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婚礼钟声

有钱的单身汉总要娶位太太,这是一条举世公认的真理。

——简·奥斯汀《傲慢与偏见》

1787年1月,诺福克(Norfolk),一个寒冷的早晨,牧师詹姆斯·伍德福德离开他位于韦斯顿朗维尔舒适的宅邸,在泥泞的小路上骑行了超过1.5英里,到达位于林兰镇(Ringland)宏伟的圣彼得大教堂。[20]因为镇上的牧师刚好不在,教区官员请求伍德福德来主持一场紧急的婚礼仪式——一场婚礼的惯常费用为十先令六便士。在这座中世纪风格的教堂里,教堂中殿华丽的屋顶使这场婚礼更为难忘,然而,这并不是充满喜悦与庆典的一天。伍德福德在日记中写道:“今早骑马去了林兰,凭许可证为罗伯特·阿斯蒂克(Robert Astick)和伊丽莎白·豪利特(Elizabeth Howlett)主持婚礼……这位男士被拘留了,他们的孩子站在女士身边。我在教堂里用了很长时间才说服这位男士和这位女士结婚,而在神坛前,他也表现得十分不得体。”[21]

寒冷的天气使人知觉麻木,站在神坛前,可怜的伊丽莎白害怕将来的自己将背负起身边这个男人的命运。虽然罗伯特仅有的另一个选项就是回到监狱,但他依然不情愿结婚,几乎是被别人拖到神坛前的。他犯的罪并非婚前性行为,而是致使一个身无分文的女士和她的孩子成为这个教区的负担。因此,他被迫与这位女士结婚。根据1733年的《私生子法案》,未婚先孕的女士在地方法官出面前就会被教区的穷人检察官带走,被逼宣誓说出孩子父亲的名字——或者是她所声称的父亲的名字。这位被指名的男士要么选择向教区支付一笔抚养孩子的费用,要么选择与这位女士结婚(除非这位男士已婚),要么就在监狱里待上一段时间。如果这位男士胆敢逃跑,教区会提出赏金通缉他。就在罗伯特和伊丽莎白被迫结婚后的第九天,诺森伯兰(Northumberland)的约翰·哈莫维(John Hammonway)逃狱了,《纽卡斯尔新闻》详细记载了这一罪犯的详情:

诺森伯兰郡

[1787年]2月3日,莫珀斯(Morpeth)快讯。在泰恩(Tyne)河畔纽卡斯尔一个城镇的教化所紧邻的院子里,约翰·哈莫维(John Hammonway)翻墙逃狱。木箱盖工人约翰·哈莫维应为他的私生子负责。文中的约翰·哈莫维大约23岁,身高5英尺5英寸,体型瘦长,皮肤黝黑,黑色短发,阴沉的深棕色眼睛:逃逸时身穿深蓝色外套,饰有花卉图案的棉背心,皮马裤上饰有金属纽扣。

若有任何人见到约翰·哈莫维,请通知教化所的看守约翰·多克斯福德(John Doxford)。举报者将获得由约翰·多克斯福德提供的两基尼赏金。[22]

强制性的婚姻司空见惯,但终身未婚的伍德福德牧师却对此尤其厌恶:“任何一人若是因为法律被迫结婚是一件残忍的事……如果是我要嫁给这样的人,我会难以忍受。”[23]在韦斯顿朗维尔的教堂里,他就主持过不少这样的强制性婚姻。“今早的10点到11点间,我走去教堂,”几年后的一天,他写道,“凭许可证为来自灵(Ling/Lyng)的丹尼尔·塔布莱(Daniel Tabble)和来自韦斯顿(Weston)的安妮·邓恩(Anne Dunnel)举行婚礼仪式。女方临近生产,教区法官自昨天早上就拘留了男方。我从地方法官处收到了十先令六便士的结婚费用,与普通的凭许可证的婚礼费用一样。”[24]孩子在婚礼两个月后出生了。[25]这类强制性结婚与我们传统概念中的浪漫的恋爱、求偶和婚姻相去甚远,而后者恰恰是简·奥斯汀小说中最核心的主题。

基于爱情与自由选择的婚姻变得越来越普遍,自18世纪下半叶起,如范尼·伯尼的小说《埃维莉娜》和玛利亚·埃奇沃思的小说《贝琳达》写作之际,变化已经产生,几年后,简·奥斯汀写作时也面对着这样的变化。然而,对于大多数人,尤其是那些原本就富有的人,凭借爱情自由选择婚姻是一件完全不切实际的事。就算不是必备条件,丈夫有着体面收入,新娘带着丰厚的嫁妆仍然是最为理想的选择。因此,嫁给爱情与嫁给金钱和社会地位之间的冲突往往是简·奥斯汀小说中的常见元素。在《诺桑觉寺》中,她拙劣地模仿了安·拉德克里夫的哥特式浪漫小说《奥多芙的秘密》[26]——伊丽莎白贫穷的哥哥想要娶她的朋友凯瑟琳(Catherine),她很高兴凯瑟琳对这桩婚事并不感兴趣:“如果你们结婚了,你们要依靠什么生活呢?没错,你们两个都有一些收入,但是如今要养活一个家庭,这点钱杯水车薪。毕竟那些空想的小说家可能也会说,没有钱什么都不能做。”

