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书旨在说明社会收入分配是受某种自然规律控制的,以及如果这一规律在无阻力情况下起作用的话,则各生产要素就均能得到各自所创造的财富。尽管工资由于人们自由达成的协议而可能有所调节,但本书要人们注意的是,这种交易所达成的工资率,往往还会等于人们所在行业可归因于劳动自身的那一部分产品;尽管利息或许受类似自由达成的协议调节,但它还会自然地趋向于与可单独归因于资本的那一部分产品相等。在经济体系内财产所有权就要发生——劳动和资本得到国家随后视之为归其所有的那个数额——的这个时刻,社会惯例与财产权据以产生的这一原则是相一致的。只要这一原则不受干扰,那么人人生产多少也就都能得到多少了。

在1881年以来相继发表的一系列论文和专著中,我尝试着就该理论的各组成部分作了系统阐述,该理论是分别涉及价值、资本、工资、利息、地租和利润的。这些论文分别刊行和发表于《新英格兰人》(the New Englander)、《经济学季刊》(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耶鲁评论》(the Yale Review),《政治学季刊》(the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政治学和社会科学学会年报》(the Annals of the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政治经济学杂志》(the Revued’ Economie Politique)、《政治经济学词典》(the Dictionary of Political Economy),以及美国经济学联合会出版的专题著作和专题研究丛书。现在,在对这些尚不属完全的叙述作出有条理的安排外,我还要作大量的补遗。

自然的这一用语被古典经济学家当作静态的一词的同义词,与价值、工资和利息等等的标准一起不经意地使用了;本书要提出的正是诸如此类自然的或静态的标准。本书旨在说明,假如工业领域的种类及其活动的特征方面发生着的变化停止在即的话,则货物的市场价格、劳动的工资和资本的利息会与何种费率相一致。本书的行文力图把在分配领域内起作用的静态因素与动态因素彻底分开。现实社会从来都是动态的,而其中我们最为关注的那个部分则尤其如此。变化和进步到处显而易见,工业社会在不断呈现新的形式以及推出新的功能。由于有了这一持续演变,当今的工资标准和利息标准,再过十年就不会照用了。然而,今天还是有正常标准的。在所有变化中,还是有在发挥作用的因素的,它把费率确定在这样一种水平,以至于无论何时工资和利息都会趋向于一致。不论海洋怎样地风高浪急,总会有某种理想的平展展的水面任凭波澜起伏而呈现出自己来,乃至汹涌的实际水面都因它而仅限于起伏而已。同样也有静态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就是动荡不止的市场、实际的价值、工资和利息也往往会趋于一致。

假如劳动和资本都是供给量固定不变的,假如生产方式的优化止步不前了,假如资本不复加强控制了,假如消费者的欲望永不改变了,那么工资率会怎样呢?当然,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是假设工业还要继续发展,而且尽管导致进步的因素陷于瘫痪了,但是社会财富还是会在完全非正统竞争的影响下继续得以创造出来的。当然,这种条件下继续保持的工资额和利息额以及工资率和利率,指的是在进步力量导致的一切失调的情况下存在的现象,而实际市场的行情是无论何时都会趋向于那些工资额和利息额以及工资率和利率的。它们是科学一直在探索的,从理论上说,是“自然的”工资率和利率。

在介绍这种自然工资率和自然利率所以是固定的这些规律时,本书试图完成一项工作,这项工作是建设性的,它是不会引起争议的。本书由于注意对比研究某几种理论,因而某几个观点就明白清楚而言会有所提高,但对这些理论的系统批评就差强人意了。如果各种分配理论都要加以详述的话,那就得写出篇幅不小于本书且还得是专论争议的这样一部书。原计划决定相对较少地提及其他著作,但这样一来,或许就让读者无从肯定本书的某个部分是否就是借用现有的经济学文献了,因此,这里似是很有必要申明,本书没有一个部分是如此有意识地照搬的。一开始发表上述一系列论文中的几种时,据我所知,只有一个重要论点是如此得来的。有一个很重要的论点或许就取自早期经济学家冯·杜能(Von Thunen)的著作;而且,要是我在发表某几篇含有某种类似说法的文章前就读过该著作中表述该论点的这一节的话,那么,那些文章也就不至于不提及这位经济学理论领域内的光辉先驱的这一著作的了。这一忽略现已给予弥补了。在一个冗长的注释中,我指出了冯·杜能的工资和利息的最终生产率理论与我自己的理论的异同之处。在某种程度上,这两个理论可用同样的术语加以阐述;不过,实际上这两者的差别又是带有根本性的。

亨利·乔治(Henry George)先生提出的工资是由一个人通过耕种不付租金的土地所能创造的那种产品而决定的这一见解,是最早令我探索的一种方法,按照这种方法,即可使各地劳动的产品与共同起作用的其他生产要素的产品脱钩,而且可以分别予以决定;导致获得要在这里加以描述的这一规律的正是这一探求,而探求所得的结果则表明,在完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根据这一规律,各种劳动的工资都趋向于与各自都可归因于这种劳动的产量。“最后一个单位”的劳动的产量,与单独考虑起来的每一个单位的产量是相同的;而且,假如正常趋势是恰到好处地起作用的话,那么,这一说法不只是对每一个单位是适用的,而且对作为一个整体的劳动力来说也都是适用的,也即其产品及其工资都是相同的。

