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释义选编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805字
- 2020-08-27 15:08:54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职责的规定。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是对这一工作方针的具体落实。由于突发事件的突然性及难以预见性,只有建立一个完善的预防控制体系,才能及时发现突发事件,准确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危害程度,体现“信息通、反应快”的要求,为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奠定良好的基础,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方面的职责,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国家,国家的责任是建立全国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包括两方面内容,在硬件方面要建立统一的工作机构;在软件方面要有统一的工作要求。为什么要建立全国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呢?这是因为大部分突发事件发展速度快,危害范围广,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短短的几个月就蔓延到全国26个省份,造成数千人被感染。建立全国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有利于从总体上把握突发事件的全面情况,同时保证高效率、高质量追踪突发事件的发展。其次,是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由于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的建立需要必要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投入,只有政府有能力承担起这项工作,因此条例把建立和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明确规定为政府职责。监测系统的作用在于保证及时发现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的作用在于保证及时报告和通报有关信息。第三,明确规定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分为两方面,一是指定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需要强调的是,监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需要不同的监测机构,被指定的机构在设施、人员等方面都应该具备相应的水平。二是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