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急救医疗网络建设和传染病专科医院要求的规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往往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人员伤亡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在短时间内伤亡人员数量较多;二是病情严重,如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这就要求有一支反应快速、专业化、能应对复杂局面的急救医疗队伍,提高救治能力。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针对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的医疗急救网络,为医疗机构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

在我国传染病发病较高的时期,各地区均设有传染病专科医院,用于专门收治传染病病人。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我国总体卫生条件的改善以及疾病模式的转变,这些年来传染病的发病率大幅度下降。一些传染病医院出现了业务量不足、经营困难的问题。有些地方将传染病医院改成了综合医院,或者将传染病医院与其他综合医院合并,使得对传染病的救治能力有所下降。另外,由于上述原因,一些传染病医院的设备落后,不符合对传染性疾病防治的要求;一些医务人员的传染病防护意识不强,或者专门性的训练不足,甚至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这些问题,在本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期间暴露得比较充分。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条第二款提出了两点要求:第一,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第二,或者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是否设立或者设立多大规模的传染病医院,或者指定综合性医院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是根据当地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来决定的。所谓“防治工作需要”是建立在科学判断的基础之上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人群抗体水平,对传染病的流行病学分析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即应当根据日常监测分析、评估的结论来确定,不可主观臆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