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大木作制度一

原典

凡构屋之制,皆以材为祖。材有八等,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

第一等:广九寸,厚六寸(以六分为一分)。右殿身九间至十一间则用之(若副阶并殿挟屋,材分减殿身一等;廊屋减挟屋一等。馀准此)。

第二等:广八寸二分五厘,厚五寸五分(以五分五厘为一分)。右殿身五间至七间则用之。

第三等:广七寸五分,厚五寸(以五分为一分)。右殿身三间至殿五间或堂七间则用之。

第四等:广七寸二分,厚四寸八分(以四分八厘为一分)。右殿三间厅堂五间则用之。

第五等:广六寸六分,厚四寸四分(以四分四厘为一分)。右殿小三间厅堂大三间则用之。

第六等:广六寸,厚四寸(以四分为一分)。右亭榭或小厅堂皆用之。

第七等:广五寸二分五厘,厚三寸五分(以二分五厘为一分)。右小殿及亭榭等用之。

第八等:广四寸五分,厚三寸(以三分为一分)。右殿内藻井或小亭榭施铺作多则用之。

广六分、厚四分。材上加栔者,谓之『足材』(施之栱眼内两枓之间者,谓之『闇栔』)。

各以其材之广,分为十五分,以十分为其厚。凡屋宇之高深,名物之短长,曲直举折之势,规矩绳墨之宜,皆以所用材之分,以为制度焉(凡分寸之『分』皆如字,材分之『分』音符问切。馀准此)。

译文

所有构造房屋的制度都以材为根本。材分为八个等级,根据房屋的类型和级别而采用相应之材。

一等材:高度为九寸,宽度为六寸(以六分为一分)。九间至十一间殿适用(如果副阶包含殿的挟屋,那么其材分比殿身降低一个等级;回廊的材分比挟屋降低一个等级。其余的遵循这个原则)。

二等材:高度为八寸二分五厘,宽度为五寸五分(以五分五厘为一分)。五间至七间殿适用。

三等材:高度为七寸五分,宽度为五寸(以五分为一分)。三间至五间殿或者七间堂适用。

四等材:高度为七寸二分,宽度为四寸八分(以四分八厘为一分)。三间殿五间堂适用。

五等材:高度为六寸六分,宽度为四寸四分(以四分四厘为一分)。小三间殿大三间厅堂适用。

六等材:高度为六寸,宽度为四寸(以四分为一分)。亭榭或小厅堂适用。

七等材:高度为五寸二分五厘,宽度为三寸五分(以二分五厘为一分)。小殿以及亭榭适用。

八等材:高度为四寸五分,宽度为三寸(以三分为一分)。殿内藻井或小亭榭适用。

栔的高度为六分,宽度为四分。材的高度为一材一栔,那么就称之为足材(栱眼内两枓之间的高度,称为“闇栔”)。

各个等级的材的高度均分为十五分,其宽度为十分。根据屋宇的高度深度、各个构件的长短、屋顶坡度曲面的形式、圆方平直的情况,都有相应的材分作为其制度规定(凡是“分寸”的“分”都如字,“材分”的“分”读四声。其余都如此)。

注释

①栔:指的是上下栱之间填充的断面尺寸。

殿堂型大木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