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 赵虎 蔡伟雄
- 1178字
- 2020-08-28 15:00:31
第二节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法律基础
2010年10月,我国首部有关《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指出:“我国各类精神病患者人数在1亿以上。”另有研究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者人数已经超过1600万,也就是说每13名中国人中,即有一名精神病患者。可见,精神疾病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我国不可忽视的重大社会问题,如果处理不好甚至会对公共秩序与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对此,我国多项法律也对精神病人的权利义务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规定。如《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同时,出于国家父权主义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照料义务、警察对社会的防卫义务以及防止出现“被精神病”等现象的产生,《刑事诉讼法》、《精神卫生法》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非自愿住院情形首次进行了规定,对于进一步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积极效用。
无论是在民事活动还是在刑事活动中,由谁对行为人是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不仅可以决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甚至会对行为人的社会形象造成影响,认定不当的话,将直接影响其工作、生活等。对此,《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原)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也做了类似规定。可见,对于行为人的精神状态的判定,应通过特定的司法鉴定程序进行。因此,法医精神病鉴定在我国有关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遗憾的是,我国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有关问题并没有单独进行规定,而是与其他鉴定一起共同规定在各大诉讼法、司法解释、法规、规章等文件中。为此,本节主要对与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问题(包括实体与程序问题)进行讨论,对涉及法医精神病鉴定的特殊法律规定将予以特别说明。考虑到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等相关法定能力评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后面的章节中将会有专门的介绍,本节对此不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