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儿童保健的具体措施

(一)护理
对小儿的护理是儿童保健、医疗工作的基础内容,年龄越小的儿童越需要合适的护理。
1.居室
应阳光充足、通气良好,冬季室内温度尽可能达到18 ~20℃,湿度为55%~60%。 对哺乳期婴儿,主张母婴同室,便于母亲哺乳和料理婴儿。 患病者不应进入小儿居室,尤其是新生儿、早产儿的居室。
2.衣着
应选择浅色、柔软的纯棉织物,宽松而少接缝,以避免摩擦皮肤和便于穿、脱。 存放新生儿衣物的衣柜内不宜放置樟脑丸,以免发生新生儿溶血。 新生儿应衣着宽松,保持双下肢屈曲姿势,有利于髋关节的发育,婴儿最好穿连体衣裤或背带裤,不用松紧腰裤,以利胸廓发育。
(二)营养
是保证儿童生长发育及健康的先决条件,必须及时对家长和有关人员进行有关母乳喂养、断乳期婴儿的辅食添加、幼儿期正确的进食行为培养、学前及学龄期儿童的膳食安排等内容的宣教和指导(见第五章第三节)。
(三)计划免疫
我国自1978 年开始实施儿童计划免疫已40 年,儿科医师应了解常用疫苗的研究和使用进展,包括国内“疫苗可预防的疾病”(vaccine preventable disease)的发病情况、疫苗的制备和免疫原理、使用程序、注意事项、副作用和禁忌证,才可能加强感染性疾病的预防和研究。
计划免疫是根据免疫学原理、儿童免疫特点及传染病发生情况给儿童规定免疫程序,有计划地使用生物制品进行预防接种,提高人群免疫水平,达到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目的。 计划免疫已作为适宜的技术和措施在全球推广。
1.预防接种的种类与程序
21 世纪我国已进入免疫规划时期,按照我国原卫生部规定的儿童计划免疫程序(表3-1),婴儿必须在1 岁内完成卡介苗(BCG)、脊髓灰质炎三型混合疫苗、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PDT)、麻疹减毒疫苗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流脑疫苗、乙型脑炎疫苗7 种疫苗的接种(表3-2)。 此外,根据流行地区、季节和特殊人群进行炭疽杆菌疫苗、流行性出血热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疫苗的接种。 1998 年我国原卫生部规定已不再复种卡介苗。 早产儿能够对疫苗有反应,应与同龄足月儿一样接受同样剂量的疫苗。 但是体重<2500g 的早产儿不宜接种卡介苗,应推迟至体重≥2500g再接种。
表3-1 我国婴儿预防接种程序
续表
表3-2 婴儿预防接种实施程序
2.预防接种的注意事项
(1)接种反应:
①卡介苗(BCG)接种后2 周左右局部可出现红肿,8 ~12 周后结痂,6 ~8 周后出现OT试验阳性。 若化脓形成小溃疡,腋下淋巴结肿大,可局部处理以防感染。 ②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三价疫苗)接种后有极少数婴儿发生一过性腹泻,不治自愈。 ③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接种后局部可出现红肿、疼痛、瘙痒或伴低热、疲倦等,偶见过敏性皮疹、血管性水肿。 若全身反应重者,应及时到医院诊治处理。 ④麻疹疫苗接种后局部一般无反应,少数人在6~10 日可产生轻微的麻疹(发热、散在皮疹),予以对症处理。 ⑤乙型肝炎基因工程疫苗接种后很少有不良反应,个别人可有发热或局部轻痛,不必处理。
(2)禁忌证:
①患自身免疫性疾病、免疫缺陷病者禁用活疫苗。 ②有明确过敏史者禁接种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糖丸型疫苗(牛奶或奶制品过敏者)、乙肝疫苗(对酵母过敏或疫苗中任何成分过敏者)。 ③患有结核病、急性传染病、肾炎、心脏病、湿疹及其他皮肤病者不予接种卡介苗。④在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期间、发热、腹泻及急性传染病期忌服脊髓灰质炎疫苗。 ⑤因百日咳菌苗偶可产生神经系统严重并发症,故患癫痫、神经系统疾病有抽搐史者禁用百白破联合疫苗;发热、急性传染病期暂缓接种;如正常小儿接种后出现血小板减少症、惊厥等严重反应者应中止接种程序;接种后发生高热反应者,下次接种时,可酌情减少剂量。 ⑥患有肝炎、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者禁用乙肝疫苗。
