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共情是每个人必备的武器
本书聚焦的是亚当·斯密所说的那种共情,即情绪共情,也就是对他人感受的感受,尤其是对他人痛苦的感受。
情绪共情狭隘且充满偏见;它会偏袒一小部分人而牺牲其他人的利益;它不计多寡,因而会扭曲我们的道德决策和政策决定,导致痛苦的增加。
当然,还有另一种共情,或者说共情的另一面。确实存在一种能力让人可以理解他人在想什么,知道是什么让人害怕、是什么引发人的喜悦和悲哀、是什么让人感到尴尬不已或心胸开阔。这就是认知共情,指的是理解他人正处于痛苦之中的状态,但自己并不亲自体验这种伤痛的感觉的能力。那么,对认知共情,我是不是也不认可呢?
当然不是。如果从行为的结果这一视角来看道德,那么自然而然,做出道德之举的前提就是能够理解他人的内心。毕竟,如果对什么能让人快乐一无所知,那你又怎么才能让人快乐呢?如果对什么会引发人们的苦痛一无所知,那你又如何才能避免伤害他们呢?如果完全不能理解他人心中所想,那么即便是用心良苦,你的行为最多也只能算瞎猫撞上死耗子,结果通常不可预期。
在日常生活中,认知共情必不可少。例如,如果我要当面告诉一个学生他挂科了,那么,我最起码的体贴就是尽量用一种不会引发他太多担忧或尴尬的方式来说这件事。如果我要给小侄女买礼物,那么,我应该买她喜欢的东西,而不是我喜欢的东西。只有理解他人心智的内容,我们才能真正做出对他人有益的事情。
从政策制定层面而言,认知共情也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在美国,人们一直对是否应该把共情能力作为甄选法官的一个必要指标存在争论。也许你会感到奇怪,因为我认为答案可以是“是”——前提是当我们说的是认知共情时。在这一点上,我同意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托马斯·科尔比(Thomas Colby)的观点。科尔比注意到,很多判决都需要法官基于对案件是否残忍、困难或者嫌疑人是否受到了胁迫的判断来做出,而进行这种判断就需要具有理解他人心智的能力。
科尔比举了一个例子。因为怀疑一个13岁的女孩携带毒品,所以学校领导对她进行了裸身搜查,那么,这是否侵犯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所赋予她的权利呢?根据已有的条例,这种搜查必须是“不特别具有侵犯性”的,而科尔比认为,想要判定是否具有侵犯性,就需要知道一个13岁的女孩在这种情形下会有何感受,也就是需要具有认知共情的能力。
认知共情这种理解他人心智的能力其实是个与道德无关的工具,可以被用作任何用途。成功的治疗师和父母都有很强的认知共情能力,但骗子和拷问者同样是此中高手,甚至欺凌者也需要这种能力。人们往往对欺凌者存在一种刻板印象,认为他们是因为在社交能力方面有所缺失,所以才会把愤怒发泄到他人身上。但事实并非如此。就理解他人心智的能力而言,欺凌者是高于平均水平的——他们比一般人更了解什么会让人害怕,这也正是他们能够成功实施欺凌的原因。认知共情能力弱的人又会如何呢?他们往往会成为欺凌的受害者。
关于认知共情的力量,乔治·奥威尔的小说《1984》中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奥布赖恩欺骗主人公温斯顿·史密斯,让他错把自己当成朋友,后来才暴露自己思想警察的身份,最后成为温斯顿的拷问者。
在奥威尔笔下,奥布赖恩几乎是一个无恶不作的怪兽,但他表面上却很好相处。他和蔼可亲、平易近人,而且人们的所想所思、一举一动都在他的预料之中。奥布赖恩能够轻而易举地看穿温斯顿的心灵,并最终利用了温斯顿最大的恐惧来彻底摧毁他——这恐惧,温斯顿之前从未对奥布赖恩说过,甚至连他自己都没能直接面对过。这就是认知共情通过邪恶之手发挥的巨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