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重点难点导学

一、著作权管理组织

1.著作权管理概述

从法律地位上看,集体管理组织有两种类型:一是民间性的私人团体,一是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

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并未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第一个著作权管理协会就是1993年成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现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活动规则。

2.集体管理组织与作者、表演者等的关系

(1)法律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第1款前半段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2)集体管理组织与作者、表演者等的关系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正好符合信托的特征,所以应当将其界定为一种信托关系。

此外,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还可以采取会员制方式和非会员制方式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生联系。此时会员与集体管理组织是一种隐名代理关系,而非会员与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仍然是信托关系。

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1)作品使用者通过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一揽子许可使用合同来大量使用作品。

(2)关于合同的性质,有三种观点:

从信托的角度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许可使用合同,与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无直接关系;

从隐名代理的角度讲,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许可使用合同,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直接关系;

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签订合同的目的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签订的利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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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行政管理

1.著作权行政管理组织

著作权行政管理组织是官方机构,代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有关的著作权事务,处理有关的著作权纠纷。分两级:

(1)国家级,即国家版权局;

(2)地方级,即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其他各级版权局。

2.著作权行政管理组织的职责 

(1)国家版权局的主要职责

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负责著作权的涉外管理工作;

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承担国务院交办的著作权其他管理工作。

(2)地方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在本地区实施、执行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具体办法;

查处本地区发生的严重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组织本地区的著作权合同纠纷仲裁;

监督、指导本地区的著作权贸易活动;

监督、指导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本地区的活动。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

1.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是按照各种权利的所有人建立的单一组织,也可以是为各种权利所有人的利益建立的管理各种权利的组织,还可以是同时管理著作权和相关权的一个组织。

2.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

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第2款规定,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官方性的、半官方性的,还是非官方性的,国际上并无统一模式,也无绝对性的结论。

3.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

集体管理组织应根据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的授权,按照自己的组织章程,以自己的名义履行以下职能:

(1)与使用者协商报酬标准、报酬数量和发放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2)向使用者发放该组织所管理的权利使用许可证;

(3)在未发放许可证而收集报酬的情况下,与使用者协商报酬的标准和数量;

(4)收集许可证规定的报酬和第(3)项报酬;

(5)向其代表的著作权和相关权人分配并支付根据第(4)项所收集的报酬;

(6)为了保护其所管理的权利,实施一切必要的法律行为,如诉讼、仲裁等;

(7)根据从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那里取得的权利,从事其他活动。

4.集体管理组织的义务

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著作权人、相关权人的授权,为其所代表的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利益开展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在支付报酬时,向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提供含有使用其作品情况材料的决算报表。

(2)将其收集到的报酬全部分配给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

(3)及时、认真地收集使用费,并对未按时缴纳使用费的人主张权利,必要时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