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研究结果与报告

第一章 我国药学服务标准与收费概况

第一节 我国药学服务费的界定

药学服务(pharmaceutical care,PC)于1987年由美国的Hepler和Strand提出并很快得到世界许多国家学者的一致认可,在1988年新德里世界药学大会加以明确并特别作了推荐。药学服务费在我国是一个新概念,但在欧美、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已实施多年。我国卫生监管部门对药学服务费的定义为:指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收取的一项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其向患者提供药品处方服务的合理成本。药学服务费是根据药师提供药品服务的劳务价值来核算的,与销售药品的金额不直接挂钩。取消医院药品加成政策,代之以收取药学服务费弥补相关成本,有利于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也有学者认为药学服务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药品从研制到最终合理使用期间发生的相关服务费用都可称作药学服务费。新“医改”方案提及的药学服务费是指狭义的概念,主要指医院的药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