(四)定期健康检查
0~6 岁散居儿童和托幼机构的集体儿童应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系统观察小儿的生长发育、营养状况。 及早发现异常、采取相应干预措施。
1.新生儿访视
正常足月新生儿访视次数不少于2 次。 首次访视在出院后7 日之内进行。 满月访视在出生后28~30 日进行。 高危新生儿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首次访视应在得到高危新生儿出院(或家庭分娩)报告后3 日内进行。
符合下列高危因素之一的新生儿为高危新生儿:①早产儿(胎龄<37 周)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2500 克);②宫内、产时或产后窒息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及颅内出血者;③高胆红素血症;④新生儿肺炎、败血症等严重感染;⑤新生儿患有各种影响生活能力的出生缺陷(如唇裂、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以及遗传代谢性疾病;⑥母亲有异常妊娠及分娩史、高龄分娩(≥35 岁)、患有残疾(视力、听力、智力、肢体、精神)并影响养育能力者等。
访视内容包括:①问诊:包括母亲妊娠期情况及新生儿出生情况;②回家后的生活情况(包括婴儿喂养情况与预防接种情况);③喂养与护理指导;④体重、体温测量;⑤体格检查,重点应注意有无产伤、黄疸、畸形、皮肤与脐部感染等;⑥咨询与指导,如在访视中发现问题应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必要时转诊。
2.儿童保健门诊
应按照各年龄期保健需要,定期到固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保健科进行健康检查,通过连续的纵向观察可获得个体儿童的体格生长和社会心理发育趋势,以早期发现问题、给予正确的健康指导。 2012 年5 月原卫生部印发了包括新生儿访视、儿童健康检查、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4 个方面的儿童保健技术规范。 规定了定期检查的频度为至少一岁以内四次,分别为3、6、9、12 月龄,一岁至三岁每半年一次,三岁后一年一次。 定期检查的内容包括:①体格测量及评价;②体格检查;③常见病的定期实验室检查,如缺铁性贫血等。 监测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营养性缺铁性贫血、维生素D 缺乏性佝偻病、超重/肥胖四种营养性疾病。
(五)意外事故预防
儿童意外伤害是5 岁以下儿童死亡的首位原因,但是可以预防。
1.窒息与异物吸入
3 个月以内的婴儿应注意防止因被褥、母亲的身体、吐出的奶液等造成窒息;较大婴幼儿应防止食物、果核、果冻、纽扣、硬币等异物吸入气管。
2.中毒
保证儿童食物的清洁卫生,防止食物在制作、储备、出售过程中处理不当所致的细菌性食物中毒。 避免食用有毒的食物,如毒蘑菇、含氰果仁(苦杏仁、桃仁、李仁等)、白果仁、河豚、鱼苦胆等。 药物应放置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儿童内、外用药应分开放置,防止误服外用药造成的伤害。
3.外伤
婴幼儿居室的窗户、楼梯、阳台、睡床等应置有栏杆,防止从高处跌落,妥善放置沸水、高温的油和汤等,以免造成烫伤。 教育儿童不可随意玩火柴、煤气等危险物品。 室内电器、电源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装置。
4.溺水与交通事故
教育儿童不可独自或与小朋友去无安全措施的江河、池塘玩水。 教育儿童遵守交通规则。
5.教会孩子自救
如家中发生火灾拨打119,遭受外来人的侵犯拨打110,意外伤害急救拨打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