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司治理的原理

研究公司治理,与研究其他任何事物一样,既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找到其背后的规律,特别是基本原理。把握原理,不仅有助于深刻理解事物的本质,更有助于指导其实践。请注意,这几个原理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并将在后边的各章中被多次运用。

一、多元利益相关者原理

纵观国外公司治理模式,我们可以发现,较早的理论或观念认为,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奉行“资本至上”的原则,“一切权利归股东”,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这就是所谓“英美的治理模式”。但是,德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打破了这个“铁律”。在德国,公司的最顶层权力一部分来自股东(会),一部分来自职工,两者共同组建监事会,构成第二级权力机构;然后再向下延伸,构建董事会。德国公司治理实践背后的“理论”是,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它还是一个政治组织,职工作为企业的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方,有权参政议政,也应该得到这个权利。在德国,这被视为“企业政治民主”的一部分。一些学者甚至认为,企业还是一个社会组织。后来,随着公司治理模式的规范化发展,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也日益受到重视,利益相关者理论逐渐成为解释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理论。正是现代公司中存在多个利益相关者这种事实,多主体共同决策使得狭义上的公司管理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也更加凸显了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基于此,我们提出多元利益相关者原理,即现代公司中存在多元利益主体是引入公司治理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假若公司中的利益主体少,仅有资方和劳方,那么就没有必要引入现代公司治理的那么一套很复杂的制度体系,沟通或谈判是公司采取的常规机制。反之,只有当公司中的利益主体多元化且对其利益诉求非常强烈的情况下,才需要引入公司治理体系。不仅如此,多元利益主体也是引入公司治理的充分条件。这是因为,假若公司的利益主体是多元化的,各利益主体都需要保护自身的利益,那就需要一套制度安排来保障其利益,这套制度安排用当今的术语来表达,就是“公司治理”(或“法人治理结构”)。多元利益相关者原理是兼具普适性与特色性的原理,是一般性模式与国别性特点共存的原理。

二、权责明晰原理

公司治理需要权责明晰,主要源自现代公司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现实以及协调的需要。古典企业,尤其是业主制企业,治理主体只有一个,即是“老板”,他既是投资者,也是经理人,没有监督,也没有智囊。所以,古典企业时期没有公司治理,只有公司管理、公司控制。“治理”一词是伴随着多元治理主体而产生的。大家都是治理主体,那就要考虑,同一个层级的治理主体之间如何横向分权,如何横向分责。不仅如此,“工作作风”与“工作方法”也要做相应的甚至艰难的转变,也就是由“统治”“管控”“命令”转变为平等的“沟通”“协商”“谈判”。于是,具有“民主”和“善制”色彩的公司治理就诞生了。

公司要实现好的治理效果,不仅要转变工作作风,更要有治理能力。为了有效发挥各治理主体的作用,最基础的就是实现权责明晰,即为不同的治理主体分配不同的责任和相应的权力,实现权责全覆盖,有责必有权,有权有监督,失责有追责,最终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效制衡、协调运转的公司治理体系。对于企业而言,最可怕也最应该避免的,一是责权真空,二是责权重叠。然而,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实践中,这两种情况都存在且相当严重,所以,在以后的实践探索中,更应该强调权责明晰的重要性,并积极探索实现权责明晰的有效措施。

三、委托与监管孪生原理

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问题是产生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及由此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实际上,“两权分离”只是现象,它本身并不是问题。所谓的“两权分离问题”实际上是“两心分离”的问题,更明确地说,是经营者“有二心”(至少存在这个可能),进而会做出有害于所有者或者投资人的投机行为。因此,现代公司就需要一套制度安排来降低经理人投机行为发生的概率。

然而,现代公司股权分散甚至高度分散的特点,仅通过股东会监督经理人,不仅监督成本过高,而且缺乏监督方面的专业能力。于是,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专业授权机构诞生了。董事会代表股东会对经理人进行监督,同时董事会也受到股东会的监督。监事会也遵循上述原理。股东会与利益相关者授权成立监事会,用其监督经理人和董事会;与此同时,股东会与利益相关者也启动了对监事会的监督。

