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损害鉴定与防范新进展2017
- 蔡继峰 闫杰
- 6035字
- 2020-08-28 12:22:36
7.我国医疗纠纷现状概述
高梦婷 1,金科 1,杨雪 1,周子琪 1,岳霞 2
(1.中南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学系,湖南长沙410013;2.南方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广东广州510515)
作者简介: 高梦婷(1996—),女,中南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学本科生。
通讯作者: 岳霞(1981—),女,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病理学和医疗损害鉴定工作,E-mail:yiluyangguang@163.com。
摘要: 近年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迅速,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也不断完善。同时,患者要求医疗服务能够有更高的质量和水平,患者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使得医疗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当前医疗纠纷表现出数量逐步上升、原因复杂多样、存在多种解决途径等特点。本文将从医疗纠纷相关基本概念、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产生的原因、现行的解决机制等方面展开论述,以初步展现我国当前医疗纠纷现状的轮廓。
关键词: 医疗纠纷;医患关系;成因;解决机制
近年来国内医疗纠纷愈演愈烈,呈现出“数目多、种类广、处理难、赔偿高、利益化”的特点。医疗纠纷的频繁发生,使得医院经济损失庞大,医院的形象和声誉也严重受损,同时也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伤害。医疗纠纷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医疗工作的特殊性,以及人体自身的复杂性,使得医疗纠纷难以避免,只是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医疗机构及其不同的医务人员之间产生医疗纠纷的数量和大小有所区别罢了。如何合法、顺利、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密切关注的课题。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我国当下的三种途径:协商途径、行政途径与司法途径,也是备受争议,无法有效地满足医患双方的诉求,因此完善现有的医疗纠纷解决相关制度至关重要。
1 概念及定义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在理论上没有明确界定医疗纠纷的概念,也没有统一的定义,因此,在实践中,人们对医学纠纷的概念和表达方式有不同的理解。此外,人们还常常混淆一些基本的概念,将医疗纠纷、医患纠纷、医疗损害、医疗事故等概念混为一谈,这样不清楚的认识和混淆,会导致医疗纠纷在实践解决中出现分歧,极大地阻碍了医疗纠纷的顺利解决,容易增加医患矛盾。因此,需要对相关的基本概念加以解释,以免混淆。
1.1 医疗事故的定义
2002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提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又可被分为四级:一级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二级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三级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四级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由此可见,医疗事故作为一种行政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其认定的前提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对患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
1.2 医疗损害的定义
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故意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形可以将其视为刑法上“医疗事故罪”的,则由刑法对其进行处理;因医务人员的过失(非故意)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将其归为民事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过失行为的不同,《侵权责任法》又将医疗损害分三大类: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医疗产品损害。
1.3 医疗纠纷的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由于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所引起的纠纷 [1]。
2015年下半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起草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中“医疗纠纷”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 [2]。
根据概念,医疗纠纷又可分为医疗过失和非医疗过失。医疗过失又包括前述的两个概念,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而非医疗过失则是指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疾病自然转归、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其他非医源性因素等纠纷。
2 我国医疗纠纷现状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逐渐呈现出“数量多、类型广、处理难、索赔高”的特点,且纠纷中暴力事件频繁发生 [3],在各地实践中,目前国内医疗纠纷呈现以下几个特点:①医疗纠纷数量逐年上升;②医疗纠纷形式多样,目的利益化;③医疗纠纷处理难度大、持续时间长。
2.1 医疗纠纷呈现上升趋势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案例数量越来越多、索赔的金额越来越高,医患矛盾也越来越激烈,同时出现了很多职业“医闹”,这极大地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和环境,外加一些媒体的不实报道,无一不加速了医患关系的恶化 [4]。
我国真正开始出现医疗纠纷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1999—2007年间发生例数保守估计以每年平均43%的增幅增加,而且医疗纠纷的覆盖面比医保覆盖面要广泛得多,医疗纠纷的赔付金额增幅也远远超过了我国年均GDP的增幅。只要有医疗服务机构的地方,就会发生医疗纠纷,不论是三级甲等医院还是地方的乡镇卫生所,不论是部队医院还是地方社区医院,更无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之区别,总之,医疗纠纷在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大地上“遍地开花” [5]。
2.2 医疗纠纷形式多样,目的利益化
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多种多样,从内、外科到其他临床科室,甚至医技、后勤科室都有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发生医疗纠纷的理由也多种多样,既有因医疗技术水平不够、医疗伦理方面引发的,也有非医疗行为如医疗广告、费用欺诈等原因引起的,还有患者、媒体和职业医闹等引发的纠纷。
当前解决医疗纠纷主要靠经济赔偿,部分患方对赔偿金额要求过分高,当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会聚众闹事,破坏医院的财物,甚至打骂、恐吓相关的医护人员 [6]。纠纷发生后,部分家属持有“大闹大得”的想法,普遍采取了“三不、一闹”的方式,即“不鉴定、不尸检、不起诉和闹事”。这些人通过各种不合适的方式扰乱就医环境,给院方施加压力,迫使院方屈服,满足其提出的经济要求,目的利益化明显 [7]。
2.3 医疗纠纷处理难度大、持续时间长
医疗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严谨性、复杂性,存在责任认定难、现场处置难等特点。据不完全统计,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解决医疗纠纷的平均时间约为4个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大概需要6个月至2年 [8]。医疗纠纷处理过程漫长,消耗了医疗机构大量的财力和人力,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管理和运行,同时也增加了患方的心理负担、经济压力和时间成本等。
