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重点难点导学

一、著作权的转让

1.著作权转让的概念

(1)概念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转让合同将其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著作权转让的客体是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

(2)地域性

著作权具有地域性,即相同种类的权利在不同的法域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彼此独立的。著作权人可以将它按不同法域进行分别转让,也可以向不同的人转让。

(3)关于著作权能否卖绝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3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但不能将著作权之全部转让理解为著作权卖绝。

(4)关于未来著作权的转让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未予规定。“未来著作权”是指由将来创作的作品所产生的著作权,或者现有作品在将来因某一事件的发生而可能产生的著作权。《英国版权法》允许转让未来版权。

2.著作权转让合同

(1)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相对人就著作财产权之全部或部分的转让而订立的合同。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转让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因此,著作权转让合同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而且还需要到版权管理部门备案。

(2)著作权转让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作品的名称。

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转让价金。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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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1.许可使用的概念

(1)概念

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他人在某个地域范围内以某种方式利用其作品的制度。许可使用的标的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几项,不能是著作人身权。

(2)许可使用与著作权转让的关系

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所获得的只是对作品的使用权。

被许可人若获得了专有许可使用权,在一定的意义上,就相当于通过转让合同取得了该项权利,因为这种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享该项权利,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以与该被许可人相同的使用方式对该作品进行使用。

从法律上看,专有许可使用与转让存在着质的区别,即专有许可使用人只能自己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约定的方式使用,不能转让该权利;而受让人不仅自己能够使用,而且还能将其拥有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3)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关系   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通过许可使用合同授权相对人使用其作品的行为,被许可的标的可以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任何权利,使用方式、时间、地域范围等都可以通过协商约定,是自己意志的体现。而法定许可使用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某些特定主体以某种方式使用作品的制度,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法律未作规定的,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而且,虽然法定许可使用者也得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其报酬是法律规定的,不是与著作权人协商约定的。

2.许可使用合同

(1)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许可其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约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的合同。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因此,许可使用合同是要式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2)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付酬标准和办法。

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著作权的质押

1.质押

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因此,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能作为质押标的。

2.著作权质押

我国著作权质权的设定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1)著作权质押合同

著作权质押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作为出质人,以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之全部或部分作为质物,与主合同债权人订立的担保合同。

(2)质权对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财产权出质后,非经质权人同意,作为出质人的著作财产权人不得许可他人以与出质之权利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更不得转让该权利。

(3)质权的实现

著作权人所担保的债权到期未得到清偿的,质权人就可以将作为质物的著作财产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就其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质押关系的终止

被担保的债权,在债权清偿期届满时已得到清偿的,质押关系终止。

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将该许可费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且能够全部清偿的,质押关系终止。

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他质物替代,或者以其他担保形式替代的,原质押关系终止。

其他形式的终止。

【例】我国著作权的转让特点是什么?(武汉理工2007年研)

答:(1)概念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在允许转让著作权的国家,也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著作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2)特点

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即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

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例如,将出版权转让给出版社,将表演权转让给表演团体,将录制权转让给音像公司,将播放权转让给广播电台,等等。即使是单独一种财产权,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例如,转让人将翻译权中的法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甲出版社,将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乙出版社,将德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丙出版社等。

著作权转让可以是分地域的。例如,同是英文版翻译权,转让人将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美国一家出版社,将亚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印度一家出版社,将欧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英国一家出版社等。

从不同国家的情况来看,著作权转让可以是永久的,即整个著作权保护期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即著作权保护期内若干年的。有期限转让与专有许可使用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