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股票投资的操作程序

股票交易的基本过程包括开户、委托、成交、结算等几个步骤,如图3-2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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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3 证券交易程序

一、开户

开户有两个方面,即开立证券账户和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用来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数量和相应的变动情况;资金账户则用来记载和反映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货币和结存数额。

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投资者买卖证券所涉及的证券、资金变化就会从相应的账户中得到反映。例如,某投资者买入A股票1000股,包括股票价格和交易税费的总费用为10000元,则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上就会增加A股票1000股,资金账户上就会减少10000元。

开户流程如下。

① 到证券公司开户,同时开通上证或深证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网上交易业务、电话交易业务等有关手续。然后,下载证券公司指定的网上交易软件。

② 到银行开活期账户,并开通银证转账业务,把钱存入银行。

③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把钱从银行转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

④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可以买卖股票。

⑤ 开户费用一般是开股东卡费用,按交易所规定,上海股东卡开户费为40元人民币,深圳股东卡开户费为50元人民币。

⑥ 买股票必须委托证券公司代理交易,所以必须找一家证券公司开户。买股票的人不可直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这跟二手房买卖一样,是由中介公司代理的。

注意事项如下。

① 务必本人办理开户手续。首先,要开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账户;其次,开立资金账户,即可获得一张证券交易卡;最后,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办理指定交易,办理指定交易后方可在营业部进行证券市场的股票买卖。

② 开立证券账户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开立资金账户还须携带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需委托他人操作,需与代理人(代理人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一起前来办理委托手续。

③ 一张身份证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如果已在其他证券公司开户,则需要在该证券公司办理了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手续之后,再办理开户,开户时仅需开立资金账户和办理指定交易即可。我国从2015年开始,一人一户全面解禁,一人最多可以开20个股票账户,可以选择不同的证券公司开户。如果投资者对证券公司的服务或佣金不满意,只需要到别的证券公司新开一个账户即可。

二、委托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买卖证券是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办理的,而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来进行。换言之,投资者需要通过经纪商的代理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向经纪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称为“委托”。证券经纪商接到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后,首先要对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经纪商要将投资者委托指令的内容传送到证券交易所进行撮合。这一过程称为“委托的执行”,也称为“申报”或“报盘”。

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口头报价、书面报价和电脑报价三种。采用口头报价方式时,证券公司的场内交易员接到交易指令后,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台前或者指定的区域,用口头方式喊出自己的买价或者卖价,同时辅以手势,直至成交。而采用书面报价方式时,交易员将证券买卖要求以书面形式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然后按规定的竞价交易原则撮合成交。电脑报价则是指证券公司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申报,其做法是:证券公司将买卖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并通过计算机系统传给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交易系统接收后即进行配对处理。若买卖双方有合适的价格和数量,交易系统便自动撮合成交。目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均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冻结的资金或证券可以及时解冻。而一旦竞价成交,买卖即到成交,则成交部分不得撤单。

三、成交

竞价成交按照一定的竞争规则进行,其核心内容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价格优先原则是在买进证券时,较高的买进价格申报优先于较低的买进价格申报;卖出证券时,较低的卖出价格申报优先于较高的卖出价格申报。时间优先原则要求当存在若干相同价格申报时,应当由最早提出该价格申报的一方成交。即同价位申报,按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我国证券交易所有两种竞价方式,即在每日开盘前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在开盘后的交易时间里采用连续竞价方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产生股票价格的方式有两种:其一是在开盘时的集合竞价,其二是开盘后的连续竞价(注意深交所的收盘价是最后3分钟进行集合竞价产生的)。

我国股票市场竞价的原则:先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来排列买卖有效委托,以“不高于买价,不低于卖价”的原则成交。

(一)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指对所有有效委托进行集中处理,深、沪两户的集合竞价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15~9:25。集合竞价由投资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由地进行买卖申报,电脑交易主机系统对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系统按成交量最大且首先确定的价格产生股票当日的开盘价,并及时反映到屏幕上。在集合竞价时间内的有效委托报单未成交,则自动有效进入9:30开始的连续竞价。通过集合竞价,可以反映出该股票是否活跃。如果是活跃的股票,集合竞价所产生的价格一般较前一日为高,表明买盘踊跃,股票有上涨趋势;如果是非活跃股或冷门股,通过集合竞价所产生的价格一般较前一日为低,买盘较少,股票则有下跌趋势(下午开市没有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的基本过程如下。

