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指定及其所承担职责的规定。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指定权

本条没有明确规定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机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主要是考虑本条例所规定的突发事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包括几类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即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门的专业技术机构负责应急处理技术工作。关于专业技术机构的指定权限,本条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这与突发事件两级应急预案、两级应急处理指挥部是相一致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权指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机构负责专门的技术处理工作。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情况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指定权威性的专业技术机构负责技术处理工作。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理都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因此需要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应急处理工作中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如对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方面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的采样、检验工作;及时完成对于突发事件病因和传染病流行方式等的确定,为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采取现场控制和有效预防处理措施;对整体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对于突发事件未来的发展趋势和结果进行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