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的法治精神
武德二年二月,武功人严甘罗行劫,为吏所拘。高祖谓曰:“汝何为作贼?”甘罗言:“饥寒交切,所以为盗。”高祖曰:“吾为汝君,使汝穷乏。吾罪也。”因命舍之。
武德是唐高祖李渊的年号,武德二年是公元619年。这一年二月,武功人严甘罗拦路抢劫,被官府捉拿。李渊问他为何做贼,他说:饥寒交迫,无可奈何。李渊说:我是你的君主,看来为政有点问题,致使你受穷,这是我的罪过。因此饶他一命。
贞观二年十月三日,殿中监卢宽持私药入尚食厨,所司议当重刑。上曰:“秖是错误。”遂赦之。
贞观是唐太宗的年号,贞观二年就是公元628年。这一年的十月三日,殿中监卢宽携私药入了皇宫后厨。殿中监是掌管皇帝内务的官员,携私药进入后厨,如果是想谋害皇帝,那罪可就不小了。唐太宗宅心仁厚:只是错误嘛,不必深究。
三年三月五日,大理少卿胡演进每月囚帐。上览焉,问曰:“其闲罪亦有情或可矜,何容皆以律断?”对曰:“原情宥过,非臣下所敢。”
贞观三年,唐太宗让大理寺少卿胡演把狱囚名册拿来,看完后说:有些犯轻罪的也是情有可原的,不一定都要按照法律治罪。胡演说:宽大处理,微臣不敢。
唐太宗正好借这机会发表了依法治国的几个观点。
慎用死刑
贞观元年,太宗谓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古人云,鬻棺者欲岁之疫,非疾于人,利于棺售故耳。今法司核理一狱,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课。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谏议大夫王珪进曰:“但选公直良善人,断狱允当者,增秩赐金,即奸伪自息。”诏从之。
唐太宗说:卖棺材的当然希望每年都有疫情,他不是盼人死,只是为了他的棺材好卖而已;执法者断案一定要深刻,不能浮于表面,要真正办成铁案,经得起时间考验。他问大臣们:如何才能实现良治呢?王珪奏曰:关键要选好称职的法官,对于那些断案公允者,要大力奖赏,那么奸诈和虚伪之徒自然就无处可藏。唐太宗深以为然。
太宗又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由是至四年,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几致刑措。
唐太宗接着说:在古代,断案都要问询一下三槐和九棘这些大官的意见,三槐和九棘相当于现在的三公九卿;所以,自今以后,凡是死刑犯,必须由中书门下四品以上的官吏审理,尚书和九卿也要参与讨论,这样可以避免冤狱发生。如此,贞观四年时,天下被判处死刑的只有区区二十九人。
至三月十七日,大理引囚过次,到岐州刺史郑善果,上谓胡演曰:“郑善果等官位不卑,纵令犯罪,不可与诸囚同列。自今三品已上犯罪,不须将身过朝堂听进止。”
三月十七日,大理寺将囚犯过堂,轮到岐州刺史郑善果时,唐太宗说:郑善果等官位不低,即使犯罪了,也不要与普通囚犯关在一起;自今天起,三品以上官吏犯罪,就不必过堂了。要不说唐朝出了那么多诗人官员,当官很有尊严嘛。不像明朝时,动辄被打屁股,斯文扫地啊。
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制,决罪人不得鞭背。初,太宗以暇日阅明堂孔穴图,见五脏之系,咸附于背,乃叹曰:“夫棰,五刑之最轻者也,岂容以最轻之刑,而或致之死。古帝王不悟,不亦悲夫。”即日遂下此诏。
贞观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唐太宗下令惩罚罪犯不得鞭背。因为他有一次闲暇时读中医的穴位图,发现五脏的穴位都在背部,不禁感叹,鞭背本是五刑中最轻的刑罚,怎能容许这最轻的刑罚置人于死地呢?古代帝王没有悟到此点,真是悲哀啊!快快废了吧!五刑指的是哪五刑?在西汉汉文帝前,五刑指墨、劓、刖、宫、大辟;隋唐之后,五刑则指笞、杖、徒、流、死。所谓鞭背就是笞,用竹条鞭其背。战国时廉颇负荆请罪,即是如此。
死刑复核制度
