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三版)
- 罗佩华 魏彦珩 邵莉莉 张冠男
- 3282字
- 2021-03-31 06:19:01
第三节 网上商店的认定
网上商店,也称为“虚拟商店”“网上商场”或“电子商场”,是建立在互联网上的商场。网上商店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由企业自己设立网站或网上商店直接利用网络进行产品销售活动,其实质是将传统商务模式中的商店直接搬到了网上,产品的制造商可以运营这种电子商务模式,中间商也可以运营这种电子商务模式。
(2)企业利用网上已有的交易平台来开设自己的网上商店或专营店,以销售商品或服务,不需要自己去设立或管理网站,只需在交易网站拥有自己的网页即可实现网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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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上商店”界定
商务部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中,提到“网上商店”(web store,B2C(Ⅱ))的概念,它特指在B2C模式下,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在互联网上独立注册网站、开设网上商店,出售实物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平台。这应该是狭义的“网上商店”的概念,它还应包括法人或自然人租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所开设的网上店铺。
因为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中是这样定义“网上商厦”的:网上商厦(web mall,B2C(Ⅰ)),指提供给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在互联网上独立注册开设网上商店,出售实物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由此可见,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所开设的“虚拟商店”也应属于“网上商店”的范畴。
一、网上商店认定的意义
电子商务活动是在互联网上开展的交易活动,从网上了解商家及其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网上磋商、下订单,又从网上完成付款等流程,应该说电子商务活动为交易双方提供了很大的方便,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上交易本身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当事人对商务活动缺少安全感,彼此之间缺乏信任。
从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出发,对于网上商店的认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只有通过建立网上商店的实体认证机制,确保电子商务主体的真实性,使网上交易活动的法律后果现实地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才能使交易双方的顾虑与不安得以消除。因此,需要建立电子商务主体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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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推出电子商务主体身份认证平台
深圳市场监管局宣布,已推出能验身份、接受举报投诉的电子商务主体身份认证平台。消费信心不足的网民可到网上验“身份”。该局已经推出电子商务服务监管网,建立了深圳电子商务主体身份认证平台,解决网络交易中对看不见、摸不着对方的诚信担忧。在这个平台中,市场监管局建立公益服务平台,提供5种认证方式。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站可以免费申请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在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将“深圳市市场监管主体身份认证”电子标识悬挂在网站上。
市场监管局也对经过认证的企业建立数据库,市民可在这个平台上对企业进行免费查询。由于整个平台与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查询接口共享,市民可查询到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号、企业地址、网址、注册资金、年检日期。目前,已有近60家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管主体身份认证”。这个平台已经试运行了近半年时间,标识的公信力比较好。
在市场监管局随机的对通过认证企业的回访中,90%的企业认为是有公信力。“维权会有保障,降低交易成本”。此前,北京等地工商部门建立过类似的身份认证。这些地方大多是企业自行公布营业执照,网站的真实可靠性受到影响。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推出的身份认证平台则以用户、企业为中心,契合市场需要,通过公益服务的方式,解决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诚信隐患。
资料来源:http://www.100ec.cn,2011.04.23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上资料改写
二、网上商店认定的原则
网上商店的认定须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 主体真实原则
主体真实原则,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真实存在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实质也是一种民商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尽管是借助于网络开展交易活动的,但它们不应当是虚拟的,而应是一种现实的实体存在。这种实体存在可以是现实经济活动中的某个合法的经营实体,具备营业场所或实体商店、注册资本、组织机构及从业人员等,亦可以是某种纯粹的网络营销企业,但它仍然具有经营者、经营地址等现实要素。
2. 主体资格法定原则
商事主体资格必须依法确定。电子商务作为网上商事活动,也要符合主体法定的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民商事法律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商事主体身份从事商事交易,必须进行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只要取得营业执照或进行营业登记,也可以具有从事商事交易的主体资格。
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也应首先领取营业执照或进行营业登记,才能取得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定资格,进而才能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
3. 主体公示原则
主体公示原则,就是要求网上商店的主体必须在网上真实地标注其身份。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该规定就体现了国家法律对主体公示原则的确认。
主体公示,也意味着责任的承担者明晰化,保障了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性。尤其是在网络平台模式中,许多企业集中在一个网站交易平台的统一管理和经营下,以谁的名义进行交易就显得非常重要。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向交易相对人显示网上商店设立人或真实的交易主体,网络平台上显示的是谁,谁即成为交易的主体。
如果网络平台不能向客户提供真实的、现实存在的交易主体的姓名或名称,那么即可推定该网站为合同的主体。所以,主体公示原则要求网上商店必须在网上显示其真实主体,这一点特别适用于在网络平台上开设网上商店的情形。
三、网上商店的认定
根据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是否以独立的网站来开设网上商痁,其认定也有所不同。
1. 以独立网站开设网上商店的认定
电子商务主体以独立的网站来开设网上商店的,其性质显然属于经营性网站,应当满足我国《电信条例》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关于经营性网站的规定,依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 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上商店的认定
对于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网上商店的认定,主要是对交易主体身份的认定,是通过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登记管理来进行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中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作为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会要求从事网络商品或服务交易的主体进行实名认证。一方面要求有意开网店者要注册并输入有关的身份信息,如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信息,如是自然人则需要输入个人的身份证信息。另一方面通过开通网上支付功能,要求输入个人的有关银行账户信息,经核实认证后才给予网上开店的资格。
复习思考题
1. 电子商务主体的特征有哪些?
2. 我国电子商务主体是如何分类的?
3. 我国网站的分类及法律管理制度是什么?
4. ISP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5. ICP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6.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 WHOIS(读作“Who is”,非缩写)是用来查询域名的IP以及所有者等信息的传输协议。简单说,WHOIS就是一个用来查询域名是否已经被注册,以及注册域名的详细信息的数据库(如域名所有人、域名注册商等)。
(2) AS(Application server),中文是应用服务器,是指通过各种协议把商业逻辑暴露给客户端的程序。它提供了访问商业逻辑的途径以供客户端应用程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