这里所述的理论与奥地利经济学家卡尔·门格尔(Karl Menger)、弗里德里希·冯·维塞尔(Friedrichvon Wieser)的理论既有相似之处又有差别;区别这里提出的理论体系和其他理论体系的一个引人注目之处在于承认永久资本也即生产资料的一种永久基金,与具体的资本货物也即使用过程中易损毁的生产工具之间的那种差别。该理论与前部长冯·庞巴维克(VonBohm-Bawerk)新近发表的那个引人注目的理论之间的关系,待论述分配的动态之后,再有一书问世即可说清楚。要是目前这个计划就接受了它的话,则我自当乐于引用和讨论对分配理论文献作出的很多具体贡献,例如艾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教授、弗朗西斯·A.沃克(Francis A.Walker)校长、阿瑟·T.哈德利(Arthur T.Hadley)校长、弗兰克·W.陶西格(Frank W.Taussig)教授、威廉·斯马特(William Smart)教授、约翰·A.霍布森(John A.Hobson)先生、查尔斯·W.麦克法兰(Charles W.Mac-Farlane)博士、斯图尔特·伍德(Stuart Wood)博士以及赫伯特·M.汤普森(Herbert M.Thompson)先生等等的鸿篇巨制。对以下三位,我要感谢他们的概括性的激励和建议,这种激励和建议影响所及,在我所作的任何理论研究中,莫不留下深刻的印记。他们是我的老师,海德堡大学已故卡尔·克尼斯(Karl Knies)教授,我早期经济学研究的同事,也即哥伦比亚大学的富兰克林·H.吉丁斯(Franklin H.Giddings)教授,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的西蒙·N.帕滕(Simon N.Patten)教授。

要了解成为本书编排依据的方案,这里有必要指出,最终生产率原理——正如本书所言,该原理是处于工资和利息规律的根基的地位的——用几句话就可以说明;然而,如若果真如此,那么所用的术语的重要性就得作出大为扩展的释义了。例如,利息就得说是取决于最终一个单位的社会资本了。不过,这样一个最终单位究竟何所指以及又在何种意义上堪称是社会的呢?它高度综合,在采取某种细微调整后可在社会各行各业中分配吗?它存在于到处可予以区别清楚的具体事物中吗?按照这个理论,据认为生产资料的这一增量,是由一定量的“永久资本”构成的,而其效率则取决于利率。但具体的工具则不是永存的,它们易损坏,因而需要不断更新。因此,必须知道这些在如此易损的工具与持久不变的财富的基金之间的那种真实关系。在不同行业间分配这一基金时,各种产品的市场价值都有其影响。因此,必须弄清价值规律与分配规律之间的关系。此外,由最终生产率规律决定的收入,也可以转化成可据以把租金原理应用于收入的一种模式了。租金的性质及其与工资和利息的关系需予以弄清。要使工资和利息的那个显然简单的最终生产率公式具有意义上的明确性和现实性,从而使这个公式能够解释无可争辩的事实,那就必须有涉及其他很多核心观点的引申性说法才行。

现在,先就这些解释性的内容作一陈述已经可以做到了,至于最终生产率规律怎么加以描述,那就留待陈述该规律时,当用的每一个术语的含义都已充分阐明以及用于表述实际商务的概念都非常清晰时再说。先讨论资本的性质以及资本货物、价值、小组关系、租金等等的性质,再谈涉及工资和利息的最终生产率规律的主要论点,这谅必是可行的。采取这样一种安排,按逻辑有正当理由。因为这种解释性说明会为提出某种简明扼要的结论性论点作好铺垫,该结论性论点会是包含这一理论的实质在内的。然后,此项研究就可以因提出一种总括性的说明而告以完成。但本书如此大篇幅专用于基本定义和讨论,这会对读者的耐心提出很高要求,而且还会在解释性问题与主题相衔接上增加困难。因此,我这里就先谈主题,后谈解释性的东西。后一部分所谈的内容除主题即最终生产率规律需要一开始就记住外,把各种说法融为一体并不容易。为使逻辑联系明显一些,我赋予了目录集各章要点之纲要的作用。不过,我并没有要让目录成为各章的摘要的意图。有很多段落并没有在目录中提到,但我希望本书的总的内容由于这些省略因而变得少而精了。

书中很多章节采用的数学表达方式是有意完全简化、非技术化的结果,就连数学中正流行的记号也没有用上。

本书最后准备阶段,我的同事E.R.A.塞利格曼(E.R.A. Seligman)教授、史密斯学院的H.L.莫尔(H.L.Moore)教授、哥伦比亚大学研究员A.S.约翰逊(A.S.Johnson)先生,以及同校的政治经济学和社会科学讲师A.M.戴(A.M.Day)先生等都曾给予帮助。尤其是戴先生不仅曾经反复读过我的书稿,而且还提出多项有用的建议,在修改数学证法上,更是给予了宝贵的帮助。在这里,谨一并对他们深表谢意。

约翰·贝茨·克拉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