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 赵虎 蔡伟雄
- 781字
- 2020-08-28 15:00:31
要 点
法医精神病学是法学和精神医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法医精神病学应法律的需要而产生,并为法律服务。
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人的工作任务,不仅对涉及法律的有关精神障碍的医学问题进行评定,为刑事及民事案件的审判等提出专业的鉴定意见,必要时还可作为专家证人出庭质证。
法医精神病学是一门非常年轻的学科和专业,它是随着临床精神病学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建立的,同时又与国家的法制水平密切相关。
中国法医精神病学的建立只有30年的历史,它完全继承了西方近代法医精神病学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基本国情,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医精神病学的司法鉴定理论体系与教育培训制度。
法医精神病学是与司法心理学完全不同的专业和学科。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人不可能天经地义、自然地又成为一名“司法心理学家”。如将心理测验结果随意在自己的鉴定报告中直接引用和自我解释,那将是非常不科学的和危险的。
尽管法医精神病学与法医临床学是不同的鉴定业务范围,但两者在研究对象、研究兴趣、出庭作证的共同需求具有许多共性。
一个合格的法医精神病学工作者,不仅应有临床精神病学的坚实基础,还应掌握法学、司法心理学、犯罪心理学、行为科学及其他法医学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两个文件,已对我国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人的资质要求与执业机构登记管理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如何设置科学的本科、研究生的法医精神病学教育体系、建立合格的师资队伍、规范教学培训过程、形成严格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和资质认定程序,已成为我国法医精神病学专业培训的首要问题。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司法鉴定人与被鉴定人的关系”也代替了临床医学中的“医患关系”。“司法鉴定人与被鉴定人的关系”有时是对立的,或矛盾的。
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人面对被鉴定人时,应采用“无病推定”的思维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