设股票G在开盘前分别有6笔买入委托和5笔卖出委托,根据价格优先的原则,按买入价格由高至低和卖出价格由低至高的顺序将其分别排列如下。

按不高于申买价和不低于申卖价的原则,首先可成交第一笔,即3.80元买入委托和3.52元的卖出委托,若要同时符合申买者和申卖者的意愿,其成交价格必须是在3.52~3.80元,但具体价格要视以后的成交情况而定。这对委托成交后其他的委托排序如下。

在第一次成交中,由于卖出委托的数量多于买入委托,按交易规则,序号1的买入委托2手全部成交,序号1的卖出委托还剩余3手。

第二笔成交情况:序号2的买入委托价格为不高于3.76元,数量为6手。在卖出委托中,序号1~3的委托数量正好为6手,其价格意愿也符合要求,正好成交,其成交价格在3.60~3.76元的范围内,成交数量为6手。应注意的是,第二笔成交价格的范围是在第一笔成交价格的范围之内,且区间要小一些。第二笔成交后剩下的委托情况如下。

第三笔成交情况:序号3的买入委托其价格要求不超过3.65元,而卖出委托序号4的委托价格符合要求,这样序号3的买入委托与序号4的卖出委托就正好配对成交,其价格为3.65元。因卖出委托数量大于买入委托,故序号4的卖出委托仅成交了4手。第三笔成交后的委托情况如下。

完成以上三笔委托后,因最高买入价为3.60元,而最低卖出价为3.65元,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再没有相交部分,所以这一次的集合竞价就已完成,最后一笔的成交价就为集合竞价的平均价格。剩下的其他委托将自动进入开盘后的连续竞价。

在以上过程中,通过一次次配对,成交的价格范围逐渐缩小,而成交的数量逐渐增大,直到最后确定一个具体的成交价格,并使成交量达到最大。在最后一笔配对中,如果买入价和卖出价不相等,其成交价就取两者的平均。

在这次的集合竞价中,三笔委托共成交了12手,成交价格为3.65元。按照规定,所有这次成交的委托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其成交价都定为3.65元,交易所发布的股票G的开盘价就为3.65元,成交量12手。

当股票的申买价低申卖价高而导致没有股票成交时,上海股市就将其开盘价空缺,将连续竞价后产生的第一笔价格作为开盘价。而深圳股市对此却另有规定:若最高申买价高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就选取该价格为开盘价;若最低申卖价低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就选取该价格为开盘价;若最低申买价不高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最高申卖价不低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则选取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今日的开盘价。

(二)连续竞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正常交易时间即每周1~5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正常交易时间即每周1~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

连续竞价的成交方式与集合竞价有很大的区别,先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来排列买卖有效委托,它是在买入的最高价(买一)与卖出的最低价(卖一)的委托中,以“不高于买价,不低于卖价”的原则成交,一对一对地成交,其成交价如下。

① 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② 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在体现了“不高于买价,不低于卖价”的同时,也体现了“时间优先”原则)。

③ 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在体现了“不高于买价,不低于卖价”的同时,也体现了“时间优先”原则)。

接下来我们对以上成交原则举例说明。

有甲、乙、丙、丁四人:甲卖出价为10.70元,时间13:35;乙卖出价为10.40元,时间13:40;丙卖出价为10.75元,时间13:25;丁卖出价为10.40元,时间13:38。那么顺序为:丁、乙、甲、丙。

由于集合竞价是将一段时间内所有的委托一同成交,其价格不易受个别报价的影响,且能反映绝大多数交易者的买卖意愿,产生的价格比较公平和合理,且可以防止操纵股价的行为。深交所以前在股票交易中均采用集合竞价的方法产生价格,其优点是每一次价格的产生都基本不会受偶然因素影响,即使股民的申报价格偏离较大或错报,其成交价一般也不会偏离前一成交价太大,所以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变动比较平滑。而连续竞价因为是一对一撮合,产生的价格波动较大,股市行情的变化也容易大起大落,特别是当股民错报委托价格时,交易系统会毫不留情地按照所报价格成交。

四、股权登记,证券存管、清算交割交收

为了减少证券和价款的交割数量,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每一营业日成交的证券与价款分别予以轧坻,计算证券和资金的应收或应付净额的处理过程。通过对同一证券经纪上的同一种证券的买与卖进行冲抵清算,确定应当交割的证券数量和价款数额,以便于按照“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证券和价款的交割。