大多数家长都会为自己的孩子安排好婚姻,确保他们将来能有稳定的生活,而来自富人家的女孩都会有一份嫁妆或者分配到一部分财产,让她们足以吸引求婚者。在简·奥斯汀的小说《理智与情感》中,爱德华·费拉斯(Edward Ferrars)将要与富有的莫顿小姐(Morton)结婚,在得知自己的兄弟罗伯特也想追求莫顿小姐时,埃莉诺·达什伍德(Elinor Dashwood)说:“我想这位女士在这件婚事上应该没什么选择了。”而此时埃莉诺的哥哥却对她所说的话感到困惑:“选择!——你在说什么?”

财富是婚姻中的重要因素,而幸福感则次之。对于上层阶级,婚姻的用途就是为房产、财富和家庭的延续提供合法继承人。无论如何,婚姻对于女性来说都至关重要,因为她们几乎没有什么可以养活自己的方法,这也致使家长热衷于为自己的女儿和适合的男子牵线搭桥。对于《傲慢与偏见》中的贝内特太太,“她毕生的成就是把自己的五个女儿成功地嫁出去。”

与自己同一阶层的人结婚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由于虚伪而势利的世俗风气,与不同社会阶层的人结婚可能会产生诸多问题。富有的男士包养社会阶层较低的情妇十分常见,但如果他胆敢娶她,那么别人就会鄙视他,甚至避之不及。1810年,内莉·维顿在湖区的安布尔赛德(Ambleside)附近的一栋宅邸,鸽巢(Dove Nest),担任家庭女教师。早年间,她富有的雇主爱德华·裴达德(Edward Pedder)娶了他的乳牛场女工,内莉与她未婚的朋友贝茜·温克利(Bessy Winkley)说道:“如果你知道一个人要跨越阶级嫁给上流社会所必须经历的痛苦,那么你永远都不会想这么做:人们总说这是嫁得好,但这一定是这个世界上最可怕的误会了。即便丈夫再亲善和蔼,也不能弥补他的妻子所遭受的无穷无尽的屈辱。那些有着相同社会地位结为夫妇的人才是最可能获得快乐的。”[27]

内莉的父母出生于兰开夏郡(Lancashire),都已经去世,大她不多的哥哥汤姆(Tom)是一名律师。由于生活并不富裕,而且三十三岁了还没嫁出去,她被迫出门工作。几个月后,她详细描述了这位之前还是女工的女士的家庭:

P太太(裴达德太太)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姐姐……她的姐姐负责管理他们父亲的房子,她要在田间、在泥煤苔中、在父亲的房子里时不时劳作。这两姐妹的人生际遇是多么不同啊!还与父亲生活在一起的女孩是多么想改变现在卑微的身份,但是她的父亲,作为一位诚实、热心又热情的家长,明智地说道,“如今身处卑微,却比身处繁忙又精致的生活拥有更多的幸福感”:他觉得他的大女儿如果嫁给一个农民,也可以过上同样好的生活,甚至会比妹妹嫁给一位绅士的生活更好。“人啊,”他说,“和比自己地位高的人结婚不一定是一桩幸事,他们从这段新的关系中也许只能得到鄙视和辱骂。”[28]

要找到一位合适的结婚对象压力颇大,毕竟没有足够的符合条件的男士近在身边,况且战争还带来如此多的伤亡。如今很难计算精确的数字,不过拿破仑战争期间陆军和海军的伤亡人数平均每年大约两万人,此外还有成千上万的英国人在海外战场战斗。一些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子自然更享受单身生活的自由,无数的年轻劳动力则因为学徒合同等限制条件无法结婚。因此,婚姻配对和恋爱生活给简·奥斯汀的小说写作提供了极好的素材。

对于中上层阶级,遇到合适的另一半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参加各种舞会。虽然公共场合和私人场所都会频繁举办舞会,但即便是那些想要寻找伴侣的青年男女,在公共场合相互问候也必须表现得十分正式。在《理智与情感》一书中,埃莉诺听到威洛比(Willoughby)叫了玛丽安(Marianne)的名字就认定他俩要结婚了:“听到他直呼她妹妹的教名,她立刻感受到一种下定决心的亲密和直白的情意,就好像标志着他们之间已经订下完美的协议。从那一刻起她就认定这两个人已经订婚了。”

一旦在婚礼上,父亲将女儿“交给”丈夫,他也就将自己女儿的控制权交给了她的丈夫。即便丈夫在婚礼上承诺“将我所有世俗的物品赋予你”,妻子依然成了丈夫的财产。作为一名妻子,她不能合法拥有土地,也不能有独立的经济来源,除非他们签署过特殊的协定——婚姻财产协定。这种协定允许妻子在世期间获得自己的嫁妆所产生的利息,将嫁妆传给孩子,或是在丈夫过世后使用这笔财产。否则,妻子是没有任何合法地位的,甚至连她的孩子都属于丈夫所有。

