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力检查
眼睛最重要的功能是视觉,视力是评价视功能的重要指标,检查视力是了解视功能最首要也最简单、快捷的方法。
视力即视锐度,是指人眼对所视物体的最小分辨力,主要反映黄斑区的视功能。可分为远、近视力,后者通常指阅读视力。临床上≥1.0的视力为正常视力。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标准规定,最佳矫正视力﹤0.05时为盲;最佳矫正视力﹤0.3但≥0.05时为低视力。
视力检查是测定视网膜黄斑中心凹处相邻两点的光学分辨能力,因此分辨物体的两个点必定形成视角。所谓视角是指物体两端的延线,经过结点投射在视网膜上形成的夹角。目前临床所用视力表均是根据视角原理设计而成。正常眼的分辨力是1′视角,相当于视网膜上4.96μm的距离,而中心凹处锥细胞直径1~1.5μm,因此要分辨两个点,必须在视网膜上有两个以上视锥细胞的兴奋,而在这两个视锥细胞间要有空间,至少要为一个不兴奋的视锥细胞所隔开。不论是远视力表,还是近视力表,它们1.0视力的试标都是按照1′角的标准设计的。视力则是视角的倒数。
1.视力的表示方式 视力计算公式为V=d/D,V为视力,d为实际看见某试标的距离,D为正常眼应当能看见该试标的距离。我国一般采用小数表示法,如国际标准视力表上1.0及0.1行试标分别为5m及50m处检测1′角的试标。如果在5m处才能看清50m处的试标,代入上述公式,其视力=5m/50m=0.1。
2.试标的形态有多种,最常见的试标为Snellen“E”字形、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还有Landolt带缺口的环形试标、儿童使用的简单图形试标等。
检查前应向被检者说明正确观察视力表的方法。查视力须两眼分别进行,可用手掌或遮盖板遮盖另眼,但不要压迫眼球。视力表须有充足的光线照明,远视力检查的距离为5m,近视力检查的距离为30cm。检查者用杆指着视力表的试标,嘱受试者说出或用手势表示该试标的缺口方向,逐行检查。
①远视力检查:让被检者先看清最大一行试标,如能辨认,则自上而下,由大至小,逐级将较小试标指给被检者看,直至查出能清楚辨认的最小一行试标。国际标准视力表上各行试标的一侧,均注明有在5m距离看清楚该行时所代表的视力。如果在5m处最大的试标(0.1行)不能识别,则嘱患者逐步向视力表走近,直到识别试标为止。此时再根据V=d/D的公式计算,如在3m处才看清50m(0.1行)的试标,其实际视力应为V=3m/50m=0.06。
②小孔视力检查:正常视力标准为1.0,如受试者视力低于1.0时,则需用针孔镜来鉴别视力下降是未矫正的屈光不正(包括不规则散光)还是其他非光学因素引起的。针孔的内径不应小于0.75~1mm,并不大于1.5mm。检查针孔视力的步骤与检查远视力相同。
③指数检查:如走到视力表1m处仍不能识别最大的试标时,则检查指数。检查距离从1m开始,逐渐移近,直到能正确辨认为止,并记录该距离,如“指数/30cm”。如指数在5cm处仍不能识别,则检查手动。记录其能看清手动的最远距离,如在10cm处可以看到,即记录为“HM/10cm”。
④光感检查:如果眼前手动不能识别,则检查光感。检查是在暗室内进行,遮盖一眼,不得透光。检者持手电在被检者的5m的眼前方,时亮时灭,让其辨认是否有光。如5m处不能辨认时,将光移近,记录能够辨认光感的最远距离或“无光感”。对有光感者还要检查光源定位,嘱患者向前方注视不动,检查者在受试眼1m处,上、下、左、右、左上、左下、右上、右下变换光源位置,用“+”、“-”表示光源定位的“阳性”、“阴性”。对于有光感者,还要同时查色觉是否正常,方法是在正前方位置用检眼镜的不同颜色光源分别投射到患者眼内,让患者判断颜色的差异,记录为色觉正常或异常。光定位可以帮助判断周边视网膜功能,而色觉检查可以间接了解黄斑的功能。
检查、记录方法和注意事项同远视力的检查。检查时光源照在表上,但应避免反光,让被检者手持近视力表放在眼前,随便前后移动,直到找出自己能看到的最小号字。若能看清1.0时,则让其渐渐移近,直到字迹开始模糊。在尚未模糊以前能看清之处,为近点,近点与角膜之距离即为近点距离,记录时以厘米为单位,如1.0/10cm;若看不清1.0,只记录其看到的最小字号,不再测量距离。
婴幼儿时期如视力发育障碍,则有形成弱视而致终生无法提高的危险,所以婴幼儿的视力检查,对早期发现疾病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小于3岁不能合作的患儿检查视力需耐心诱导,观察新生儿是否有追随光及瞳孔对光反应;1月龄婴儿有主动浏览周围目标的能力;3个月时可双眼辐辏注视手指。交替遮盖法可发现患眼,当遮盖患眼时患儿无反应,而遮盖健眼时患儿试图躲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