例行日交割是主要形式。A股、基金、债券采用T+1交割,B股采用T+3交割。

五、股票的交易费用

股票的交易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过户费、其他费用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股票(包括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印花税的缴纳是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交割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营机构同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割中集中结算,最后由登记结算机构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其收费标准是按A股成交金额的1‰计收,买入不收,仅卖出时收,基金、债券等均无此项费用。

(二)佣金

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的费用。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佣金的收费标准为:①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际,可浮动),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为5元。②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不得超过,可以下浮,起点为5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限),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为5元。

(三)过户费

过户费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股权登记所支付的费用。这笔收入属于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的收入,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过户费的收费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基金交易的过户费为成交票面金额的1‰,起点为1元,其中0.5‰由证券经营机构交登记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基金、债券的交易过户费。

(四)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的委托费(通信费)、撤单费、查询费、开户费、磁卡费以及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的刷卡费、超时费等。这些费用主要用于通信、设备、单证制作等方面的开支,其中委托费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在上海、深圳本地买卖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1元委托费,异地缴纳5元委托费。其他费用由券商根据需要酌情收取,一般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只要其收费得到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即可。目前有相当多的证券经营机构出于竞争的考虑而减免部分或全部此类费用。

六、港股交易

(一)沪港通

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决定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

沪港通,即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者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上交所或者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联交所参与者,通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股票。

中国结算、香港结算相互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为沪港通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

(二)交易规则

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时要参照香港市场的交易规则,而香港市场的交易规则和内地不尽相同。

1.港股通交易额度限制

交易所对港股通交易分别进行了总额度和每日额度的控制,是以买卖相抵后的净流量为统计口径,限于报价或成交金额,不含交易税费和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利息等非交易行为产生的资金金额。

2.总额度

港股通的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

总额度余额=总额度-买入成交总金额+卖出成交总金额

总额度余额是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进行计算,当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时,上交所SPV将于下一个交易日暂停接受新的买单。

3.每日额度

港股通的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

当日可用余额=每日额度-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联交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开市前时段每日额度不足后由于买单申报撤销等情况导致当日额度余额大于0时,当日额度可恢复;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余额用尽时,上交所SPV停止接受买单,且当日不再恢复,但仍接受卖单申报。

4.结算和交收机制

T+2交收:根据香港市场的规则,证券和款项均在T+2日进行交收。

投资者与结算参与者以人民币参与并进行交收,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以港币进行交收。

具体交收情况如图3-2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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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4 交收情况示意图

5.代码、简称及参与货币

代码:仍以标的证券在香港市场的5位证券代码进行申报。

简称和名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仍沿用在香港市场的简称和名称。

交易货币: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标的股票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作为支付货币。

6.交易指令申报规则

最小申报单位:沿用香港市场的规定,不同价位的股票,最小报价单位不同,具体情况如表3-10所示。

表3-10 港股通标的股票

交易单位:沿用港交所的规则,上市公司自行决定其股票的买卖单位,申报数量应为该证券买卖单位的整数倍(卖出碎股除外)。

最大申报限制:每个买卖盘手数上限为3000手,每个买卖盘股数上限为99999999。

7.申报价格控制

开市前时段:(采用竞价限价盘报价)买卖盘价格不可偏离上日收市价或按盘价的9倍或以上;开市前时段结束后,任何未完成但报价在合理区间内的竞价限价盘将自动转为持续交易时段。

持续交易时段:(采用增强限价盘报价)买卖盘价格不可偏离按盘价9倍。除开市价外,买(卖)盘价一般不可低(高)于当时买(卖)盘价24个价位。

8.其他限制

① 港股通交易支持整手买卖的回转交易(T+0),但不允许客户裸卖空。

② 港股通交易不可修改订单,可撤销订单后再申报。

③ 港股不设涨跌幅限制,但申报价必须在以上所述合理报价范围内。

④ 港股通暂不纳入融资融券标的。

⑤ 不得暗盘交易,即不得在联交所以外的场所撮合成交。

⑥ 不得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外的交易。

(三)投资者如何买卖港股通股票

一方面,投资者通过委托内地证券公司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后,经由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该申报在联交所交易平台撮合成交后,将通过相同路径向证券公司和投资者返回成交情况。另一方面,在结算交收方面,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与中国结算完成清算交收,中国结算作为港股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向香港结算履行交收责任。

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前,应当与内地证券公司签订港股通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签署风险揭示书等。个人投资者还须满足有关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条件。投资者若已有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账户的,无需另行开立股票账户。

沪港通业务将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具体交易日安排,将由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布。沪港通开通当年的交易日安排将在开通之前向市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