彼时婚姻法案的管理依照1753年颁布的《哈德威克勋爵婚姻法》,法案规定1754年3月25日之后,婚姻必须预先在教堂发布结婚公告或通过特殊准许证许可并由一位英国牧师在教堂主持才算作合法,结婚也必须登记在案。通过其他形式举行的婚姻都是非法的,办理非法婚姻可判重罪,作流放处罚。《婚姻法》也建议婚礼仪式应在新郎新娘所居住的教区的教堂举行,但这并不是婚姻合法的必要条件。《婚姻法》主要是为了预防秘密婚姻和非法婚姻,也为了预防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私自结婚——第二点对于上层阶级尤为严重,因为他们害怕自己的遗产继承人会嫁给贫穷的男子。

这部《婚姻法》是第一部对正式结婚典礼作出规定的成文法案。1753年以前,与婚姻相关的事务都由英格兰教会独立管辖,英格兰教会仅要求婚礼必须由一位英国牧师举行。其他诸如预先发布结婚公告这些要求在1753年之前并不作为婚姻的必要条件,所以一切快速且非法的婚姻按照当时的法律都是有效的,因此一些地方因为有从不多问的牧师愿意主持秘密婚礼而变得臭名昭著,这些地方主要为伦敦人主持婚礼,有些地方也为其他外来者主持婚礼。一些婚礼还会在弗利特(Fleet)监狱举行,这个监狱声称自己被排除在教堂管辖权之外。监狱里关押的罪犯主要是债务人和神职人员,而在监狱里举行的婚姻被称为“弗利特婚礼”。大部分不信奉国教的英国人或是不信奉新教者认为婚礼并不是一种宗教仪式,而仅仅是为了婚姻合法。在1753年的婚姻法颁布后,婚礼必须在教区教堂举行,但犹太人和贵格教徒则获得特许可以根据他们的宗教传统结婚。直到1837以后,有民事登记员在场的情况下,夫妇才可以在户籍登记处,或是小教堂中举办合法婚礼。

其实在1754年之后,只要新郎新娘都在当地教区无人认识,还是有成功秘密结婚的可能。为了快速举办婚礼,夫妇们都会跨越边界逃去苏格兰结婚,那里的法律更为宽松。而对于那些按照法律程序举办的婚礼,结婚公告要在双方所在的教区内连续发布三个周日或是三个宗教节日,以达到公开宣布婚礼的目的。这就让每个人都有对这桩婚姻提出反对意见的权利——这件事在1791年1月的韦斯顿朗维尔确实发生过。伍德福德牧师曾记录道:“今晚,本教区的布什先生(Bush)(他的女儿在上周日发布了结婚公告)来我家反对这一结婚公告,因为他发现自己的准女婿是个臭名远扬的人。”[29]五天后,他又写道:“今天早上,布朗(Brown)(他的结婚公告在上周被一位叫布什的女孩反对)来拜访了我,我将上周日我的助理收取的那半克朗还给了他,那本是发布结婚公告的佣金。”[30]

如果有人迫切需要结婚,或者不想发布结婚公告将婚礼信息公之于众,那么他们也可以花一笔钱获取一种许可证——这种许可证通常需要新郎宣誓,详述新人之间的细节,并且保证他们的婚姻不会受到任何反对。一般情况下,普通的结婚许可证由大主教、主教、领班神父颁发,或是由教区神父和行政官员代为颁发。获得结婚许可证之后,在颁发许可证的人的同意下,新人可以在许可证上列出的教区之一举行婚礼,不过这一要求常常被多数人忽视。婚礼可以在获得许可证当天的晚些时候举行,不过通常人们会在获得许可证的第二天举办婚礼。1788年8月,伍德福德主持了这样一场婚礼仪式:“今天早晨大约11点,我走到韦斯顿教堂,为诺维奇(Norwich)的詹姆斯·赫琳(James Herring)和本郊区的伊丽莎白·安·皮奇曼(Elizabeth Ann Peachman)小姐主持了婚礼。赫琳先生给我的婚礼费用为两镑两先令,我认为他十分慷慨。”[31]

二十一岁以下的新人想要凭借结婚许可证结婚必须经过父母同意,但是未成年人也可以事先发布结婚公告,不过他们的父母很有可能提出反对意见阻止婚礼。法定的结婚年龄是男性十四岁,女性十二岁,但即使在早年就定下婚约,大多数人都会等到二十出头再举办婚礼。学徒是不被允许结婚的,因此很多男人都要到二十五岁,甚至二十八九岁才结婚。理查德·丘尔顿(Richard Cureton),1783年在伦敦成为一名学徒,他必须签署契约申明在七年的学徒期间,“不会犯通奸罪,也不会缔结任何形式的婚姻。”[32]

