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注说明
《法古录》是一部本草专书,清·鲁永斌辑。鲁永斌,号宪德,山阴县 (今浙江省绍兴市)人,其人生平史志无载,据书叙之末题记,本书写成于乾隆四十五年庚子 (1780),自称已“年近古稀”,则其大约出生于清康熙五十二年 (1713)后,卒年不详。鲁氏早年习儒,好古不倦,深受儒家思想影响。晚年开始学习和研究医经本草著作,其自叙曰 “心专医学,时取古人之本草而博览之”,得医书之精义,则抄而录之。又感本草诸书或药味过少,或论药过简,或如 《本草纲目》(简称 《纲目》)之类,药论俱繁,缺少一部规模适度、便于读者批阅学习的本草著作。因此,鲁氏在素日积累的基础上,参阅 《纲目》《本草备要》诸书,存众药之本性,集先哲之名言,汇为一编,名之 《法古录》。
全书共分为天集、地集、人集三卷。天集包括总论部分的“法古录叙”“集古”“凡例”“用药总义”和各论部分的草部药物;地集主要收录木部、果部、谷部和菜部药物;人集主要收录水部、土部、金部、石部、人部、禽部、兽部、鳞部、介部和虫部药物。全书共收正药品种547种,附药296种,总计843种。
本书所选药物品种与 《本草备要》大体相当,药物排列也采用其系统,药物品种依据 《纲目》作了适当补充。如 “禽”部药物,《本草备要》只收5种,本书增至10种,其余品类药物也有不同程度的增改。在药物分类方面,《本草备要》将药物分为8个部分,本书参照前代本草著作拆分为15类。如 《本草备要》“禽兽”本为一部,本书析为两类。其余 “金石水土”“谷菜”“鳞介鱼虫”等亦加以析分。但是其药物分类并未吸收《纲目》药物品类划分的新成果,存在着鳞介不分、鱼虫相混的不足。
本书正文内容主要节引或义引自李时珍 《纲目》和汪昂《本草备要》,少量内容录自 《开宝本草》和 《本草汇》等书。所有引文中 《纲目》所占篇幅最多,其次为 《本草备要》,《开宝本草》和 《本草汇》虽有引用,但篇幅极少。鲁氏引录诸家之文,先标出处,次书引文,一药之中引文多至20余家,所选录医家药论均经过酙酌去取,精心编排,文句亦经仔细推敲,颇具匠心。每药之下虽罗列历代诸家之语,但每味药物的采集、性味、功用、主治、炮制、配伍、宜忌,前后相贯,读来有浑然一体之感。
本书成书后并未付印,仅以稿本存世,后虽经影印,但由于旧式文字和版式阅读不便等原因,流传不广,识者不多。鲁氏编辑此书颇费匠心,遵好古不倦之志,循存众药本性之旨,集先哲本草之精华语,首尾一贯,锻炼成篇,于本草药性多有启发,对于中医药学习、研究和爱好者来说,不失为一部集思广益之作。
本书仅有上海中医药大学图书馆清乾隆四十五年 (1780)原作者稿本,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4年据原稿本曾影印出版。
本次整理以清乾隆四十五年 (1780)原稿本为底本,并他校本书所引 《黄帝内经素问》《证类本草》《本草纲目》《本草汇》《本草备要》诸书,遵照 《中医古籍整理规范》要求,对全书进行了精心校勘和整理,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一、标点
根据本书的实际内容,除标题外,对正文按引文出处适当分段,对全书进行标点。
二、校勘
以本书所引前代著作进行他校。尽管本书所列本草诸家繁多,但引文经与本草诸书核对,主要源自 《本草纲目》《本草备要》《证类本草》《本草汇》,故本书他校以此四书为主,适当他校转引之书,如 《黄帝内经素问》《苏沈良方》《圣济总录》等,并参以本校和理校,具体方法如下:
1.凡底本中因写误的错别字及俗写字、异体字、古字,如太作大、少作小、己已作巳、主作生、毋作母、鼓作皶、焫作炳、燥作躁、羸作嬴、暖作煖、痹作痺、粗作麄、蛔作蚘、皯作、胸作胷、效作効、纳作内、疹作胗、翻作番、罐作礶等,予以径改,不出校。
2.本书引文以节引和义引为主,凡底本与校本互异,若显系底本有误、脱、衍、倒有碍文义者,则据他校本或本书前后文例、文义改之、补之、删之或乙正之,并出校注明。若怀疑底本有误、脱、衍、倒者与所引之书二义虽异而均通者,则不改动原文,只出校注明疑误理由。若底本因纸残致脱文字者,凡能据字形轮廓、所引之书及医理大体可以判定出某字者,则补其字,并出注说明。
3.原书中的药物名称如三棱作三稜、芒消作芒硝、牛蒡子作牛旁子、海金沙作海金砂、白扁豆作白藊豆、白鲜皮作白藓皮、紫菀作紫苑、栝楼作括楼或括蒌、白及作白芨、茴香子作懷香子、柏木作蘖木、白僵蚕作白殭蚕等,凡属非别名之俗写字、异体字,一律径改为规范药物名称。
4.原书为分卷目录,今均按原书正文标题,并参照原有细目,重新编订本书目录,置于正文之前。目录与正文标题不一致者,以正文内容加以校核,对正文标题或目录进行适当修改调整,凡据目录修改正文标题者均出校注明,凡据正文标题修改目录者不出校。“天集”总论之中部分篇章仅以段首两字抬头分别篇目,未设标题,为便于区分篇目,方便阅读和编目,今均据其文旨和前后文例补充标题,并出注说明。
5.原书总论及每部类首尾有 “鲁永斌之印”“宪德”“永斌”“好古不倦”“书林人家”等鲁氏本人印鉴,因无关文义,今并删之。
6.本书 “叙”“集古”“凡例”三篇原属 “大集”总论部分,因其对本书阅读和利用有指导性质故将此三篇提至目录之前,以方便读者使用。
三、注释
1.对难字、僻字、异读字,均先采用汉语拼音加直音的方法加以注音,后释字义,再出书证。书证均选取早于本书者。
2.对费解的专用名词或术语加以注释,先释词义,后出书证。
3.对本书常用的通假字予以指明,并解释其假借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