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法知识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

平等主体指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服从和命令的关系。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承担义务。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物质财富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且大多是等价有偿的,体现在民法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人身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关系是否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内容如何确定,均由当事人独立自主决定,不受他人的强制命令或胁迫。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和民事司法活动都要公道合理,不能显失公平。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根据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从事民事活动。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从善意出发、实事求是、信守诺言,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是指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维护公共利益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民事主体

1.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有血有肉、两足直立行走、有高度抽象思维能力的高级哺乳动物。民法中的自然人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以及无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具体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以公民的年龄及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接受奖励、接受赠与等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的行为。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成立的基本条件

①依法成立。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合法,活动内容必须合法。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3)法人的分类

根据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活动内容不同,把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

①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②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具体权益。它是民法赋予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实施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主要规定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1.物权

物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物权的客体是物,其具体形式有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两种。

(1)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体现因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在所有人与非所有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财产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

占有是指所有权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掌握。分为所有人的占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

使用是指所有人或占有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使用权可由所有人直接行使,也可以依法由非所有人使用。

收益是指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而取得经济效益。

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理。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一般只能由所有权人行使。非所有权人只有在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2)其他物权

民法通则上称为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指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在某些法定范围内的处分权利,它是由财产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权。

2.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是因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合同关系上的权利,就是最典型的债权。债权包括三项权能,即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民事权利。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商标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知识产权是对同一客体同时可以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具有专用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①著作权是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

②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③发现权是指发现人对自然现象、特性或其规律的新发现、新认识或新的科研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规定,发现权主体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华侨、外国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发现权的主体。发现权的客体是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科研成果。

④发明权是指发明人对其新创造的能被实际应用的科技方案、先进的重大科技成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⑤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主要用于区别一个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和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根据《商标法》规定, 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期10年。

⑥其他科技成果权是指集体或个人依法对科技领域中除发现、发明以外的其他科技成果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统称。主要包括国际科技合作、科技进步、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等科技成果权。

课堂阅读

案例解析

原告:赵某

被告:钱某

被告: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设计公司)

基本案情:1999年10月,原告赵某与被告设计公司订立一份《聘用合同》,进入设计公司从事装饰设计工作。2000年3月,设计公司与深圳市东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设计公司为投资公司装修某住宅小区样板间一套。合同成立后,设计公司分配赵某设计样板间。

2000年4月赵某完成了样板间的室内设计施工图,每一张图纸的设计一栏均有原告的署名,审核一栏有钱某的署名。设计公司遂依据施工图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图的设计进行修改,一些修改是在赵某指导下进行,一些修改是在钱某指导下进行。施工图未做设计的家具、灯饰品和装饰物,由钱某设计、选购和配置。

样板间完成后,设计公司对样板间拍摄了许多照片。在2000年该省举行的室内装修设计大赛中,钱某和设计公司持该照片参赛获得优胜奖。

2000年设计公司持上述效果图片参加市家居装饰设计作品展,获得一等奖,获奖证书上载明设计师为钱某。2001年2月,原告在一系列媒体上获知该样板间的设计者是钱某,只字未提到原告。遂以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样板间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设计施工图;二是实物;三是照片。样板间设计施工图是原告为完成设计公司的工作任务,利用设计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所有。原告对施工设计图享有署名权,设计公司依据该施工图进行施工,形成立体实物,不属于复制,将样板间拍成照片,形成新的摄影作品,也不属于复制。赵某主张其应当对本案实物样板间享有署名权,进而要求被告更换获奖的设计者名字、返还奖杯等,没有直接的法律支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的原告赵某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被告设计公司享有。

4.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它是每一个公民、法人毫无例外的、终身享有的权利。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法人的人格权包括法人的名誉权、名称权等。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公民的身份权主要包括公民的荣誉权、配偶权、亲权,在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等。法人的身份权包括法人在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以及法人的荣誉权。

四、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依法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不能履行民事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责任是法律规定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的种类

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将其划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及侵权的民事责任两种。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简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合同的行为主要有不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延迟履行合同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写明合同当事人违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根据合同法的要求承担民事责任。若已写明,则根据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所约定的内容来确认赔偿责任。这种规定既有利于日后合同发生纠纷的及时解决,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

(2)侵权的民事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非法侵犯他人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

构成侵权民事责任的要件有三个: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又称民事责任的形式,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措施。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这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承担民事责任应遵循的四个基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法原则上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该归责原则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才采用这一原则。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时才能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别形态,如医生的医疗事故。

公平责任原则: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且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若不予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双方当事人公平承担损失的原则。例如:甲出于好意帮助乙,在帮助的过程中,却将物品损坏,那这时乙就负有义务帮助甲,来共同承担损失。

案例1-6  9周岁的小军与同学小卫在家门口踢球。小军用力一脚将球踢向小卫,小卫没接住,皮球飞向路口撞上正好骑车经过的李某。李某翻车倒地腿部骨折。

问:小军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1-7  王某16周岁,一天,他到工艺美术公司以800元买了项链和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款。而王某提出她是靠做工自食其力的青年,她表示不愿意退货。

问:王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1-8  赵某因为出国,将家传的一幅古画交好友刘某保管。一年后,刘某因为手头缺钱,将画卖给杨某,取得价金9万元,赵某知情后,在向杨某索画未得的情况下,以杨、刘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古画。

问:赵某能否要回古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