无论是贫是富,教堂都是举办婚礼的场所。用今天的标准来看,大部分婚礼都显得十分低调,婚礼上的宾客不多,结婚礼服和庆祝仪式的花费也不高。“罩衫婚礼”是一种特别的仪式,作为礼节,新娘在婚礼上采取裸婚——新娘通常赤着脚,只穿一件无袖连衣裙,罩衫或是床单。“罩衫婚礼”的关键在于,如果新娘在这一双方结合的典礼上没有带来任何衣服或者财产,那么她的未婚夫对于她可能负有的债务就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婚礼偶尔会发生,主要都是在18世纪,尤其发生在一些丈夫过世时还留下了债务的寡妇身上。

1775年9月的一张德比郡新闻报纸,刊登了一则关于发生在往南100多英里的地方的婚礼消息:“上周四在温彻斯特沃尔瑟姆(Waltham)的教堂,砖匠理查德·埃尔科克先生(Richard Elcock)和茱蒂丝·雷丁小姐(Judith Redding)凭许可证结婚。雷丁小姐为使她将来的丈夫免除她之前可能签署过的所有债务,走进教堂时脱掉了自己所有的衣服,只留下了一条无袖连衣裙。她就这样走向神坛,完成了婚礼。这一场景使牧师、书记人员以及现场其他人都深感震惊。”[33]而就在几年前,类似的婚礼在兰开夏郡阿什顿恩德莱恩(Ashton-under-Lyne)的圣米歇尔教堂也发生过:“上周四,在阿什顿恩德莱恩,纳撒尼尔·埃勒(Nathaniel Eller)与寡妇希伯特(Hibbert)成婚,两人都已超过五十五岁。希伯特只穿了一条无袖连衣裙,头发用马毛束了起来,这一做法使他们两人都免于偿还她前任丈夫所欠下的债务。”[34]

不过,有时候人们会误以为如果未婚夫欠有债务,“罩衫婚礼”可以保护新娘留住私人财产。1797年12月,一场类似的婚礼在伯明翰的圣菲利普教区的一个教堂(现总教堂)举行,多家报纸报道新娘一丝不挂地(可能连无袖连衣裙都没有穿)参加了婚礼,因此她的新婚丈夫的债权人无法获得她的私人财产:

在斯塔福德郡有一种普遍的观点,如果一位女士要嫁给贫困的男士,而这位女士在婚礼举行时一丝不挂,那么这位男士的债权人无权获得女士的私人财产。出于这种偏见,最近一位颇为富有的女士与她的意中人走进了伯明翰大教堂的法衣室。当她得知神父已经在神坛就位了,就脱掉了身上的斗篷,像伊甸园里的夏娃一样从容地走向神坛,以裸体的状态完成了婚礼。[35]

就如《理智与情感》里写的那样,对于富裕阶层,婚礼是一次炫耀地位和展示最新时尚的机会。随着格雷小姐(Grey)和威洛比的婚礼临近,埃莉诺“可以立刻说出他们的新婚马车是在哪家马车店制作的,威洛比的肖像是哪位画家画的,格雷小姐的礼服在哪家商店可以找到”。富裕阶层穿着精美的礼服举行婚礼,新娘会选择白色的婚纱,有时甚至连伴娘都要穿上白色礼服。而大多数普通人,包括新娘本人,也只是穿上她们最好的礼拜服或是之后可以继续穿去做礼拜的衣服参加婚礼。新娘的结婚礼服的重要性次于她的嫁妆——在嫁妆里,新娘会带上家用亚麻布,为今后的新生活准备的布料和其他物件。在《曼斯菲尔德庄园》中,简·奥斯汀讽刺玛利亚·贝特伦(Maria Bertram)与拉什沃思(Rushworth)先生之间的婚礼:“这是一场非常得体的婚礼。新娘穿着优雅,两位伴娘理所应当地没有新娘好看:她的父亲将她交给新郎,她的母亲手里握着盐在一旁站着,希望自己表现得激动一些:她的阿姨努力想哭:格兰特(Grant)先生则感人肺腑地为他们主持着婚礼。”

在1788年8月为詹姆士·赫琳与伊丽莎白·皮奇曼主持的婚礼上,伍德福德对一切婚礼细节都印象深刻:

这是一场时髦又优雅的婚礼,两辆饰有漂亮标志的马车将宾客带来。参加婚礼的有诺维奇的郡治安官巴克尔(Buckle),去年的诺维奇治安官约翰·赫琳(John Herring)和他的儿子,老皮奇曼先生,约翰·赫琳太太,本教区的福斯特太太,伴娘是一位穿着整洁又漂亮的年轻女士温菲尔德小姐(Wingfield)。婚礼钟声欢快地响起,巴克尔先生,赫琳先生和他的儿子以及老皮奇曼先生与我一同从教堂步行回我家,吃了些蛋糕,喝了些苹果酒之类的。皮奇曼先生催促我与他们共进晚餐,但我身体不适,无法作陪。[36]

相较于乘坐马车参加婚礼,大部分人都步行去教堂,而在一路上和教堂的走廊上铺满鲜花、香草和灯芯草是当时的习俗。1796年,萨福克郡的铃肖(Ringshall)地区的教区牧师亨利·罗(Herny Rowe)出版的诗就提到了这一惯例:

