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重点难点导学

一、相关权概述

1.相关权的概念

相关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之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关权只是大陆法系国家授予的权利,与著作权有关,但却平行于著作权。

2.相关权的特点

(1)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主体是自然人——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只有在少数特殊情况下,著作权主体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相关权主体则正好相反,一般情况下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在特殊情况或者少数情况下,才是自然人。

(2)相关权主体通过传播现有作品获得权利,而著作权主体则是通过创作作品获得权利。

(3)相关权的客体是传播行为所产生的智力创造性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创作行为所产生的独创性智力成果。

(4)相关权的内容很有限。除表演者权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外,其他种类的权利均只有少数几个权项。

(5)相关权的保护期是自传播成果公开之日起的若干年,因为其主体主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不宜采主体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若干年的办法。

【例】相关权与著作权(中南财大2008年研;武汉理工2004年研)

答:相关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之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关权只是大陆法系国家授予的权利,与著作权有关,但却平行于著作权。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相关权的规定。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版权。著作权有三个重要特征,即内容的双重、具体化的专有性和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

相关权主体通过传播现有作品获得权利,而著作权主体则是通过创作作品获得权利。相关权的客体是传播行为所产生的智力创造性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创作行为所产生的独创性智力成果。

二、出版者权

1.出版者权的概念

出版者权,是图书出版者或者报刊出版者对其编辑出版的图书或者报刊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出版者权可分为图书出版者权和报刊出版者权。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都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是自然人。

2.出版者权的权源

(1)与其他的相关权相比,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享有的专有权利,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著作权人的授权,另一方面来自法律的规定。如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来自著作权人的授权;而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版式设计权,是法律赋予的。

(2)图书出版者和报刊社取得对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而取得出版权、发行权;

由著作权人主动向出版社或报刊社投稿取得对所投之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

通过向作者约稿,取得对所约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

3.出版者权的内容

(1)图书出版者的出版权内容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有权出版并发行约定的作品。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版式设计,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版式设计。

(2)报刊社的出版权内容

依法可以对所编辑的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对其发行之报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

(3)出版权的期限

图书出版者、报刊社对图书、报刊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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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演者权

1.表演者权概述

(1)概念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者。表演者可以是演员、演出单位或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所进行的表演必须是公开的,在家庭范围内、在私人聚会上、在单位内部进行的表演,不产生表演者权。

(2)表演者权的权源

表演者权以表演权作为其权利的来源。具而言之,表演者权的权源有:

表演者使用他人的原创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的演绎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同时取得原创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并支付双重报酬。

(3)表演者权与表演权的比较

权属不同。表演者权是一种相关权,而表演权是一种著作权。

主体不同。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作品的人,而表演权的主体是创作作品的人。

客体不同。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者为再现已有作品所进行的表演,而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

内容不同。表演者权是一束权利,包括表演者人身权和表演者财产权,而表演权只是著作权的一个权项,仅仅是一种财产权。

保护期不同。表演者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表演者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而表演权的保护期根据作者和作品的不同而不同,或者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50年,或者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权利来源不同。表演者权以表演权为其产生的法律基础,即以表演权作为其权利的来源;而表演权来源于作品的创作,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表演权就随著作权的产生而产生。

2.表演者权的内容

(1)表演者人身权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表演者有权以适当的方式指明自己的真名、艺名等,表明自己是该表演的表演者。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表演者禁止他人以任何形式或方式捏造不实之词,歪曲、篡改其表演,诋毁、诽谤其声誉,损害、破坏其艺术形象的权利。

(2)表演者财产权

对表演的现场直播许可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a.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权利;b.许可他人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权利。

对表演进行录音录像许可权。

音像制品复制、发行许可权。

信息网络传播许可权。

3.表演者权的保护期

(1)表演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表演者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例】表演者权(清华大学2011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

四、唱片制作者权

1.唱片制作者权

我国《著作权法》将它称为“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唱片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唱片制作者权的主体为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录像制品制作者。由于唱片制作者所制作的音像制品并不一定是对已有作品进行表演的录制品,所以唱片制作者权与著作权没有必然的关系。

2.唱片制作者权的内容

(1)复制、发行音像制品许可权。唱片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权利。

(2)出租音像制品许可权。音像制品所有人只有取得了音像制品制作者的许可,才能从事出租音像制品的.活动。

(3)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音像制品许可权。

音像制品制作者行使上述三项许可权时,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而且,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音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唱片制作者权的保护期

唱片制作者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音像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五、广播组织权

1.广播组织权概述

(1)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主体是有线或无线广播电台、电视台。不仅包括有线广播,而且包括无线广播;不仅包括声音广播,而且包括声音、图像的广播。

(3)客体是广播组织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如我国中央电视台对其制作的《新闻联播》节目享有广播组织权。

2.广播组织权的来源

(1)来源于著作权。

(2)来源于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3)来源于电影作品、录像制品的权利。

(4)自作节目。

3.广播组织权的内容

(1)转播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转播。

(2)录制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在音像载体上。

(3)复制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录制有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的音像制品。

4.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

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