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释义选编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1232字
- 2020-08-27 15:08:54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作出贡献的人员以及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补助和抚恤政策的规定。
本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
按照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突发事件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因此,突发事件发生后,不管是传染病暴发、流行,还是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事故,其结果都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因此,在预防和控制以及医疗救护过程中,医疗卫生人员都将成为主力军。他们在遏制事件的发展、救护病人过程中都要与造成人体伤害的病毒、有毒物品接触,实质上是处于危险之中,极易对其身体造成伤害。因此,对这一部分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实际上是一种补偿,既体现了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又有利于他们开展工作。
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医疗卫生人员既包括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也包括从事疾病预防和控制的人员以及从事突发事件监测的人员。
二、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突发事件的发生,其结果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损害,实质上牵涉到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利益,引发的是社会问题。因此,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人员就不仅仅是政府工作人员和医疗卫生人员,还包括社会上方方面面的人士,比如志愿者、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生产经营企业的职工,等等。对所有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不论他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性质的工作,人民政府都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这表明了政府对公民积极投身到社会公益活动中的精神的肯定。它有利于在社会上树立“国难当头、匹夫有责”、“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良好情操和崇高的道德风尚,真正树立起团结一致、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的精神气概,从而依靠社会力量战胜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三、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如前所述,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本身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参与应急处理的人员面对的可能是传染病的病毒,也可能是引起中毒的有害物质。这些人员在从事对应急事件的预防、控制或者救治过程中,自身健康极有可能造成损害,这些人员与一般患者的最大的区别在于,他们是由于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履行自身的职责而致病、致残甚至死亡的。换言之,他们是为了救治患者而使自身成为患者,甚至献出了生命。对于这些因公致病、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门规定予以相应的补助和对死者的家属予以抚恤,这种补助和抚恤既是对他们工作中身体所受伤害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他们工作的肯定。对于因其他原因而在突发事件中身体受到伤害的人员,国家也将按照实际情况给予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