麦穗洒在长廊。

绽放的绿色金雀花散布在前往教堂的路上。[37]

下层阶级的婚礼仪式很简单。1810年11月,萨默赛特的奥威斯托伊地区的牧师威廉·荷兰如此描述了他的两个仆人的婚礼:

我去教堂见证了我的仆人罗伯特·戴尔(Robert Dyer)与菲比·西蒙斯(Phebe Symons)结婚,我确信他们今后会幸福快乐。我邀请他们和他们的朋友在那里一同享用了晚餐。在戴太太(Day)到来之前,他们依然是我的仆人……戴尔希望我现在就发布结婚公告,如此他们就能在圣诞节前后举办婚礼了。而我认为如果发布了结婚公告,他们最好立刻结婚,他们采纳了我的建议。一切顺利的话,我们会在圣诞之后去巴斯,我的妻子(玛丽)将带着菲比一起去,而戴尔将留下照管家里。[38]

婚礼都在早上举行,因为教规规定只有早上8点至中午前才能庆祝婚礼——这一规定一直延续到1886年。人们一般避免在一年中的某些特殊时间(比如大斋节)举办婚礼,礼拜日也不是一个受欢迎的选择。荷兰在1800年10月的一篇日记中抱怨:“参加了一场婚礼,但是执事没有提前告知日期,令我十分恼火。在星期日举办这些事是个很差劲的选择,参加婚礼让我匆匆忙忙,几乎不能好好准备祷告。”[39]

得以从古代保留至今的习俗便是婚礼蛋糕以及在婚礼仪式上为新娘戴上结婚戒指。“结婚戒指要戴在左手的无名指上,”古文物研究者及教士约翰·布兰德(John Brand)解释道,“因为古代人相信……一根小的动脉连接了这根手指和心脏。”[40]由于人体解剖已经推翻了这一理论,他又补充道:“虽然现代解剖学已经推翻了这一观点。”[41]他还提到有些妻子从来不会拿下结婚戒指:“很多已婚妇女并非迷信,而是对于结婚戒指这件事态度十分强硬,不论是洗手还是有其他事,她们都不会摘下戒指。这能够看做她们将婚礼誓词‘直到死亡将我们分开’延伸到了这个金色圆环之上,这是婚姻的象征和承诺。”[42]

布兰德沉迷于古老传统和民间风俗,在伦敦和纽卡斯尔主持婚礼时,他还观察了人们问候新娘的传统:“在英格兰的大部分区域,普通中层民众的习俗依然粗俗,新娘要对婚礼上的年轻男子逐一问候。我主持完婚礼后,几乎都有这项程序。”[43]而那些有钱雇佣敲钟人的人,婚礼总是伴随着阵阵欢快的钟声。在位于威斯特摩兰(Westmorland)的肯德尔(Kendal)地区的圣三一教堂里,有一口钟上镌刻着:

此刻结为连理,

汝辈携手共进,

心连心:

让优美的曲调响起

歌颂这婚礼。[44]

结婚典礼之后需要安排一餐喜宴,由于婚礼都在早上进行,婚宴早餐最为普遍。一些精心策划的婚宴可以持续一整天,可以包含正餐和晚餐,伴有音乐、跳舞、游戏和运动。和现在的婚礼一样,结婚蛋糕是整个婚宴上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蛋糕会分发给婚宴上的亲朋好友。1808年简·奥斯汀在与姐姐卡桑德拉(Cassandra)的通信中提到:“你还记得梅妮顿(Manydown)家是否送过结婚蛋糕吗?邓达斯(Dundas)太太决心要从她的朋友凯瑟琳那里讨一块蛋糕来,还有玛莎(Martha),真不知道她们有多重视这类的事情,对双方都感到焦虑,认为这件事不应该让她们失望。”[45]

全国各地有不同的习俗,在英格兰北部,蛋糕要在新郎新娘的头顶上砸碎然后撒向宾客。在其他地方的传统中,碎块的蛋糕要穿过戒指递出去并撒向新婚夫妇的头顶,或是要放在夫妇的枕头底下,为他们带来关于爱人和婚姻的美好梦境。亨利·罗写道,在钟声为新婚夫妇响起后,蛋糕的碎块就要穿过戒指:

结婚蛋糕穿过戒指,

长筒袜子扔在床上。[46]

关于将新娘的长筒袜扔在床上,在不同地区也有不同风俗。其中一种是新婚夫妇坐在床头,伴娘们坐在床尾,双方背对着背。伴娘向后抛长筒袜,扔中新娘的那个伴娘就被预示会很快结婚。

