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离其家时(即再婚),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等的姻亲关系终止。

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后,生存的一方是否与死亡配偶的血亲仍保持姻亲关系,听其自便。但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再婚与否,均可作为公婆、岳父母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且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从其立法精神可见,姻亲关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也不因生存配偶一方再婚而终止。

三、亲属关系的效力

亲属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具有的法定权利义务以及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81.亲属的法律效力在诸多法律中都有所体现。

(一)在婚姻法上的效力。这是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最直接的体现。

1.扶养效力。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互负扶养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孙之间和兄弟姐妹间也负扶养义务。

2.禁婚效力。一定范围内血亲禁止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还有禁止直系姻亲之间和一定范围内不同辈分的旁系姻亲结婚的规定。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比较法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154.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虽然没有自然血缘联系,但基于伦理道德,也禁止结婚。

3.共同财产效力。家庭及夫妻之间有法定的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双方所得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

4.继承效力。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位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所留下的财产,除依法丧失继承权之外,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在民法上的效力

1.法定代理效力。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行使代理权,进行民事活动,如父母代理未成年人子女缔结合同、代理民事诉讼等。

2.监护效力。近亲属可以担任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进行监护:(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父母。(二)配偶。(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民事权益遭受损害时,监护人有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权利。监护人可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监护人对国家、集体和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监护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由其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申请宣告效力。对下落不明达到法律规定期限的人,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可以对精神病人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当失踪人生还或有生存信息时,本人或近亲属可依法对失踪的亲属向法院提出撤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判决。当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已经治愈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时,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判决。

(三)在刑法上的效力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虽属犯罪但是否必须给予刑罚处罚,与是否为亲属有一定的关系。

1.犯罪构成效力。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加害人和被害人必须是家庭成员或有扶养义务的亲属关系才能成立。

2.告诉效力。某些犯罪必须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才能行使告诉权。如我国《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近亲属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和虐待家庭成员且情节恶劣的,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不过我国《刑法》并没有因为犯罪与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而加重或者减轻刑罚的规定。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9.

(四)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1.回避效力。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员等承办案件的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时,应当回避。

2.上诉、申诉效力。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代为行使上诉、申诉权。一定的亲属可担任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提起上诉等。

3.强制执行效力。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且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他的成年家属到场。

4.和解效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近亲属之间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自诉案件,虽然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外),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五)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1.国籍自然取得。中国国籍的自然取得,依据一定的亲属关系。根据我国《国籍法》第四至六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则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则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申请入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可以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3.申请退籍。中国公民是外国人的近亲属的,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此外,亲属关系在劳动法、行政法等领域中均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思考题

1.什么叫亲属、亲等、亲系、直系血亲、旁系血亲?

2.亲属有哪些种类?

3.各种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4.亲属在法律上的效力主要有哪些?

5.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怎样计算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