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情不等于道德或善良
道德和善良所包含的要比共情多得多。不承认这种观点的人,不是把共情定义得非常宽泛以至于容纳了所有内容,就是对道德的心理机制有着一厢情愿的刻板理解。人是非常复杂的存在,每一个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背后都有很多不同的路径。
截至目前,比较通情达理的办法是暂时认同,共情即便不是道德伦理的全部,也是其中极为重要的部分。如果将共情与宗教、推理或者同情心相比较,那么两者之间要么毫无冲突,要么就是共情理所当然应该获胜。例如,你可能会想,在之前提到的刺激预警的例子中,共情的那一方必然是获胜的一方。同样,如果一个人在没有共情驱使的情形下帮助他人,你也会对其背后的道德动机打个问号。有人可能会嘲笑像鲍德温这样受宗教信仰驱使的人,也有人可能会怀疑克拉文斯基这样冷血的功利主义者,质疑这种以自家妻儿老小为代价来最大化陌生人利益的行为是否真的算是好人的德行。
那么,如何才能检验共情呢?一种很重要的方式就是考察它所造成的后果。如果共情让世界变得更好了,那么毋庸置疑,它的拥护者就取得了胜利。如果共情会让世界变得更加糟糕,会导致更多苦难、更少欢欣,更多痛苦、更少快乐,那么理所当然就需要找个替代方案了。毕竟,每当谈及道德伦理的时候,没有人会质疑事情的后果至关重要这一点。如果有人对为什么应该救落水儿童心存疑虑,一个好回答就是,相比于将他救起,眼睁睁地看着他被淹死这个后果更不划算。他会错失自己本该拥有的精彩人生,而其他人也会因他的死而悲痛不已。你可以通过伸出援手拉他上岸来避免所有这些糟糕的事情的发生。
当然,很多时候行为的后果并没有那么清晰可辨。如同尤吉·贝拉(Yogi Berra)曾经说过的:“做预测太困难了,尤其是预测未来。”例如,一个年轻人因为吸毒而被逮捕,他腰缠万贯的父母可以轻易地把他捞出来,但也可以让他在看守所好好待一晚,知道点好歹;一位女性决定去堕胎;一个学生为了保住自己的奖学金而在考试中作弊;一个人辞去华尔街的高薪工作而加入神学院。这些行为的后果都非常难以预料,所以什么是对的也就不得而知。
还有一些情况,人们对事情的后果一目了然,所以做选择也很轻松。例如,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拯救100个人的生命当然比拯救1个人的生命更好;强奸、酒驾以及纵火烧掉他人的房子自然是不对的。但事情总会有一些不确定性,就像玩扑克牌一样,虽然你是出于好意而行动,并尽力做出明智的选择,但过程中有太多不可控因素。例如,在得州扑克(Texas hold’em)中,最大的牌是A,所以如果你有一张老A在手,而牌桌上有人孤注一掷押上全部赌注,那你当然应该跟进——但有时你会输,因为你不知道对方的底牌到底是什么。不过,即便可能会输,这个时候你还是应该跟进,输了也不过是因为你运气不好而已。
同样,如果你救了这个落水的儿童,而他后来成了实施种族大屠杀的独裁者甚至毁灭了整个世界,这当然是个不幸的后果,也就是扑克牌玩家说的“手气不好”。但即便如此,早先去救他依然是个正确的行为。
因此,一般来说,一个尽力做好人好事的方法就是关注自身行为的后果。这种思考对与错的方式有时被称为“效果论”(consequentialism),很多哲学家都对此进行了各自不同的定义,如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亨利·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以及当代哲学家彼得·辛格和谢莉·卡根(Shelly Kagan)等。尽管这些哲学家可能在某些细节之处意见不一,但总体上他们都认同实际效果的最大化是道德伦理的最根本目标。
但是,并非所有人都认同效果论。有些人认为,无论具体后果如何,人们的行为都必须遵守一定的准则。如同康德提出的著名论断,无论具体后果如何,撒谎就是错误的。有人对酷刑的看法也是如此,认为不论情况有多么危急,如定时炸弹马上就要爆炸,也不论使用酷刑可能会挽救多少生命,使用酷刑始终都是错误的。
显然,日常生活中对对与错的判断并非仅仅来自对后果的计算。例如,虽然都使他人失去了生命,但有意为之的谋杀与意外事故中的致人死亡(如开车时车辆在结冰的路面上失控而撞到人)是完全不同的。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效果论的逻辑会与人们内心的道德直觉相悖。
这些问题每个都说来话长,我在这里只能蜻蜓点水略表一二。首先,效果论和基于准则的道德观之间的差距可能没有初看上去那么大。很多看上去并非效果论的抽象准则实际上也能用效果论的角度来论证:它们可以被视为那种偶尔会让事情变得更糟,但绝对服从对人类好处更大的规则。你可以想一想“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规则。乍看上去这不太符合效果论的模式,因为如果路上没有其他车辆而你恰好又着急回家,那么对你而言闯红灯总体上是最划算的。然而,对一个社会而言,更为合理的方式却是强制执行这个规则,而不是让大家各自判断怎么做是最优的。避免人们粗心或者犯蠢所带来的好处,远远超过了等红绿灯所带来的一点点时间损失。我们也可以用类似的方式来思考“不使用酷刑”这一准则:即便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使用酷刑合情合理,但绝对禁止对整个社会的好处更大。
其次,不论这些抽象道德准则的内容具体是什么,都没有人否认效果论的视角也同样非常重要。如果要康德本人在轻微地伤害一个人和夺走一个人的生命之间做出选择,他可能也会说,两种行为都是错误的,但第二种行为要比第一种罪孽深重得多。如果康德不是这么想的,那他就有大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