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 重难点导学

一、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1)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点

所有权除具有客体的特定性、内容的支配性、效力的绝对性与排他性等物权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所有权具有自权性。这是指所有权系所有人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权。

所有权具有全面性。这是指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是主体对于物所能享有的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整体性。所有权的整体性又称单一性、浑一性或统一支配力,是指所有权系对标的物具有概括管领力或统一支配力的物权。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的弹力性又称归一性或归一力,是指所有权的单一内容可以自由伸缩,其权能可以于一定情况下往复分出、回归。

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所有权的恒久性又称为永久性、无期性,是指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2.所有权的本质和作用

(1)所有权的本质

所有权的本质应是对现有的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确认。

(2)所有权的作用

所有权制度为支撑一个国家基本经济体制的基石。

所有权制度是交易的进行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

所有权是人权保障和人格发展的基础。

所有权是一切权利和权力的源泉。

3.所有权的内容

(1)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占有权能

占有权能是指特定的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为管领的事实。占有为所有权的基本权能,行使物的占有权能为行使物的支配权的基础与前提。

使用权能

使用权能是指依所有物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毁损物的本体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是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的权能。

处分权能

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为所有权内容之核心,是最重要的权能。

(2)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又称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得依法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或所有权的不法侵夺、干扰或妨害。至于所有权的消极权能之根据,则在于所有权的绝对性。

4.所有权的限制

(1)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理由

保护个人权利的最大化。

保护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2)限制的客体。所有权的客体不同,所受的限制也不相同。

(3)限制的手段

私法上基本原则和具体法律规定的限制

a所有权人负有容忍他人侵害的义务。

b所有权人负有于一定限度内不行使其权能的义务。

c所有权人负有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当事人约定方面的其他限制

公法和私法上共同的限制

二、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的主体不同进行的分类。

(1)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国家出资的企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国家所有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具有唯一性。

所有权的客体十分广泛。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其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具有特殊性。诸如征用、没收、税收等只能产生国家所有权,其他主体的所有权不能以这些方法产生。

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国家所有权由代表国家的专门机关或单位行使。

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2)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集体所有权主要包括农民集体所有权和城镇集体所有权两类。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集体所有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团体性,是由个体成员所组成的集合体。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为数众多的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具有多元性,而不像国家所有权那样具有主体的唯一性。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具有有限的广泛性。

集体所有权可以由集体组织直接行使,也可由其代表行使,重要事项应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3)法人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是指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4)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个人对合法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个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个人的财产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

根据客体的性质不同进行的分类。

(1)动产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

(2)不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

3.单独所有权与共同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主体的数量不同进行的分类。

(1)单独所有权

单独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为一人的所有权,这是所有权的常态,通常所讲的所有权均指单独所有的形态。

(2)共同所有权

共同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所有权。

4.完全所有权与限制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的权能范围及存续期间有无限制进行的分类。

(1)完全所有权

完全所有权是所有权的常态,各国民法或物权法上所规定的所有权均为完全所有权。

(2)限制所有权:

限制所有权乃所有权的变态形式,是指所有权的权能范围或存续期间受有一定限制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