第二天,新婚夫妇就要共同展开日常生活了。现代概念中的“蜜月”在那个时候是不存在的——当时的“蜜月”仅仅是指新婚后的一个月。比较富有的新婚夫妇可能会作一次旅行,由于当时战争频发,大多数的蜜月旅行都会选择在英国国内。新婚夫妇很少会独自旅行,他们基本都由朋友、亲戚还有仆人陪同旅行。不那么富有的新婚夫妇就去一些能够负担得起的地方,或者上亲戚家待上一两周,下层阶级则几乎没什么旅行的机会,他们在新婚第二天就要继续工作。除非是皇家婚礼或是贵族婚礼,否则报纸不会详细报道,仅在当地报纸刊登一篇中等长度的告示。1802年6月,《德比水星报》上的一则告示尤为典型:“上周日,化学家和药剂师詹姆斯·约克先生(James York)与韦斯顿(Weston)小姐成婚,两人都来自诺丁汉(Nottingham)。”[47]这类告示在1800年后更为普遍,不过依然只有中上层阶级才会刊登。

每个家庭都不愿意看到报纸上刊登耸人听闻的私奔事件。1815年2月,《西部名流》一报上报道:

私奔讯息——来自布里斯托尔(Bristol)社区的讯息,一对上流社会的情侣私奔。他们在上周六早上大约六点半乘坐一辆四马驿车到达了斯陶尔布里奇(Stourbridge),在塔尔伯特酒店停留换马。私奔的女士从闺房中离开时一定非常仓促,她无暇掩饰身份,只穿了一条法兰绒衬裙和一件大衣外套。他们本想在斯陶尔布里奇买一顶包头软帽,不过在他们到达彭克里奇(Penkridge)之前,这位女士都没能买到掩饰身份的物品。私奔的情侣给每位邮差1镑小费,从斯塔福郡出发,向北朝著名的格雷特纳格林(Gretna Green)行进。目前两人下落不明。[48]

在简·奥斯汀等人的小说中,女主角总会为自己和心仪的男士之间的感情以及这段感情中所要克服的障碍顾虑重重。如果她再早出生几十年,她的小说主题可能就会变成秘密婚姻了,不过在她的写作年代,秘密婚姻是非法的,因此没能得到父母准许的情侣绝望之极只能选择私奔。《傲慢与偏见》中,贝内特一家发现小女儿莉迪亚(Lydia)和威克姆(Wickham)私奔后一阵惊慌。在寄回家的信里,莉迪亚如此描述自己的幸福:“我要去格雷特纳格林……因为这世界上我心爱的男人只有一个,他真是个天使……我笑得简直写不下去了。”威克姆毫无结婚之意,但是他们的确一路去了伦敦。

从英格兰出逃的情侣都喜欢选择临近苏格兰边境的小村庄结婚,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格雷特纳格林,距离卡莱尔(Carlisle)大约10英里。1809年的最后几天,在一封内莉·维顿自鸽巢寄给贝茜·温克利的信中,她描述了自己的雇主是如何私奔的:“裴达德太太是达温河畔的一位奶场女工,她的家在兰开夏郡的普雷斯顿(Preston)附近,那时我的雇主就爱上了她。她的父亲得知这一消息后害怕女儿受到诱惑,把她送回了家。于是我的雇主就住去了附近。裴达德先生追随着她,将她带去格雷特纳格林然后结了婚……她还不到十八岁……而裴达德先生已经三十四了。”[49]

苏格兰的婚姻法只要求见证人的正式宣告,而格雷特纳格林的很多居民都当过见证人,比如约瑟夫·佩斯利(Joseph Paisley)——他的身份是农民、渔夫以及走私犯。自1753年起,他担任格雷特纳格林的牧师主持了六十年的婚礼。约瑟夫·佩斯利因“铁匠”身份知名,不过据他的继任罗伯特·艾略特(Robert Elliott)说,他获得“铁匠”的名号仅仅是因为他为私奔的情侣主持起婚礼尤其迅速,所以那里的人常说“约瑟夫,趁热打铁吧”。[50]罗伯特在1810年认识了佩斯利,三年后就接手了他的工作。他对结婚典礼的说法是这样的:

婚礼十分简单。我要先询问夫妻双方的姓名及住所:然后要求他们起立,询问两人是否单身:如果两人都为单身,婚礼继续。

接着要分别询问两人:“来这里是你的个人意愿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牧师就可以开始填写印刷的结婚证书了。

接着询问男方:“你是否愿意与这位女士结为夫妻,忠诚于她,在有生之年与她相守?”他会回答:“是的,我愿意。”接着问女方相同的问题,女方回答“我愿意”后,会拿出戒指交给牧师,牧师将戒指交给男方,并请男方将戒指戴上女方左手的无名指,并重复如下誓词:我们以此戒指宣誓结婚,以我的身体崇拜你,将我所有的世俗财物赠予你,以圣父,圣子,圣灵的名义,阿门。[51]

上层阶级十分重视婚姻的合法性,但下层阶级则很少担心这些细节问题,尤其是在1753年的婚姻法认定花费更少的秘密婚礼为非法行为以后,很多夫妇甚至不会付费去教堂,仅仅生活在一起就算结婚了,有的则是因为女方怀孕了才结婚。当时也有一些更便宜的结婚方式,主要就是非正式地宣告双方成婚——虽然按照习俗可以这么做,但这样的婚姻是不合法的。除非是和一位有钱人结婚,大部分的穷人甚至没钱私奔到格雷特纳格林结婚,而牧师有本事让那些没有结婚就共同生活的人生活得更艰难。

