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法奇遇记(实用法律案例)
- 张静编著
- 2118字
- 2021-03-12 13:08:29
重点解读
11.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孩子抚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作了具体规定。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2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问题:首先,2周岁以上的子女应由父母协商由谁抚养,既可以随父方生活,也可以随母方生活,尽可能争取协商解决。其次,2周岁上的子女由谁抚养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有利于子女心健康成长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再次,有优先抚养条件的优先抚养。
绝对的优先抚养条件包括: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无论是绝育还是丧失生育能力,都是优先抚养条件;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要同时具备这两个因素;③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包括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这些其他子女不论是否与其一起生活,无其他子女的一方都享有优先抚养权;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
相对优先抚养条件包括:①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再加上其前提条件的,构成相对优先抚养条件,该方父或母享有优先抚养权。应当注意的是,这个优先抚养条件虽然发生在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但是优先抚养权却不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享有,仍然由有优先抚养权的一方父或母享有。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对于已经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子女应当由谁抚养,法律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所以一般父母离婚时,如果孩子已满10周岁,法官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一般会征求孩子的意见,法官应当在原则上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选择,但是如果子女的选择对他们的成长不利的,也可以做出另外的判决。
(4)协议轮流抚养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但确定轮流抚养,必须有协议,并且必须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
(5)抚育费的确定。《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该规定,本案中,因两人诉讼离婚时,儿子阿小法尚未满2周岁,所以法院一般会判决随母亲阿喜生活。但是,如果女方有不良恶习(如吸毒),即使孩子不满2周岁,法院也可以判决孩子归男方抚养。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案例故事部分回放
2012年2月,阿喜主动要与阿法协议离婚,阿法不同意。于是阿喜以经常遭受阿法的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阿喜要求平均分割现在和阿法共同居住的房子。但是阿法声称此房为父母在婚前按揭为他购买的房屋,且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不同意阿喜分割。如果阿喜要分自己的住房,那么阿喜名下的房屋,自己也有权利分割。同时,这些年阿喜所收的房屋租金15万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阿喜向法官提供了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的银行记录,并且主张当时阿法花80万元购买的商品房,现在已经升值至200万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阿喜、阿法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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