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释义选编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628字
- 2020-08-27 15:08:55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救治的规定。
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是突发事件的受害者,保证他们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体现了人民政府对人民的高度负责,体现了实行人道主义的要求,也是避免社会出现恐慌情绪的关键。在这些受害者中,有的是经济上有困难的人员,有的是没有医疗保障的人员,因此,需要在医疗费用等方面采取救助办法,以防止他们无法得到及时诊治,造成健康损害和生命危险。要确保无一患者漏治,无一患者漏查,除了医疗机构要满足治疗要求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提供必要的资金,以保障医疗机构有财力收治患者。医疗机构无资金后顾之忧,就可以实行先救治后结算费用的办法,简化入院手续、及时开展救治工作,避免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患者。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医疗机构救治情况和资金周转、使用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审核汇总上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拨付补助资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和医疗机构结算参保病人的医疗费用,必要时,可以采取预拨款项的形式;民政部门要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贫困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由于不同的突发事件遇到的医疗救治情况不一样,采取的医疗救助办法有所区别,所以本条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