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法医精神病学

中国法医精神病学的发展历史尽管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1世纪,但大部分相关描述散见于历代典籍之中,较多属于个人观察和传记描述,很少对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近代法医精神病学的学科发展,首先是在向西方和前苏联学习借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公元前11世纪,《周礼秋官》的《司刺》篇中记载: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其含义为:司刺是执掌刑杀的官吏;三宥是指减轻罪责的三条规定,宽容的对象包括“不识”、“过失”及“遗忘”;三赦是指赦免罪责的三条规定,赦免的对象包括“幼弱”、“老旄”及“蠢愚”。说明在我国周朝早期制定的法律中,已有对“遗忘”导致犯罪应减轻罪责,对“蠢愚”犯罪应赦免的规定。这是我国最早法律对精神障碍者的危害行为,认定限制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最早的规定。但根据史料记载,大部分古代统治者对精神病的违法危害行为,还是采取“狂则不免人间法令之祸”的态度,即同样要受到惩罚,只有少数统治者采取宽恕或不理睬的态度,因此有人为了避祸保身而伪装精神病,如历史上著名的孙膑装疯。西汉时期(公元前206—25)《汉书•东方朔传》记述了醉酒杀人不能免除刑法的案例,“昭平君日骄,醉杀主傅,裕系内宫。”在魏晋时代,名医王淑和(210—285)在《脉经》中首先提出了诈病的概念,“师持脉,病人欠者无病也,脉指因呻者无病也,若三言两止,脉指咽唾,此为诈病。”元明时期,楼英(1320—1389)在《医学纲目》中报告了一例下狱后突然精神失常的案例。在清代,胡秋潮在《问心一隅》中提到疯癫者因不能过正常夫妻生活而不准婚的案例。

到了1925年,有关精神病处理的条文陆续见于当时的民事、刑事、选举、罢免、公职候选人检核、少年案件、保安处分执行、遗产和赠与等法规中,共计52条。但由于当时的政治不振,往往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成为一些装饰门面的具文。如在当时的《刑法》第19条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条文:心神丧失人之行为,不罚。精神耗弱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我国近代法医学先驱林几教授于1930年在北平大学医学院首建法医学教室,所著《法医学讲义》将“精神鉴定”专列一章,介绍了德国和日本的法医精神病学,提到凡“心神丧失”者无责任能力,属“心神耗弱”者,有或部分有责任行为能力。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尚未正式颁布刑法,前苏联司法精神病学传入我国,对我国法医精神病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有病无罪论”的影响也较明显。南京、北京、上海、长沙、成都等地精神科临床医师为了适应司法部门的需要,相继开展了精神障碍的医学鉴定。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医精神病学亦未逃脱被践踏的厄运。拨乱反正后,《刑法》(1979)、《刑事诉讼法》(1980)、《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民法通则》(1987)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等法律和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为精神疾病的法医学鉴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我国法医精神病学的建立奠定了法学基础。1985年我国卫生部精神卫生咨询委员会成立司法精神病学小组;1986年中华医学会神经精神科学会成立司法精神病学组,为促进本学科的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1987年6月在杭州,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条例》两个草案。1989年8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发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使我国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工作有规可循。2001年中国法医学会成立了法医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2002年在成都召开了第一次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精神病学学术会议,其后在武汉(2005年)和杭州(2006年)又召开了第二次与第三次全国法医精神病学学术会议。至2012年,法医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已完成了五届委员的换届工作。同时,我国一批高等医学院校建立了法医学专业,把法医精神病学列入培养法医专业本科学生教学计划。成都、北京、上海等地的高等医学院校,分别成立了法医精神病学教研室或精神病学教研室,培养本学科的专门人才,开展学术研究,一批司法精神病学/法医精神病学专著相继出版。有的政法院校和法律系也开设了法医精神病学课程。1996年和1997年我国相继颁布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增添了限制责任能力的依据。经过近30年来的发展,中国现代法医精神病学才真正建立起来。

1977年后,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高等教育事业的振兴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法医教育事业也朝气蓬勃,蒸蒸日上。不断有法医精神学专业人员被派出国进修学习。回国后,他们把国外的先进思想、先进技术、先进方法带到自己的实际工作和研究中,进一步促进了法医精神病学的发展,使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人真正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队伍。

2000年司法部为了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保障司法公正,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的举措。该办法规定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目前面向社会服务、具有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执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设置在精神科专科医院、高等院校法医系(学院)及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为我国的司法公正和精神病患者的人权保护发挥关键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