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精神与法律生命: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研究
- 尹华广
- 3893字
- 2021-03-26 06:01:48
第二节 梁漱溟法律思想研究现状
一、研究概况
目前,学界对梁漱溟的文化思想、哲学思想、教育思想、政治思想、乡村建设理论、佛学思想、伦理学思想、心理学思想、法律思想等各个领域都已展开研究。有些领域的研究已相当成熟,但有些领域的研究还刚刚起步。对梁漱溟法律思想的研究,应是介于成熟与起步之间:数量不多,但涉及面较广,部分成果质量较高。其研究主要包括了梁漱溟对法的概念的理解、法文化思想、法律思想的分期、法律思想研究方法、法律思想对现代的启示等多个方面。
(一)关于梁漱溟法的概念的研究
虽然梁漱溟不是专业法学家,从来没有对法或法律下过学院式的定义,但他对法有自己的定义。对此,学者们意见一致,但对梁漱溟法的定义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学者们有不同意见。
许章润认为,梁漱溟法的概念所揭示的是“法律作为一种人文设置的意义,即作为一种表达生活方式的规则、制度和意义三位一体的社会—文化设置的意义”。可以将梁漱溟法的概念归结为五个不同方面。第一,秩序的制度化。包括法是秩序本身,也是秩序的结果两个相关联的方面。第二,公众意见。即法应是国人所“公认而共守”者。第三,生活方式的表达。法是人世生活的常识、常理、常情,法规则即为生活规则。第四,合理的人世规则。这里所谓合理,是指理性意义上合乎逻辑与道理,知性意义上合乎情理与合乎价值,即合乎“天理”。第五,文化的一部分。即法为体现文化的民族精神的一部分。
陈景良则认为,梁漱溟的法的定义有两种:一种“法是一个团体中多数分子的公共意思”;另一种“是为国人所公认而共守的,此所以有‘国法’之称”。总起来说,梁漱溟的所谓“法”,就是一个团体或一个国家中多数人的意思表示。他认为,梁漱溟的这个法的概念不十分准确,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点。
(二)关于梁漱溟的法文化观研究
法文化观是梁漱溟法律思想研究中的一个重点。许章润从中国法文化与西方法文化两个不同视角对梁漱溟的法文化观进行了探讨。在中国法文化视角下,许章润认为,中国人人世生活和人间秩序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是和谐。在中国文明的人生态度下:(1)法律就是刑律,法律是礼俗的补充,包含在礼俗之中;(2)形成以礼俗规则形式呈现的“礼法”结构,大小传统之间没有严格分别;(3)形成各尽义务,权利便也就在其中的“情义本位”;(4)造成中国法中不存在神俗两分的结构。在西方法文化视角下,许章润认为,西方法的根源是“人生与人心”两项:(1)西方“人生”是指它的“社会构造”,主要表现在如何调理集团与个人的关系上。这是西方用“法”而不用“情”的原因。(2)西方“人心”是指西方的“民族精神”,包括“争”、“有对”、以“我”为中心、人性“恶”论、“理智”的工具理性等。这是西方法得以出现与发展的原因。具有西方“人生与人心”特色的法移植于中国,必然出现问题,对此,梁漱溟的解决方式是:调和中西法律精神以联系社会的上下结构,形成新的治道与治式,从而调整中国人的身心,重组整个国家生活。
陈景良认为,梁漱溟所有的法律思想都可称为法文化思想,梁漱溟的法律文化观是其文化研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另外,对梁漱溟“中国法律基于义务而立”的观点、对人治与法治的区分、预测民主与法制在中国必将逐步展开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孙季萍主要探讨了梁漱溟的传统法文化思想。她认为,梁漱溟先生从中国传统的民族文化、民族心理出发,研究探讨了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征,指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基本价值内涵与取向是基于“情理”、本于“义务”、趋归“和谐”,在传统中国,法律的社会角色认定退居其后——礼俗在上,道德在先。在近代中西法文化冲突与碰撞中,梁先生坚决主张复兴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精华,在此基础上合理学习西方,重建现世中国的法律规则。
曹骏扬认为,梁漱溟把“法”作为文化的现象之一,通过中西文化的分析比较,对中西的法文化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梁漱溟试图在近代中国传统与现代的两难境地中寻求既适应中国民族文化特点又符合现代文明发展趋势的法律新路,这条新路是带有“中体西用”色彩的“中西融合”之路。
郭岳梅对梁漱溟提出的人治与法治的调和的主张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梁漱溟提出的“人治的多数政治”或“多数政治的人治”实际上是想吸收西方法治文明的精华而培育适合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宇培峰从“中国社会与中国法律”的视角,对梁漱溟法文化观有所述及。
(三)关于梁漱溟法律思想的发展阶段问题
