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重点难点导学

一、著作权主体概述

1.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1)概念

著作权主体,又称著作权人,是对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著作权人的资格

著作权人首先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即享受由作品产生的权利和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的资格。

(3)著作权的继承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死亡后,其依法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由其继承人继承,基本不会发生特殊问题。但是,精神权利不可转让,不能被继承。

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只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并未规定作者死亡后仍然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例】作者与著作权人(中南财大2007年研)

答:(1)概念

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一般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就是作者。如有特殊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可能不是作者,如“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2)二者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作者就是著作权人,二者具有很大的重合性。

著作权人的概念范围大于作者的概念范围,除了作者外还包括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著作权主体的产生

(1)著作权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创作作品或者组织自然人创作作品,依法获得原始著作权,成为原始著作权人;也可以通过受让、继承、受赠与或者受遗赠而成为著作权人。

(2)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实行自动取得原则,不必办理任何手续。为了明确其著作权主体身份,便于今后行使其著作权,著作权人也可以进行作品登记。

通过继受方式取得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需有合法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有证明其继承者的身份、受赠与或者受遗赠的证明文件即可,不必办理相应的登记、公告手续。

二、著作权主体的种类

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主体的权利基础为标准,可以将著作权主体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划分意义:两者所享有的权利和保护方式不完全相同。

(1)原始主体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的方式有三种:

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法律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制片者”就是电影等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

合同约定。通过约定取得著作权,是著作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通过此方式获得著作权的人,是原始主体,而非继受主体。

(2)继受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他方式取得著作权的,均为继受主体。  

2.完整主体与不完整主体

(1)分类标准——以著作权人所享有著作权的完整性为标准

著作权完整主体,指依法享有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之全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不完整主体,指依法享有著作财产权或者著作人身权之部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由于著作人身权不得转让,所以只有原始主体可能成为完整主体,继受主体为不完整主体。但是,著作权原始主体并不一定都是完整主体。

(2)划分意义

完整主体有权全面支配其著作权的行使和利用,决定著作权的命运;而不完整主体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一是要注意自己的权利范围和种类,二是要注意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不得因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侵犯他人的权利。

(3)由于著作人身权不得转让,所以只有原始主体可能成为完整主体,继受主体为不完整主体。但是,著作权原始主体并不一定都是完整主体。  

3.本国主体、外国主体与无国籍主体

(1)分类标准——以著作权主体所属国籍为标准

自然人情形下的划分

a.本国主体就是具有其主张著作权保护国之国籍的自然人;

b.外国主体就是其所具有之国籍(有的人可能具有多重国籍)都不是主张著作权保护国之国籍的自然人;

c.无国籍主体就是在其主张著作权保护时,不具有任何国籍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情形下的划分

a.本国主体就是依据其所主张的著作权保护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者组织;

b.外国主体就是依据其所主张的著作权保护国之外的法律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无国籍的情形。

(2)划分意义

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尽管有关国际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不歧视原则”等,但是,本国主体、外国主体与无国籍主体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取得著作权的方式有所不同、享受权利的内容有所不同、保护的期限与其所属国有关等。

4.自然人主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与国家

(1)划分标准——以著作权人之特征为标准划分

自然人主体,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简称为“法人主体”),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法律意义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其他情况下,应推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为原始主体。

一般情况下,国家不享有著作权,但是,国家也可能通过继受方式取得著作权。

三、著作权主体的确定

著作权主体的确定,实际上就是关于著作权原始主体的确定。

著作权原始主体的确定应考察两个标准,即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实质标准”即“作者身份”或者具有取得原始著作权的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形式标准”即有关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是否有其以作者身份的署名。

1.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实质标准

确定著作权原始主体的实质标准,就是确认原始主体的“作者身份”或者证明其享有原始著作权的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

(1)作者的确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确定作者有以下要素:

作者所为之行为是智力活动,而非其他活动。如收集资料的行为,就不是智力活动,因为这种行为是可替代的。

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对作品构成要素的选择活动。尽管各种作品所用的构成要素都是文字、数字、符号、色彩、光线、音符、图形等,但对构成要素的选择却因人而异。

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将其所选择的作品构成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规则和顺序组合起来的活动。