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诏:“死刑虽令即决,仍三覆奏。在京五覆奏,以决前一日三覆奏,决日三覆奏。惟犯恶逆者,一覆奏。着于令。”初,河内人李好德风疾瞀乱,有妖妄之言。诏大理丞张蕴古按其事。蕴古奏:“好德颠病有征,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属相州,好德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遂斩于东市,既而悔之,遂有此诏。至上元元年闰四月十九日赦文:“自今已后,其犯极刑,宜令本司,依旧三覆。”
贞观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这是中国乃至世界法制史上了不起的一天。唐太宗要求施行死刑复核制度:对于下令立即处决者,必须三次复核。在京五次复核,处决前一天三次复核,处决日再三次复核。只有罪大恶极者,只需一次复核。这道律令的出台有一个背景。
这一年,相州出现了一个叫李好德的疯子,疯疯癫癫,说了一些悖逆的话,唐太宗下诏治他的罪。这时候,大理丞张蕴古报告唐太宗,称:“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唐朝的法律比较宽待精神病犯人,基本和今天对待精神病犯人差不多,不用刑,不拷打,不株连。李世民听了张蕴古的报告,下令放了李好德。
张蕴古自恃受唐太宗赏识,有点忘乎所以,竟然到监牢里把唐太宗的决定告诉了李好德,而且两人一时兴起,竟下起棋来。这一幕恰好被治书侍御史权万纪知道了。这还了得,这不是执法犯法吗?不仅通风报信,还欺君罔上。李好德能下棋,怎么能是精神病呢?权万纪还发现李好德的兄长李厚德恰是相州的刺史,张蕴古为其说话,是官官相护。他迅速弹劾了张蕴古,称:“好德之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
唐太宗一听勃然大怒,这还了得。他说“吾常禁囚于狱内,蕴古与之弈棋,今复阿纵好德,是乱吾法也”,当即下令,把张蕴古给杀了,“遂斩于东市,既而悔之,又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忤旨斩于朝堂,帝亦追悔”。寻谓侍臣曰:“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覆奏。”
千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
唐太宗杀了张蕴古造成了什么后果呢?贞观十一年,刘德威重新担任大理卿。
太宗尝问之曰:“近来刑网稍密,其过安在?”德威奏言:“诚在主上,不由臣下。人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则反是,失入则无辜,失出便获大罪。所以吏各自爱,竞执深文,非有教使之然,畏罪之所致耳。陛下但舍所急,则‘宁失不经’复行于今日矣。”太宗深然之。
有张蕴古前车之鉴,法官们不敢再替罪犯开脱了,一不小心是要掉脑袋的,而抓错了又没啥惩罚,所以“刑网颇密”。唐太宗问大理卿刘德威:怎么会造成这样的现象呢?刘德威回答说:大家都看你,你严大家都严,你松大家都松;以前法律条文规定,抓错者按减三等惩罚,放错的按减五等惩罚,现在是抓错者无罪,放错者犯大罪,当然大家都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人了。
太宗然其言。由是失于出入者,令依律文,断狱者渐为平允。
唐太宗知错就改,真是难能可贵!法治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空有法律条文而无自觉执行者,法律则是一纸空文。
张蕴古本可以活命,他本是唐太宗面前的红人,要不是行事轻佻,断不会落此结局。
前幽州记室直中书省张蕴古上《大宝箴》,其略曰:“圣人受命,拯溺亨屯,故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又曰:“壮九重于内,所居不过容膝;彼昏不知,瑶其台而琼其室。罗八珍于前,所食不过适口;惟狂罔念,丘其糟而池其酒。”又曰:“勿没没而暗,勿察察而明,虽冕旒蔽目而视于未形,虽黈纩塞耳而听于无声。”上嘉之,赐以束帛,除大理丞。