在政治体制设计中,权力始终与监督相伴随,有权必要监督。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说,“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由此,我们提出公司治理的又一个原理——委托监管孪生原理,即现代企业是一个权力的委托代理过程:从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的角度考察,资产委托到哪里,对资产的监管就要跟随到哪里;从企业作为社会组织的角度考察,利益相关者把其权力委托到哪里,他就要把监督延伸到哪里;凡有委托,必有监督。

四、成本效率原理

现代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会产生委托代理成本,但是公司治理的成本不仅包括委托代理成本,还包括各项制度的运行成本,如公司治理结构的组织成本、制度与制度之间不相兼容产生的制度摩擦成本、因为委托人选聘经营者能力不足而给企业带来效率损失的成本等。由于公司治理存在成本,因此在设计公司治理体制机制的时候就必须要关注投入产出效益。

除了需要考虑成本外,公司治理更需要讲究效率。因为公司治理是一套相互制衡的机制设计,对于不同复杂程度的公司治理模式,其决策链条也不相同,效率也会不同。然而,面对瞬息万变的商业竞争,决策效率至关重要。

总结各类企业的治理模式可以发现,个人或单一主体投资的独资公司,通常采用自己打理的经营管理模式,因为这是最节省的模式。一个小老板随着事业越做越大,开连锁饭店,这时候他可能会聘请一位经理,但他肯定不会成立董事会。假若公司规模很大,经营管理非常复杂,以至于需要外脑支持的程度,他会聘请一些专家成立一个专家委员会来帮助其决策,但他也不会成立董事会,即使名为“董事会”(这种情况还不在少数),那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但是,假若公司是多个股东合伙开办,那就必须要成立董事会了。若是上市公司,其治理主体和制度安排就更为复杂。相应地,成本也会更高,效率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见图6)。

图6 公司复杂性与治理模式与成本效率图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将成本效率作为公司治理设计的一个重要原理。在实践中,考虑到成本效率,不同复杂程度的公司应选择适应其需要的公司治理模式,不必一味追求“大而全”的治理模式。

五、内外共治原理

公司治理作为一个系统,主要通过一系列内部或外部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和利益相关者关系,因此,公司治理也就分为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类体系。内部治理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所构成。内部治理的主要作用在于协调公司内部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矛盾,为股东和其他主要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因此,内部治理更多的是公司内部利益主体及其关系的制度设计或安排。外部治理则主要是通过外部市场(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等)、外部制度和监管部门,来约束和抑制“内部人”的投机活动。

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二者关系互补,共同构成完整的公司治理体系。市场经济体系越完善,外部治理体系越健全,内部治理的压力也就越小;反之,市场经济体系不健全(如不存在充分有效的经理人市场),就必然导致内部治理责任及其压力加大。比如,英美国家资本市场发达、经理人市场发育充分、法律体系健全,英美公司治理则更多地依赖外部治理,内部治理结构就很简单。德国和日本资本流通性相对较弱、证券市场不活跃,这种外部市场经济体系的不健全,使得日德公司更加注重内部治理,并且为了加强监督而增加了监事会。新加坡淡马锡公司虽然没有监事会,但政府、公众对公司的监督力度较强。这都表明,公司治理不仅需要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发挥作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还需要一系列通过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来发挥作用的外部治理机制,如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会计准则、社会审计和社会舆论等监督机制。

虽然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的作用机制不同,但是二者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同等重要,只有内外共治,才能实现公司治理的效果。例如,英美的公司治理结构虽然简单,但我们却很少听到英美企业因为公司治理制度不好而导致腐败或是违法。相反,德国、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更复杂、更完备,但是近年来却屡屡出现德国企业、日本企业(如日本钢铁、德国大众等)“偷工减料”“制假品”“做假账”等违法事件。究其根本,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同等重要,仅仅依靠内部治理或外部治理,效果有限,内外共治共建,才能形成完整的公司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