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饮用水净化技术
- 曹喆 钟琼 王金菊主编
- 18字
- 2020-08-28 09:53:02
第四节 国际饮用水标准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国际饮用水标准的现状
国际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制定和发展已有将近百年的历史。目前,WHO制定的《饮用水水质准则》(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lity),欧盟(European Commission,EC)提出的《饮用水水质指令》(Council Directive 98-83-EC on the Quality of Water Intended for Human Consumption)和美国环保署(USEPA)颁布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Drinking Water Standards and Health Advisories),因其所具有的广泛影响和代表性而作为权威标准被全世界引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饮用水标准的制定大都将这三种标准作为基础或者重要参考。采用WHO饮用水标准作为参考的有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东南亚的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南美的巴西和阿根廷,以及南非、匈牙利和捷克等;以EC指令为指导的有法国、德国、英国(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等欧盟成员国和我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和日本等其他一些国家则同时将WHO、EC和USEPA的标准作为参考;我国大陆和台湾省则有自行的饮用水标准。
1.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
1958年,WHO发布了《饮用水国际准则》(第1版),随后于1963年和1971年对其进行修订,分别公布了第2版和第3版。1976年,将其更名为《饮用水水质监测》,1983年又更名为《饮用水水质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此名一直沿用至今。WHO制定的《准则》是国际上现行最重要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之一,为许多国家制定本国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从1983年至今,WHO一共发布了4版《准则》,其中第4版《准则》于2011年7月在新加坡国际水源周上发布,其涵盖的指标包括水源性疾病病原体28项,其中细菌12项,病毒8项,原虫6项,寄生虫2项;具有健康意义的化学指标161项(建立准则值的指标90项,尚未建立准则值的指标71项),放射性指标3项,另外提出了26项指标的感官推荐阈值。各版本《准则》指标数目如表1.3所示。
表1.3 世界卫生组织各版本《准则》指标数目比较 单位:项
《准则》作为一种国际性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与各国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不同,《准则》中提出的各项指标指导值不是限制性标准值,即不是“强制性标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准则》是根据最新研究资料,经多个国家、多个学科、多位专家的评定和判断而建立的,其制定过程严谨,涵盖面广泛,指标完整全面,依据WHO提出的定量危险度评价方法对提出的水质指标进行逐一评价,代表了世界各国的病理学、水环境技术、风险评价体系的最新发展,具有绝对权威性。为了及时总结世界上各实验室的饮水安全最新研究成果,WHO还在各版《准则》间隔期间经常出版一些“补充版本”对一些化合物的建议指导值进行修订,保持其先进性。
WHO《准则》中推荐的各项水质指标指导值以保护人类健康为目标,推荐的水质指标限值属于安全饮水水质标准,因此,其有别于环境水质标准,《准则》中的各项指标并不能直接满足水生生物和生态保护的要求。
2.美国《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
美国最早的一部水质标准是颁布于1914年的《公共卫生署饮用水水质标准》,只有关于细菌学的两个指标,规定每100mL水中不准超过2个大肠菌群。之后,该标准分别在1925年、1942年、1946年和1962年经过四次修订和重新颁布。其指标主要包括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化学物质(主要为无机物)和生物因子,以及一些感官指标等。但是这些早期水质标准并不具有全国性的法律约束力。
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安全饮用水法》(Safe Drinking Water Act,SDWA),这个法案的通过对于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要求美国环保署对全国的公共供水系统制定可强制执行的污染物控制标准。据此,美国环保署于1975年3月发布了具有强制性的《饮用水一级标准》(National Primary Drinking Water Regulations,NPDWRs),又于1979年提出了不包括与健康相关的标准在内的非强制性《饮用水二级标准》(National Secondary Drinking Water Regulations,NSDWRs),我们统称为《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并分别于1986年、1998年、2004年和2006年对其进行了修订。
现行美国《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发布于2006年,包括一级饮用水标准指标98项,其中有机物指标63项,无机物指标22项,微生物指标8项,放射性指标5项;二级饮用水标准指标15项,主要是水中会对人体容貌(如皮肤、牙齿)和水体感官(如色、臭、味)产生影响的污染物。一级标准主要用于限制有害公共健康的及已知的或者在公共给水系统中出现的有害污染物浓度;二级标准为非必须遵守标准,各州可选择性采纳为强制性标准。