张蕴古颇有文才,唐太宗贞观之初,他写了一篇《大宝箴》献给唐太宗,字字珠玑,唐太宗很赏识他,直接擢升他为大理丞,算是破格提拔。有皇上赏识,张蕴古有点自我膨胀,做事难免粗糙。执法者如此不严谨,也莫怪唐太宗雷霆震怒。张蕴古的死换来了死刑复核制度,也算是他的一大贡献。直到今天,我们还在遵循着这项制度。
人治和法治,似在一念之间,其实现实复杂得多。人治中有法治,法治中有人治,人乃法律的执行者,法治的水平最终取决于“人治”的水平。唐太宗曾对房玄龄说:“公等食人之禄,须忧人之忧,事无巨细,咸当留意。今不问则不言,见事都不谏诤,何所辅弼?如蕴古身为法官,与囚博戏,漏泄朕言,此亦罪状甚重。若据常律,未至极刑。朕当时盛怒,即令处置。公等竟无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决之,岂是道理。”]执法水平仰赖执法阶层的整体素质,好的制度加上好的人,这样的法治才能持久。“千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如果都明哲保身,装糊涂,那只能是“伪法治”了。
假释
唐太宗不仅一手设立了死刑复核制度,还设立了假释制度。
六年十二月十日,亲录囚徒,放死罪三百九十人,归于家,令明年秋来就刑。其后应期毕至,诏悉原之。
贞观六年十二月十日,唐太宗亲自审问囚犯,将三百九十名死刑犯放回去与家人团聚,待次年秋天再回来行刑。到期后,这些囚犯果然都按照约定回来了,一个也不少,唐太宗便下旨赦免了他们。
当然,唐太宗的这种做法也不是没有风险,宋朝时的欧阳修就写过一篇文章——《纵囚论》。在文章结尾,他说了一段话,发人深思:“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耳,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欧阳修说得不无道理,如果都这样把死刑犯放回去,那还了得,岂不是变相教唆犯罪吗?但再仔细想想,唐太宗做得也合情合理,这些囚犯能一个都不少地回来,说明他们的觉悟还是很高的,悔罪态度还是不错的。按理说,唐太宗并没有告诉他们,凡回来都能免罪,这完全要靠自觉,他们中的一些人完全可趁此机会畏罪潜逃,藏入深山老林。另外,“空城计”本就只能用一回,唐太宗纵囚也就这么一次,史料上再无记载。从形式上来看,无论如何,这算是假释的雏形。唐太宗算是开创者。
慎刑精神始于唐朝
唐太宗开了一个好头,后面的唐高宗和唐玄宗等帝王也遵照执行,大唐的法治建设一以贯之,成绩斐然。至少在“安史之乱”之前,大唐可以毫不谦虚地位居全球法治国家的第一把交椅。空口无凭,有史为证。
高宗即位,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尝问大理卿唐临在狱系囚之数,临对曰:“见囚五十余人,唯二人合死。”上以囚数全少,甚喜也。总章二年五月,上以常法外先决杖一百者,多致殒毙,乃下诏曰:“别令于律外决杖一百者,前后总五十九条,内有盗窃及蠹害尤甚者。今量留十二条,自余四十七条,并宜停废。”
开元十年六月敕:“自今以后,准格敕应合决杖人,若有便流移左贬之色,杖讫,许一月内将息,然后发遣。其缘恶逆、指斥乘舆者,临时发遣。”二十五年,刑部断狱,天下死罪唯有五十八人。大理少卿徐峤上言:“大理狱院,由来相传杀气太盛,鸟雀不栖,至是有鹊巢其树。”于是百僚上表贺,以为几至刑措。
天宝元年二月敕:“官吏准律应犯枉法赃十五匹合绞者,自今以后,特加至二十匹。仍即编诸格律,著自不刊。”六载正月敕:“自今以后,所断绞、斩刑者,宜削除此条,仍令法官约近例,详定处分。”
论曰:圣唐刑名,极于轻简。太宗文皇帝降隋氏大辟刑百六十三条入流、入徒免死,其下递减唯轻。开辟以来,未有斯比。如罪恶既著,制命已行,爱惜人命,务在哀矜,临于剿绝,仍令数覆。获罪自然引分,万姓由是归仁,感兹煦妪,藏于骨体。虽武太后革命二纪,安禄山倾陷两京,西戎侵轶,贼泚窃发,皇舆巡狩,宇内忧虞,亿兆同心,妖氛旋廓,刑轻故也。国家仁深德厚,固可侔于尧舜,夏殷以降,无足征矣。
在《历史岂有底稿Ⅱ》里,猴王写过一篇文章:《大宋的法治精神》。文中论及弱女阿云伤夫一案,褒扬了宋朝的慎刑精神。其实,宋沿唐制,真正的慎刑精神始于唐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