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共 有

视频二维码(扫码观看)

18.1 本章要点

■ 共有概述

■ 共有的分类

■ 共有关系及其终止

18.2 重难点导学

一、共有概述

1.共有的概念和特点

(1)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在共有关系中,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人称为共有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称为共有物或共有财产。

(2)共有的特点

共有的主体为两个以上,即共有的主体具有复数性。

共有的客体是同一项特定财产,即共有的客体具有同一性。

共有的内容包括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即共有的内容具有双重性。

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的法律形式,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即共有所有权具有联合性。

2.共有的成立原因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即共有人因为具有共有的目的、意思而成立共有关系。

(2)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3.共有关系的意义

法律确认和保护财产共有关系,对于巩固和发展经济联合,以及预防和减少纠纷,促进夫妻之间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发展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等,均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共有的分类

1.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2)按份共有的特点

按份共有人之间的联系不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必要。

各共有人分别享有确定的份额。

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2.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享共有物所有权的共有。

(2)共同共有的特点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基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共同共有的类型

夫妻财产共有;

家庭财产共有;

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除上述类型外,还有学者认为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也应是共同共有。

3.准共有

准共有,是指共有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形态。

准共有的客体只能是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而不能是有形的财产,也不能是人身性权利。这种类型的共有与普通的共有即对有体物所有权的共有在性质上没有什么差别,所以,各国民事立法在规定了共有之后,一般也都附带对准共有作出规定。

三、共有关系及其终止

1.共有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共有关系,是指共有人内部之间及共有人对外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内、外部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各共有人的权利平等地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任何共有人不得主张对共有物的特定部分行使权利。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依其应有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不论应有部分的多寡,各共有人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共有物的管理与费用负担

管理

对共有物进行管理既是共有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3)共有物的处分

共同共有物的处分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物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关于共有人抛弃其共有份额的行为,原则上应当允许,但抛弃行为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利。

(4)共有关系的维持

共有关系成立后,共有人负有维持共有关系的义务,而不得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而随意终止共有关系。

(5)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的享有与承担

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享有与承担,既涉及共有人的内部关系,也涉及共有人全体的对外关系。

对外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内部关系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2.共有关系的终止与共有物的分割

(1)共有关系终止的原因

引起共有关系终止的原因很多,常见的包括:共有物灭失、一个共有人取得共有物的单独所有权、共有人协商终止、共同共有基础关系的解除或消灭等。

(2)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可以达成分割协议,达不成协议时,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判分割。最终的具体分割方法不外以下三种:

实物分割,即对共有物进行实体分割。实行这种分割的条件是共有物是可分物,分割后不能损害共有物的价值。

变价分割,即拍卖、变卖共有物,所得价金由共有人按份额比例分配。

作价补偿,即由其中某个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该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补偿其应有部分的价值。实行这种分割后,共有物归一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