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 重难点导学

一、占有概述

1.占有的概念和特点

(1)占有的概念

通常认为,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于物有控制与支配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

(2)占有的特点

占有关系以物为客体。

占有人须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占有是一种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

2.占有制度的社会作用

(1)占有制度有利于稳定现实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占有制度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

(3)占有制度有助于协调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之公平。

3.占有的分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以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为标准

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非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时效取得及先占取得所有权等,均须以自主占有为要件。

(2)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以占有是否有真正的权利基础为标准

有权占有又称为有权源的占有、有本权的占有,是指有法律上根据或原因的占有。

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原因的占有。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两者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有权占有人可以基于其占有权对抗任何人,而无权占有人则不能对抗权利人返还原物的主张。

(3)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以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标准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

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对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的占有。

区别二者的意义在于:

a.在时效取得中,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时效期间不同;

b.动产的善意取得以善意占有为要件;

c.占有人对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因其占有为善意或恶意而有所不同。

(4)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

直接占有标的物的,为直接占有;

不直接占有标的物,但对于物的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该物有管领力的,称为间接占有。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

(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以占有人是否亲自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为标准

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亲自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

辅助占有是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的管领。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交易时应认清真正的占有人。

(6)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以占有的人数为标准

单独占有是指占有人为一人的占有;

共同占有是指二人以上对物的占有。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在共同占有时,各占有人就物的使用不得互相请求占有的保护。

(7)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以占有的手段为标准

以强暴手段而为的占有,为强暴占有(如抢夺或抢劫他人财物而为的占有)。反之,则为和平占有。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时效取得之成立须以对物的和平占有为必要。

(8)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以占有的时间是否间断为标准

时间上继续无间断的占有为继续占有,反之为不继续占有。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时效取得一般以继续占有为条件。

(9)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以占有方法为标准

公然占有是指不以隐藏方法避免他人发现而为的占有,反之则为隐秘占有。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时效取得的成立以对物的公然占有为必要条件。

二、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1.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取得也称占有的发生,是指占有人依照某种事实或原因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1)占有的原始取得

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

(2)占有的继受取得

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其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占有的让与

占有的让与是指占有人以法律行为将其占有物交付于他人,受让人因此而取得占有。

a.占有人须有让与占有的意思表示。

b.须交付占有物。

占有的继承

占有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不要求继承人知悉继承事实的发生,也不要求继承人事实上已管领其物或存在交付行为,更不需要作出继承的意思表示。

占有继受取得的效力是占有的受让人或继承人可以主张将自己的占有期间与前占有人的占有期间合并计算,以享受取得时效期间计算上的利益。

2.占有的消灭

如果占有人对标的物事实上的支配力与控制力不复存在,占有便归于消灭。

但需注意的是,占有人对占有物的管领力的丧失,须为确定的、持续的丧失。如果仅是一时不能实行管领,或非出于自己意思丧失管领但仍能够依法诉请追回的,则占有并不消灭。

三、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是指占有所具有的法律上的证明力和强制力,即法律为了平衡占有关系中各主体的权益而对其权利义务所作的强制性配置。

1.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

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是指为了更好地保护占有人的利益,实现占有制度设立之宗旨,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法律所作的推定占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善意、和平、公开的占有,以及在能证明前后两端为占有时推定为无间断的继续占有等规定。

2.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基于占有之背后真实权利存在的盖然性,为保护占有人的权益,实现占有制度的立法宗旨,法律所作的占有人基于其占有而产生的各种权利外像具有真实的权利基础的推定。占有的权利推定,是占有的最主要的效力。

(1)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合法有此权利;

(2)受权利推定保护的占有人不承担有权占有的举证责任;

(3)权利的推定效力,不仅占有人可以主张,第三人也可以主张;

(4)受权利推定保护的人,包括一切占有人,无论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存在瑕疵;

(5)权利的推定,既可以是为占有人的利益而为推定,也可以是为占有人的不利益而为推定;

(6)权利的推定仅具有消极的效力,占有人不得利用此项推定作为享有权利的证明;

(7)权利的推定适用于动产和没有登记的不动产,已登记的不动产则不发生权利推定问题。

3.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

(2)费用求偿权;

(3)返还占有物的义务;

(4)赔偿损失的义务。

四、占有的保护

1.物权法上的保护

(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是指当权利受到侵害或妨害时,权利人以自我保护力排除妨害,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

自力防御权

自力防御权又称占有防御权,是指占有人对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得以自己的力量防卫的权利。

a.只有直接占有人或辅助占有人才能行使此项权利,而间接占有人既无对标的物的事实上管领,自然也无自力防御的问题;

b.必须针对现存的侵夺或妨害行为而行使,对已过去的侵夺或妨害行为不得行使;

c.恶意占有人及其他有瑕疵占有的占有人,如其占有为侵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来,则其对于原占有人的就地追索或追踪取回,无自力防御权可言。

自力取回权

自力取回权又称占有物取回权,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被侵夺后,有权立即以自力取回占有物而恢复占有的权利。

(2)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又称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或妨害时,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防止及除去妨害的权利。

2.债权法上的保护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占有虽然只是一种事实状态,但因其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而可以成为不当得利的客体。因占有产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两种:

因侵害他人占有而获得的利益;

因给付目的未达到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任何侵害合法占有者,皆应承担侵害占有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