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5法学综合

刑事诉讼法

 

11.论述被害人在公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10分)

 

12.法条分析题:《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试分析法条所涉及的问题?(10分)(说明:新法第227条)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5法学综合

刑事诉讼法

 

11.论述被害人在公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10分)

【分析】被害人是被犯罪行为直接伤害的人,刑事诉讼与其利益息息相关,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也是国家对刑事犯罪人的制裁。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一个热点问题,学界一直有提高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呼声。刑事诉讼有自诉和公诉两种,同时在刑事诉讼中又有附带民事夹杂其中。这道题要从这两个方面作答:三种程序的内容和被害人在其中的诉讼地位。当然地位是通过诉讼权利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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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被害人在诉讼中可能担当各种诉讼角色。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从而具有自诉人的身份和地位。同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而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2)被害人在刑事公诉中的地位

在刑事公诉中,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被害人以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对于被害人的这一地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识:

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欲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处于待判定状态的同时,也使被害人的上述欲望和要求处于待确定状态。这是赋予他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

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

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民事诉讼,在检察机关作为追诉机关已构成被告人的强大对手的情况下,被害人如果再拥有与其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那么被告人事实上将同时面对两方面的指控,其诉讼地位将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因此,为维护控、辩各方总体上的地位平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也作出了一些限制,使其不至于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原告人。

被害人尽管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一般也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其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被害人在提供陈述方面与证人具有相似的地位。他有义务接受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传唤,到场或出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的询问和质证。

(3)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有以下几种类型: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犯其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即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在a类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权利完整的控诉者,而且也是该类案件唯一的控诉者。该刑事自诉程序的启动、发展、终止和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上诉,被害人都有自主决定权。

在b类自诉案件中,虽然被害人充当的也是权利完整的控诉者,但与前者有所区别:被害人并不是唯一有控诉权的主体,检察机关也有控诉权,可以以此提起公诉。

在c类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控诉权利相对前两者不完整,体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不能就案件的争议进行调解,对自己的有些诉讼权利不能任意放弃。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具有民事诉讼的性质,但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在该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地位,具有完整的原告权利:

a.有权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b.诉讼过程中在法定的条件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c.可以与被告人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以此终结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等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被害人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尽相同的:在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要全面于公诉案件中的权利,在刑事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中处于一种主导型的控诉者和赔偿请求者的地位;而在公诉程序中则处于权利欠缺、非主导型的控诉者和案件事实的证明者的地位,这也是公诉案件控辩平衡的要求。

 

12.法条分析题:《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试分析法条所涉及的问题。(10分)(说明:新法第227条)

【分析】我国二审是全面审理,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审查,又通过二审来监督一审程序的合法性,所以本题通过让考生分析二审对一审程序性违法问题的审查以及处理来认识二审的意义,在这几个程序违法的事项中,陈述是不同的,对于“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这句话也要进行分析,拿捏其中的不同和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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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上述法条的定位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是关于二审中发现一审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如何处理的问题。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一审判决,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本条的立法特点

本条列举了几种司法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对于明确列举的情况,一旦发现,就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时,本条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对于其他违反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也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是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

(3)本条所列情况的分析

关于“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理解。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公平和公正,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原则上要公开。只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原则上不公开)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其他案件都必须公开审理,否则就是违反公开审判制度。

关于“违反回避制度”的理解。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为了保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能够秉公执法,我国确立了回避制度。凡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依申请或主动回避,否则就是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理解。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告和被害人,他们的诉讼权利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因而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就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换言之,如果没有影响公正的判决,原则上不再发回重审。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理解。一审当中的审判组织包含独任制和合议庭,法律对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以及适用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审判组成不合法无法保证判决的公正性。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的理解。除了明确的列举的事项之外,只要出现了违法法定程序,并且可能影响公正的判决,就应当适用191条的规定。

(4)本条的适用规则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存在本条规定的情况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里“应当”也就是“必须”不允许例外。二审法院应当使用“裁定”而不是“判决”。

(5)本条规定的意义

按照程序法治的理念,正当的法律程序不仅有利于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而且其本身就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刑事诉讼涉及到被告人、被害人和社会的重大利益,因而刑事诉讼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对于强化一审法院的程序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助于促使一审法院更好的遵守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扩展了二审法院的监督范围。二审法院在审判中不仅要监督一审法院实体的合法性,而且要监督其程序的合法性,从而加强了二审法院的监督权。当然,这也是为二审法院确立的监督职责,要求二审法院在二审中监督一审法院的程序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