威廉·荷兰时刻警惕地观察自己所属的萨默赛特教区中发生的一切事情。1800年10月,一对情侣觉得他们必须结婚了:“这对夫妇早就同居了,但是现在才来找我,他们还带着一个活蹦乱跳的孩子,想让他在他们结婚的日子受洗。我严厉地批评了他们,告诉他们如果我早知道在我的教区里竟然有这样的人,我是不会让他们长久保持这种让我感到痛苦的关系的。正因为他们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他们选择了结婚。”[52]

人们谴责未婚同居的男女,也同情像内莉·维顿这样的未婚单身女性,因为她们的选择有限,除非有私人收入,不然很可能会陷入十分贫穷的境地。一直以来她们会被叫作“老处女”,这是对于那些注定不能结婚的老姑娘的蔑称。[53]诗人兼传记作者威廉·海利(William Hayley)写过一本有关“老姑娘”的作品。对于那些出身富裕的未婚女性,他说,

一旦过了年轻时与富裕的父亲居住在舒适的宅邸中的愉悦岁月,(未婚女性)很有可能就要住进小镇上简陋的房屋,由女佣照顾,每年靠着两三千镑的利息艰难生活。她那贪得无厌又傲慢无礼的兄弟可能会时不时地,不情愿地给她点钱,并且在心里认为这笔费用是自己继承的遗产中的巨大累赘。这种出身英国绅士家庭但一生未婚的女性的境况实在是很常见。[54]

1805年父亲去世后,简·奥斯汀的情况基本就是这样,她一生单身。十年后出版的小说《爱玛》中,她透过哈丽埃特(Harriet)之口表达了担忧自己的朋友爱玛(Emma)终身不结婚的恐惧:

“可你会成为老处女的!那真太可怕了!”

“别担心,哈丽埃特,我不会成为一个贫穷的老处女的。人穷,过独身生活才被大家看不起!收入很少的单身女人准是个又可笑又讨厌的老处女!是小伙子们和姑娘们恣意嘲笑的对象:可是有钱的单身女人总是受到尊敬的,可以同任何人一样通情达理、受人欢迎!”

虽然这只是小说,不过简·奥斯汀在一封1817年3月写给侄女范尼·奈特(Fanny Knight)的信里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贫穷的单身女人将会陷入可怕的境况,这是女人应该选择结婚的有力理由。”[55]

在这封信之前,1809年,内莉·维顿写给哥哥的信也表达了相同看法,起因是哥哥指责她想要变成一个老姑娘。内莉暗示自己可能很快就会结婚,但仅仅是“为了避免他人蔑视的指指点点和富有嘲笑意味的微笑。如果不是这些原因,我现在的生活已经足够愉快,不想做出任何改变。”[56]她还写道:“老姑娘是任何人都可以嘲笑的陈年旧货。她们穿的任何一条裙子,说的任何一个字,做的任何一个动作都可以被讽刺。男孩们捉弄她,还会获得喝彩:女孩们讥笑她,也不会有人指责。我要就这些老姑娘悲惨的处境写点文章投稿给杂志或者报纸。”[57]当时她没有兑现“很快就会结婚”的暗示,但在1814年她嫁给了威根(Wigan)的一个鳏夫,亚伦·斯托克(Aaron Stock),他是一个棉纱生产商。结婚第二年他们的女儿玛丽出生了。不过这场婚姻到头来却充满了暴力冲突与不幸,最终在1822年两人分道扬镳。[58]

要结束不幸的婚姻实属不易——对于女性来说更是一件几乎不可能的事——她们要么逃跑,要么谋杀自己的丈夫,要么就只能等着丈夫去世。1857年之前没有任何离婚法案,夫妇只能从教会法庭获取废除婚姻或者分居的权利,但是价格高昂。议会的私有条例可以批准离婚,也能确保遗产法定继承人的权益受到保障。这类条例手续昂贵得令人望而却步,而在1700年至1857年间,仅批准了大约300个相关案件,且大部分是由丈夫提出的。妻子由于没有财产需要继承,也没有基金保障议会条例,所以事实上从未有妻子办理过这类案件。母亲失去孩子的监护权(并且失去与孩子的所有联系)也司空见惯。[59]

威廉·迪奥特(William Dyott)将军的妻子爱上了别人,1814年在巴斯向他提出分手。两年后,将军55岁,条例最终通过,如他所述:

议会将第二次宣读离婚条例的日期定在当月7日,我必须出庭。没有什么比由劳德戴尔(Lauderdale)勋爵在上议院宣读更为妥帖的事了。第三次则是7月2日,在下议院宣读,上议院在第二天议会休会之前通过了条例。这件极其令人悲痛的事总算结束了,此后,我的孩子们失去了母亲,而我失去了妻子。[60]