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方法等综合理念的活动。

前述四要素是并列关系,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视为作者的情形

视为作者的情形,就是法律规定,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品之作者的情形。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应符合三个条件。三条件为并列关系,须同时具备。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作品的组织者;

b.创作者所创作的作品须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c.由作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职务作品分为“普通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创作普通职务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享有完整著作权;而创作特殊职务作品的自然人只享有署名权,由作品产生的其他著作权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

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区别

a.隶属关系不同。特殊职务作品的创作者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某种隶属关系,而法人作品的创作者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一定具有隶属关系。

b.创作起因不同。法人作品的创作一般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动发起,或者事先征得了其同意;而特殊职务作品的创作既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起的,也可以是创作者自己发起的。

c.作品理念不同。法人作品所表达的或者代表的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不能是创作者自己的意志;而特殊职务作品所代表的就是创作者自己的意志,基本不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d.作品种类不同。法人作品可以是任何种类的作品,而特殊职务作品只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和计算机软件等,少有其他作品。

(3)合同约定的情形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在此应特别注意:通过委托创作合同约定作品著作权归属而享有著作权,不是著作权的继受取得,而是著作权的原始取得。

【例】简述职务作品的概念及著作权的归属。(中南财大2010年研;北科2007年研;西南财大2007年研;江西财经大学2008年研)

答:(1)职务作品的概念

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所谓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职务作品可以根据著作权归属上的不同规定划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2)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职务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那么,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其许可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特殊职务作品

对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主要有:a.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形式标准

(1)法律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这是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形式标准,同时也是关于作者地位的推定制度。

(2)推定方式

一般情况下,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就应依法成为作者,享有著作权。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却不是作者。前面所指的“事实”,是指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上是否有某人的署名。

(3)如果有关当事人对这样的“事实”持有怀疑,法律允许异议者以举证方式,证明自己的主张。一般情况下,异议者所提出的主张大体有两种:肯定性主张和否定性主张。

3.某些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定

(1)演绎作品著作权主体

演绎作品是对现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创作演绎作品的自然人为演绎者,即演绎作品的作者。如无特殊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作者享有。

(2)合作作品著作权主体

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的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判断某作品是否为合作作品,应当把握以下要素:

合作作品的创作者须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一个人单独创作的作品不是合作作品。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相互须有共创作品的合意。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之间没有共创作品的合意,其所创作的作品就不是合作作品。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须有共同创作品的行为。

各创作者的贡献形成一件完整的作品。

合作作品的创作者称为合作作者,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因此,合作作品的创作者是著作权主体。但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3)汇编作品著作权主体

汇编作品,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进行汇编行为的人,称为汇编人。汇编作品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如无特殊情况,汇编人就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汇编人行使其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仅能及于自己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本身,不能及于被汇编的资料。

对于无独创性的汇编,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4)职务作品著作权主体

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分类:

a.普通职务作品,就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作品,但是,公民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没有或者基本没有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不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普通职务作品的创作者是职务作品的完整著作权主体,其所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优先使用时间为自作品交付之日起的两年。

b.特殊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有两个:一个是作品的创作者,另一个是创作者的所属单位。作品创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例】简述我国著作权关于“单位视为作者的作品”的规定。(武汉理工2005年研)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依此规定,一般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就是作者。如有特殊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可能不是作者,如“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2)视为作者的情形,就是法律规定,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品之作者的情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可知,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作品的组织者;

创作者所创作的作品须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由作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此三条件为并列关系,须同时具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某作品的作者,即成为原始著作权主体,享有完整著作权,创作者不享有任何权利。

(3)“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作品”(简称为“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区别

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分为“普通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区别虽然有法律规定,但实际判断却比较困难。二者的区别体现在:

隶属关系不同。特殊职务作品的创作者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某种隶属关系;而法人作品的创作者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一定具有隶属关系。

创作起因不同。法人作品的创作一般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动发起,或者事先征得了其同意;而特殊职务作品的创作既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起的,也可以是创作者自己发起的。

作品理念不同。法人作品所表达的或者代表的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不能是创作者自己的意志;而特殊职务作品所代表的就是创作者自己的意志,基本不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作品种类不同。法人作品可以是任何种类的作品;而特殊职务作品只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和计算机软件等,少有其他作品。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不可能发生重合,即某作品不可能既是法人作品,又是职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