3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3.1 医方因素
3.1.1 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
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基层医院医疗技术水平普遍不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同时医疗技术高端人才和患者同时涌向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型医院,造成基层小医院门可罗雀,大型医院人满为患的局面 [9]。大型医院的医务人员超负荷工作,使得他们给患者详细解释病情和治疗方案的时间被压缩,容易引起患者及其家属的不满,容易诱发医疗纠纷的发生 [10]。
3.1.2 从医院自身管理角度看:
一方面某些医院过分注重自身的效益,通过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搞创收,这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医院对医疗纠纷处置不及时,一些医院对于医疗纠纷缺乏有效地应对机制,或者采取“拖、等、靠”的回避方式,从而延误了纠纷的处置时间,引起患者的强烈不满 [11]。
3.1.3 医护人员自身因素:
部分医生专业素质不高,医疗服务质量欠佳,同时部分医务人员对患者缺乏人文关怀,且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淡薄,这不仅造成许多医疗纠纷,而且许多纠纷因医疗单位缺乏证据或证据有瑕疵而败诉 [12]。医生在诊治过程中占主导地位,却常常忽略了医患沟通的重要性,部分医生缺乏医患沟通技巧,这也是恶性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3.2 患方因素
3.2.1 目的不纯,利益趋化:
部分患者及其家属为了谋取利益,故意引发医疗纠纷。这种情况下一旦医方有错,患者及其家属便会夸大院方的过错,索取高额赔偿;即便院方无错,他们也会无端制造医疗纠纷,甚至采取冲砸医院的粗暴行为,以此给院方施压达到索取赔偿的目的。
3.2.2 医学知识匮乏,期望过高:
大部分的患者医学知识相对缺乏,缺少对自身疾病的全面了解,他们可能通过广告等非正常渠道获得了不系统,甚至是错误的医学知识。与此同时,医疗行业具有较强实践性、科学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而患者对此的认识和理解程度不够,对医疗工作的特殊性缺乏应有的认同,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因此患者往往将医院当成一般的服务行业,认为只要住进医院,花了钱,医生就应该把病治好。一旦没有治好病或者出现并发症就认为全是医方的过错,医院要承担全部责任。相关调查表明 [13],75.40%的患者不能接受医疗风险的存在,73.80%的患者不能接受疾病并发症的发生。对医院、医务人员、患者的调查数据也显示 [14],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暴力伤医的首要原因是诊疗结果与患方期望之间的较大落差。
3.2.3 患者的法律意识淡漠:
现如今,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也不断提升,然而对相关法律知识却了解甚少,患者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发生医疗纠纷时,他们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在一方面严重阻碍了医患双方的沟通,另一方面也容易诱导恶性医疗纠纷的发生。
3.2.4 患者责任伦理缺失:
患者责任伦理缺失已成为导致医患关系恶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具体表现在患者对医务人员存有偏见,他们不信任、不尊重医务工作者,动辄恶言辱骂或动手打人;不能正确对待疾病,对医疗服务要求苛刻,甚至脱离实际,有些患者更因为患病后心态失常,将自己的不幸迁怒于无辜,更将不良情绪发泄到医务人员身上。
3.3 其他因素
3.3.1 媒体舆论导向:
少数媒体为追求“眼球经济”,对医疗纠纷不负责任的炒作,使得患者对医院失去信任,严重损害了医疗机构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部分媒体对待医患纠纷缺乏应有的公平公正性,习惯于把患者归为弱势群体,故意夸大院方的责任,这种舆论报道容易误导公众,是促成医疗纠纷发生的极大诱因。
3.3.2 相关解决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原因是多方面的。就法律而言,存在医事法律缺失、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失灵、医患双方法律知识和理性意识失衡等一系列问题 [15]。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解决医疗事故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专门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界定及赔偿的法规较少。另外,医疗纠纷的外延远大于医疗事故,并非所有医疗纠纷都是医疗事故,所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不能解决所有医疗纠纷问题 [16]。
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不够完善,医患双方抵御风险的能力不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处在较低的水平,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刚刚起步,医疗风险保险在我国才发展起来还很不完善,其对医院、医务人员、公民的疾病风险保险还远远不够。
4 现行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
4.1 医患双方协商
医疗纠纷中的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公平、公正、平等基础上就医疗争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解决方式。作为解决医疗纠纷最常用也是最原始的途径,医患双方协商具有程序简单、成本低、方便易行、操作灵活多变等优点。但在实际应用中往往存在很多的问题,如前所述,医学的高度专业性使得医患双方在医疗信息上存在的严重的不对等性,当医疗纠纷涉及专业问题时,医患双方便会难以沟通。
4.2 行政调解
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之上,依据平等、公平与合法原则,在卫生行政部门协调下,就医疗纠纷相关事宜形成合意,解决争议的方式。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具有中立性,且相关工作人员具备较高专业知识与技能,因此能够保证医疗纠纷解决及时性、公正性及专业性。行政调解制度的出现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并不是一个能根本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首先,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有联系,患者认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偏袒医院,所以患者不信任人民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其次,实际工作中调解主要依据纠纷具体诉求、医患双方情绪、社会背景及维稳工作要求等进行调解,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客观上造成了调解的工作弹性过大 [17]。
4.3 司法诉讼
医疗纠纷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医疗纠纷相关事宜无法达成意见一致时,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合法权益。诉讼是医疗纠纷发生时医患双方维权的重要司法途径,它具有权威性、终极性及公正性等优势。但是,由于诉讼程序耗费时间长、花费成本高、司法诚信度低,患者往往不愿通过此途径来解决医疗纠纷。
4.4 第三方调解机制
从2008年起,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作为医疗纠纷的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建立。与传统的协商、行政调解、诉讼等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相比,第三方调解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18]:①具有中立性、公平性、客观性、独立性、保密性、形式灵活、保证双方谈判地位平等等第三方特性调解组织的特点;②具有经济、节约的特点;③具有平和性;④调解机制能与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实现“调保结合”,转移院方医疗风险,实现医患双方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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