梁漱溟的思想发展经历了功利主义、佛家思想与儒家思想或者说新儒家思想三阶段。那么,他的法律思想是否也存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呢?许章润认为,梁漱溟的法律思想一生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存在三种不同的态度。早年坚决拥护与追求“法治”与“宪政”;中年认为这是解决“中国问题”的“不通的路”;晚年欣慰于民主与法制的前途必将在中国逐步展开。孙季萍认为,梁漱溟在青年时期,力倡“法治”,主张实行宪政,后来的岁月里,他花费了更多的时间从中国的本土中寻找属于这个民族的成功“治道”,儒家的理想在他这里有了实践的机会。到晚年,他渐渐意识到“人性”的难以依靠,因而越来越倾向于以外在方法约束人心与人身,他提出了“法治”的主张,尽管在这同时他还在构想着未来世界儒家文化的复兴。周禄涛认为,梁漱溟的法制思想可分为新中国建立前与建立后两个不同阶段。新中国建立前的法制思想又可分为“对社会主义的朦胧思考”时期、“研修佛法”时期和“新儒家”时期三个不同阶段。
(四)关于梁漱溟法律思想研究方法的问题
梁漱溟作为现代新儒家的开创者,他的法律思想研究方法与专业法学家不同,带有明显的新儒家特色。主要表现在,以文化作为法律产生的根源,在中西法律的比较中研究中国法律。具体而言,梁漱溟法律思想的研究方法有两个主要特点。
特点一,将法或法律置于文化之中,将法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进行研究。如陈景良指出,“梁先生总是在讨论中国传统文化时涉及法律,或把法律置于宗教、礼俗、人生态度之中”。“梁漱溟的法律文化观是其文化研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孙季萍指出,梁漱溟的研究立足于一个基本的前提即把“法”作为文化的现象之一,把法文化放在大的文化的范畴中,他认识到,任何法律规则的背后都隐藏着一定的价值判断,都有其文化的内容,因而应从文化的角度全面地分析、考察法律规则的背景,找出不同民族所适合的法律样式。曹骏扬指出,梁漱溟始终将法放在文化的视域中进行研究。
特点二,将中西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如陈景良指出,当梁漱溟“在论述中国传统文化时,往往把中国古代的法律与西方加以对比,或在对比中揭示其特点,或在其论述中迸发出睿智的火花”。曹骏扬指出,梁漱溟是通过中西文化的分析比较,对中西的法文化进行了深入研究的。许章润指出,梁漱溟对于法律,特别是传统中国法律与社会的认识,是在“中西法律文化及其传统”的纠缠中铺陈思旅。
(五)关于梁漱溟法律思想对现代启示的研究
许章润与曹骏扬各自从不同视角对此问题进行了简略的探讨。从“中国文明的人生态度与法律生活”角度,许章润认为,梁漱溟法律思想对现代的启示有三个方面。第一,法律与事实。即现代中国法律发展要从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对已成事实的确认的角度思考问题。第二,法律移植与法的价值理性。即现代中国法律发展要处理好“如何嫁接现代法理与中国传统知识”的关系。第三,法律信仰与法的合法性神圣源泉。即现代中国法律发展要“返身回头检视和认取中国固有、深蕴于每个人心灵深处关于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最高价值与终极理想,乃是经由营建新法制规则而达致新的中国人理想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并非充分,但却是必要的条件”。从“在传统与现代的两难中寻求新路”的视角,曹骏扬认为,梁漱溟法律思想对现代的启示是:(1)在现代化法制建设中注重对社会文化观念层次的改造。(2)在现代化进程中坚持民族文化本体的基础地位。(3)在处理社会关系中追求沟通和谐的群己关系。
二、研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从上面的综述可以看出,学界对梁漱溟法律思想的研究基本上概括了梁漱溟的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且抓住了“文化”与“中西对比”两个显著特征。特别是许章润较为系统地对梁漱溟法律思想进行了研究。这说明,学界对梁漱溟法律思想的研究正走向深入。但从全面、系统的视角考察,仍存在较多、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梁漱溟作为新儒家的开山鼻祖,与其新儒家文化思想一样,其主要法律思想也必然是新儒家的法律思想。这些新儒家思想的内容、特点、局限、价值何在?目前学界尚未有系统的研究。
第二,只是分别介绍、分门别类地研究梁漱溟的法律思想,没有把它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
第三,梁漱溟的法律思想虽然不是专业法学家的思想,但同专业法学家思想之间还是有相通之处,那么这些相通之处在哪里?目前尚未见这方面的研究。
第四,关于梁漱溟的法律思想对当今法治建设的作用与价值没有深入的、实质性的研究。梁漱溟法律思想对当今法治建设应会有着巨大的启示与价值,并进而对建立具有真正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第五,至目前为止,尚无研究梁漱溟法律思想的专著与博士论文,研究梁漱溟法律思想的学术论文数量不多,整体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对梁漱法律思想研究有以下改进意见:以法律与文化关系为视角,研究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的内容、特点与局限;以法律与文化关系为视角,对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进行整体的、系统的解读;系统整理与挖掘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今中国法律发展的启示。
本书正是按照上述改进意见而进行研究的。具体而言,本书将以“法律与文化的关系”为视角,研究梁漱溟如何构建新儒家法律的社会秩序,并在此基础上揭示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与当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