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相互关系、相互义和相互结构

Jesperson在讨论相互义表义手段时指出,有些动词由于其语义的特殊性,改变主语和宾语的关系,句子意义保持不变。也就是说,如果A遇到了B,那么B也遇到了A;如果Mary像Ann,那么Ann也像Mary。但是,A可能恨B,而B并不恨A(Jesperson,1924:161)。所以说类似“遇到”“像”这样的词可以表达相互义,但“恨”这样的词不能表达相互义。也就是说“遇到”“像”出现的结构通常具有以下特点,即“有A和B两个参与者,如果A和B的位置互换,句子的意义保持不变”(Lichtenberk,1985:21)。

Haspelmath(2007:2088)认为相互关系是指“在两个或者多个动作参与者(A, B, ……)中,至少有两个动作参与者A和B, A和B间的关系和B和A间的关系是一样的”。

徐峰(1998)从逻辑角度出发,对相互关系进行了定义:在对象甲与乙间,如果甲对乙有某种关系,而乙对甲也有同样的关系。设两个关系项分别为a和b,两个关系项间的关系为R,如果有aRb,那么就一定有bRa。

本研究所指的相互关系是从语义角度出发的,并不是所有两个论元可以互换的结构都可以用于表达相互关系。如互文中的“主人下马客在船”,换成“客下马主人在船”,意思不变。但两个动作参与者的动作是独立进行的,从语义上来说并不构成相互关系。

Lichtenberk和徐峰都是以动作参与者数量为二的原型相互关系出发对相互关系进行定义的。Haspelmath在定义中增加了动作参与者的数量,与实际情形较为接近,但还是存在一个问题,即如何与共同义进行区分。在Haspelmath定义的基础上,我们借用吕叔湘先生“加而且合”的说法,认为相互关系是指在两个或者多个动作参与者(A, B, ……)中,至少有两个动作参与者A和B, A和B间的关系和B和A的关系是一样的,而且这种关系是一种“加而且合”的关系。

我们把表达相互关系的语义范畴称为相互义,把用于编码相互义的结构称为相互结构。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例子对相互现象做进一步的阐释,总的来说相互结构具有以下特点。

1.论元关系可以逆反

张三和李四是朋友。

在例句中,张三和李四的关系与李四和张三的关系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如果张三是李四的朋友,那么我们可以推导出李四是张三的朋友。

2.论元具有相同的语义角色

张三和李四打架了。

在例句中张三和李四同时既为施事者又为受事者。也就是说,上例可以进行拆分:

*张三打了李四。

*李四打了张三。

在相互性事件中两个或者多个次事件往往被整合在一个相互结构中。

3.论元关系具有加而且合的特征

加而且合的特征是指在两个或者多个动作参与者中,如果只出现一个动作者,相互结构不能成立。除非出现省略现象,如:

张三和李四是朋友。

*张三是朋友。

*李四是朋友。

我们肯定会问,张三是谁的朋友?李四是谁的朋友?当然有些动词允准论元省略,如:

张三结婚了。

但我们可以判断出隐性论元的存在,即张三肯定有一个结婚对象。所以说在相互性情形中论元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

为了能对相互义做进一步的了解,我们再来看看国内外学者是如何对其进行分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