迪奥特此后没有再婚,而直到1814年他的妻子去世,他和孩子们也再没有见过她或是听到任何有关她的消息。六年后,迪奥特去世。[61]

大部分人无力雇佣律师,因此只能忍受悲惨的婚姻带来的折磨。即使受到虐待,女性也无法要求离婚,因为根据规定,男人可以殴打甚至虐待妻子,只要他的行为不被判定为“威胁生命”。因为很难界定“威胁生命”,法律一般都站在丈夫一边,有时甚至对有罪的一方显示出惊人的宽容。1796年,温彻斯特的威廉·加蒙(William Gamon)“因虐待以及威胁杀死妻子汉娜·加蒙(Hannah Gamon),并拒绝出席地方法庭听证”[62]被判有罪,最后仅获轻微的拘留处罚。作为处罚,他必须保证三年内不再惹出任何事端。事实上,许多,或者说大部分虐待妻子的丈夫从未站上过法庭。

一种结束不幸婚姻的方式是丈夫出售自己的妻子——这也是穷人的离婚方法。有些买卖是妻子同意的,而另一些则是违背妻子本人意愿的。将妻子五花大绑,像对待牲畜一样把她带去市场出售,即转让婚姻,在当时被错误地视作合法且有效的交易行为。评论家认为出售妻子是一种原始野蛮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一直持续到了19世纪下半叶。约翰·布兰德评论道:“一种奇怪的迷信,即男人有权捆绑妻子并将她合法出售,在底层阶级中依然盛行。令人难过的是,每天的报纸上都在发生这样的事。”[63]

很多买卖都事先联系好了买家,但是丈夫依然会将妻子带去公开场合出售。1790年1月的一份报纸上这样写道:“一桩妻子买卖——牛津郡泰晤士街区的一个男人在两三年前以半个基尼出售了自己的妻子,不过他的邻居告诉他,因为他没有带妻子去公共市场,这是一桩无效买卖。上周二,他用一根细绳牵着前妻步行了七公里到泰晤士市场,以两先令六便士的价格出售,并支付了四便士的税。”[64]

《晨邮报》描述了1815年1月在肯特郡的梅德斯通(Maidstone)的一桩买卖。那天约翰·奥斯伯恩(John Osborne)想售卖自己的妻子,却发现那天不是集市日:

这桩买卖转移到了伯爵街的一艘煤驳上,他的妻子被卖给了一个叫威廉·萨金特(William Serjeant)的男人,连同孩子,共计卖了一镑。买卖过程和平常一样,卖方提供契据和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本人,约翰·奥斯伯恩,同意将妻子玛丽·奥斯伯恩以及我们的孩子以一镑的价钱出售给威廉·萨金特,并放弃其他一切权利。在此签名确认。

梅德斯通,1815年1月3日X”

这份文件被证明完全符合手续要求,妻子和孩子被转交给了买家,各方都表示满意:丈夫表示希望在今后可以赎回自己的妻儿。[65]

如果女人变成寡妇,她最终可能会陷入贫困,因为男人的房产和财产一般都要传给男性继承人或是亲戚。因此,再婚是一个较为理想的选择。1808年12月,简·奥斯汀在南安普顿写信给卡桑德拉:“桑德斯(Sondes)太太的再婚令我吃惊,但没有使我反感:但凡她的第一次婚姻中双方是有感情的,或是她已有一个成年的单身女儿,我都不会原谅她:但是我认为,如果有可能的话,每个人的一生都应该有一次嫁给真爱的权利,如果她不会因为严重的头痛或者感到乏味而放弃这段婚姻,那么我认可她再婚,我祝福她永远幸福。”[66]玛丽·伊丽莎白·米勒斯(Mary Elizabeth Milles)在1785年因为家庭包办婚姻成为桑德斯太太,1806年,桑德斯勋爵去世,这一次她因为爱情而再婚。

1805年,四十九岁的威尔士人威廉·琼斯(William Jones)担任赫特福德郡(Hertfordshire)的布罗克斯本(Broxbourne)选区的牧师,后又移居至伦敦以北几英里处的一个宁静的小村庄。他在日记里写道:“我听说许多母亲都警告自己的女儿不要陷入‘仇恨式婚姻’,然而,我认识的女孩中极少有人会把母亲的警告当真。”[67]他认为一定程度上这些女孩是被再婚的寡妇们怂恿的:“她们……想要亲身试验!看到寡妇们(甚至是自己的母亲)一次、两次甚至三次地嫁人,她们毫无畏惧。”[68]

对许多人而言,无论幸福与否,婚姻是他们童年时光的终结,是进入成年、经营家庭生活的开始。婚姻对于女性,可能意味着要在今后的岁月里开始养育下一代,这正是传统基督教婚礼的意义所在。简·奥斯汀在最后几封给侄女范尼写的信中都告诫她不要急于走入婚姻,因为“只要不过早成为母亲,你会在体能上、精神上、体型上和面容上都保持年轻。”[69]由于其中的一方很可能因为疾病、意外或是生育而早逝,很多婚姻其实并不能持续太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