美国环保署每隔三年就会对以前发布的标准值进行审査,以使水质标准能及时吸收最新的科技成果。对于各项指标,《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均提出了两个标准——最大浓度值(maximum contaminant levels,MCLs)和最大浓度目标值(maximum contaminant level goals,MCLGs)。前者是具体执行时采用的标准,综合考虑了最大浓度目标值和处理费用、处理技术以及许可风险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后者则侧重于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是非强制性的公共健康目标。
美国《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高度关注微生物对人体健康的高风险,其标准中关于微生物的指标多达8项,其中包括了在其他国家的水质标准中并不常见的隐孢子虫、甲第鞭毛虫、军团菌和病毒等指标,并将浊度作为控制微生物风险的因子列入微生物指标中。同时,也十分重视饮用水中消毒副产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3.欧盟《饮用水水质指令》
欧洲共同体(欧盟前身)《饮用水水质指令》(80/778/EC)最早发布于1980年,指标比较完整,要求也比较高。指令中列出了66项水质参数,包括微生物指标、毒性指标、一般理化指标、感官指标等。绝大部分参数既给出了指导值(guidelines)又制定了最大允许浓度(maximum acceptable concentration,MAC)。该标准是欧洲各国制定本国国家标准的重要参考和主要框架。
1998年11月,欧盟对80/778/EC进行了修改,将水行业的科技进步纳入其中,颁布了新的《饮用水水质指令》98/83/EC。新指令将指标参数由66项减少至48项(瓶装或桶装饮用水为50项),其中微生物学指标2项(瓶装或桶装饮用水为4项),化学指标26项,感官性状等指标18项,放射性指标2项。98指令更加强调指标值的科学性和与WHO《饮用水水质准则》中规定的准则值的一致性。对比80/778/EC,98/83/EC作了较大修订,新增指标19项,删减指标36项,标准值发生变化的有17项指标。
2015年10月7日,欧盟发布(EU)2015/1787号法规,修订关于人类饮用水水质指令98/83/EC附录Ⅱ和Ⅲ。这两个附录制定了人类饮用水监测最低要求和不同参数的分析方法说明,要求自2017年10月27日起,各成员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必须符合该指令要求。
欧盟饮用水水质指令的主要特点是指标比较少但严格,强调人类直接使用的水嘴的水(即可供人直接使用的水)达标。此外还建立了一些综合性的指标,如农药,因其品种很多,每年都会有所增加,所以对其规定了单一农药和农药总量两项指标。对于浊度、色度、臭和味等感官指标,没有给出标准量值,只作了“用户可接受且无异常”的规定,使指令在使用中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
4.日本《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日本卫生部最早于1955年7月颁布了日本饮用水水质标准,之后对此标准进行过几次修订,一直沿用到1992年。根据国际和国内的实际情况,新的水质标准于1993年实施。在此标准中,包括29项与健康相关的项目,17项自来水必须具备的性状指标,13项补充感官项目(色、味、浊度等)以及35项与健康相关的监测项目。日本卫生部在1998年、1999年、2000年对标准进行了修订,分别增加了一些监测项目。
日本最新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制定以2003年5月30日颁布的饮用水水质标准(第101号厚生省令)为基础,目前为止,共经历了7次左右的改动,主要由日本厚生省科学生活环境上水委员会负责修订和审核。日本最新的水质标准于2015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包括如下三类指标。
①根据日本自来水法第4条规定必须要达到的标准,即法定标准,共51项;
②可能在自来水中检出,水质管理上需要留意的项目,即水质目标管理项目,共26项,其中农药类项目含120种;
③需要探讨的项目有47项。因为这些指标的毒性评价还未确定,或者自来水中的存在水平还不大清楚,所以还未被确定为水质标准项目或者水质目标管理项目。
日本《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在总溶解性固体和总硬度、农药类指标及亚硝酸盐氮三个方面指标较为严格,水质目标管理项目中的农药指标共计120项,在世界上涵盖最多,同时有不少是既要求测定其母体农药,又要求测定其主要代谢产物。此外,要探讨的项目中包括了一些常见的EEDs(如雌二醇、炔雌醇、双酚A、壬基酚等),但相应限值较高,其合理的限值范围还有待于进一步科学探讨。
5.其他主要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特点
(1)英国 英国是全世界范围内第一个提出饮用水中隐孢子虫量化标准的国家。在1999年颁布的水质规则中,英国政府要求存在水源隐孢子虫风险的供水企业必须连续监测出厂水中的隐孢子虫,对饮用水中的隐孢子虫也有强制性的限制标准——每10L出厂水中隐孢子虫卵囊要少于1个。
(2)加拿大 现行的加拿大饮用水水质准则(第六版)包括微生物学指标、理化指标和放射性指标共计139项。其中有多达29项放射性指标。上述指标值是经过科学评估由于吸收饮用水中某种物质而对人体所造成的健康危险所给出。
(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饮用水指南是在综合参考WHO、EC和USEPA这三大权威标准基础上制定的,考虑的项目最全面。现行的2004年版是对1996年版的修订,涵盖指标111项,其中包括85项化学性物质(含无机物、有机物、农药、放射性物质),13项细菌性指标,5项病毒,4项原生动物和4项有毒藻类。在指标值的确定上,分列了健康指标值和感官指标,以此来区别所列项目可能对健康与设备管道的影响和人们对于感官的要求。
(4)俄罗斯 俄罗斯现行标准发布于2001年,2002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其水质标准独具特点,大多数指标值接近国际水平,部分指标值甚至比WHO要求的更高(如汞,WHO的指标值为0.001mg/L,俄罗斯的指标值达到0.0005mg/L)。对微生物、放射性、无机物、有机物等指标,均根据其毒性和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划分为一级非常危险、二级高危险、三级危险和四级轻微危险。感官性参数多达47项,如碲、钐、铷、铋、过氧化氢、剩余臭氧等这样一些指标尚未在其他国家的水质标准中出现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