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法奇遇记(实用法律案例)
- 张静编著
- 526字
- 2021-03-12 13:08:30
重点解读
15.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子女该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因此,离婚后探望孩子是父母的权利,另一方不能进行阻止。如果一方阻止,另一方也不能以不支付抚养费作为对抗手段。如果父母一方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那么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至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只能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自由裁量,比如探望孩子时带给孩子一些不好的影响或者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等。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而不能由另外一方擅自中止探视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
阻止探望的法律救济: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子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说明的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