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股份有限公司

9.1 复习笔记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数量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1)股东人数设置最低限额。各国公司法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最低法定人数,对其上限则不作限制,使得公司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

(2)股东出资等额性。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征。公司资本必须分为等额股份,这使得公司股东的地位具有平等性。

(3)募集资本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股票的形式募集资本。股票一般可以自由转让、流通,这决定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公开。

(4)设立要求严格。股份有限公司在经济地位、组织活动等方面的特点,决定了国家必须严格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因而法律对其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等均作了严格规定。

(5)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基础是公司资本,与股东的信誉、地位、声望等没有必然联系,股东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出资,一般也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二、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人数要求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要求,从而可以广泛筹集资金,扩大公司资本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一般有上限要求,我国公司法规定为50人。

(2)公司筹集资本的方式和公示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本,这使得公司的股东具有广泛性,股东出资转让自由,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必须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公司资本,股东出资转让受限制,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会计情况也无须向社会公示。

(3)公司机关的完善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会是必设的,公司机关健全,可以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有限责任公司中一般只有董事会与经理是必设的,公司机关不太健全。

(4)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的资本,与公司成员的信用无关,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本质上为资本联合的公司,但股东人数的上限、募集资本的不公开,使股东之间具有人身信任性,从而具有人合因素,是人合兼资合统一的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要件。发起人也称创立人,是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并签署公司章程,对公司设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发起人中应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均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资本条件。对于作为资本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本或股本是公司生存运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或股东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构成。

(3)行为要件。是指公司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所进行的一系列连续性准备行为,包括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认缴出资、确定公司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等。这些设立行为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4)组织条件。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2.设立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依公司设立的方式不同分为发起设立程序和募集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设立程序如下:

订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之间就设立公司有关事项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是规范、约束发起人行为,明确其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其性质近似于合伙协议。

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制定后即生效。

发起人认足股份并缴纳股款。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认足公司全部股份。我国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纳,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以作为出资。

选举公司机关成员。发起人在缴付全部出资后,应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申请设立登记。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申请及批准文件。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相关文件的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至此成立。

(2)募集设立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设立程序如下:

订立发起人协议。

草拟公司章程。发起人草拟公司章程,由日后召开的创立大会通过。

发起人认缴股份。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各国都对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作出一定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公告招募股份及缴纳股款。发起人在向公众公开募股前,一般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募股。募股申请获批后,发起人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并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由其代为承销股份,同时与银行签订委托其代收股款的协议。认股人须按所认股份缴纳股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股款缴足后,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召开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并验资后,发起人应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应由代表股份总数一定比例(我国公司法规定为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并在创立大会上通过公司章程,决定是否成立公司,选举公司首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申请设立登记并公告。董事会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有关文件并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公司经登记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1.公司资本的概念与特征

(1)公司资本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又称注册资本或股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并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在外国公司法中,“公司资本”一词还有多种含义:

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资本又称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章程确定的,在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由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或公司实收的股本总额。

在授权资本制下,注册资本又称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授权公司最高可以发行或筹集的公司资本或股本。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资本呈现出下列形态:

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已经招募并由认股人认购的股份总数。

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认股人已经向公司缴纳股款而形成的股本总和。

催缴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公司随时可以向股东催缴的资本。

保留资本,又称储备资本,是指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在公司正常营业期间内不向股东催缴,直至公司终止清算时才向股东追缴的发行资本的保留部分。

(2)公司资本的特征

在我国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公司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确定的资本总额。但在实行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的国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名义资本,无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发行认足,可以分期发行缴纳股款。

公司资本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各国公司法均规定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记载内容包括资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等。

公司资本必须是在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款总额。公司资本登记的目的在于公示以产生公信力,对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2.公司资本的立法原则

为保护债权实现和交易安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立法中确立了一系列关于公司资本的法律条文,经归纳综合,称为“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具体阐释如下:

(1)资本确定原则

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资本必须具有确定性,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并应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记载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首要立法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或资本拘束原则,是指公司在其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应当经常保持与其确定的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从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来看,资本维持原则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发起人、股东的出资可以转让但不得抽回;

在公积金提取前,不得分配公司利润;

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公司的原始股东对货币之外的出资价值承担保证责任。

(3)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资本不变原则与资本维持原则的实质一样,都是为了防止因公司资本总额的减少而导致公司责任能力的缩小,进而强化对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两者相互关联,各有侧重。

3.不同资本制度

(1)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的含义

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法定资本制的利弊

利:这一制度能有效地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投机、欺诈行为,保证交易的安全。

弊:公司成立后资本变更需要履行烦琐的变更登记程序,筹资的困难和公司成立之初资本闲置相对过剩,使股东权益受损等。

(2)英美法系国家的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的含义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只需在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和设立时发行的股本额,而不要求股东认足全部资本,公司即可成立。

授权资本制的利弊

利:这一制度适应了市场经济对公司设立、决策快速和高效的客观要求,使发行股份的时间具有极大弹性,便于公司适时筹资,降低了投资经营的风险,同时也简化了公司资本变更的程序。

弊:容易产生欺诈投机行为,削弱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董事会权力的扩张会使对股东权益的维护有失周全。

(3)我国公司法采用折中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权衡前两种制度利弊的基础上,将两者有机融合而形成一种新的资本制度,即公司章程中不仅要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而且应规定符合法定标准的首期股份发行数量。在首期股份认足、缴足后,公司即告成立,其余股份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随时发行完成。

4.公司资本的变动

(1)资本变动的类型

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简称增资,是指公司成立后在存续期间内,为筹集资金、扩大经营,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的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a.增加股份的数额,发行新股,即公司在原定股份总数之外发行新的股份。这种方式既可以采取向原有股东配股、送股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吸收新股东加入公司的形式,还可以采取将可转换公司债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形式。此种发行新股的方式由于不受公司原股本总额的限制,因而与授权资本制下的发行新股不同。

b.增加股份金额,即公司在不改变原定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的金额。此种方式的增资,实际上是增加了原有股东的股份出资数额,因此,只能在原有股东内部进行,不能向社会发行。

c.既增加股份的数额,又增加每股的金额,即同时采用前两种方法进行。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常采用第一种方法。同时,我国公司法还规定,可以将公司的公积金转增为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减少资本

减少资本,简称减资,是指公司成立后在存续期间内,资本过剩或经营亏损严重,基于公司营业的实际需要,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资本总额的行为。与增资方式相对应,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方法也有三种:

a.减少股份数额,即每股金额不减少,只是减少股份总数。具体又分为消除股份和合并股份两种,消除股份如实践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b.减少股份金额,即不改变股份总数,只减少每股的金额。具体又分为免除股东未缴足的股款、发还股东已缴的部分股款和注销每股部分金额。

c.既减少股份数额,又减少股份金额,即同时采用前两种方法进行。

(2)资本变动的法定程序

由股东大会作出资本增减的决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增减资本,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和公告手续。

我国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减资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自登记之日起,公司的资本变动发生法律效力。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1.股份的概念与特征

(1)股份的概念

广义的股份,是指各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采用之。

狭义的股份,专指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之。

(2)股份的含义

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最小计量单位,即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的资本总额;

股份又是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基本计量单位。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大小及范围取决于其拥有的股份数额的多少。

(3)股份的特征

股份具有平等性。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一律相等,每一股份代表一个独立存在的股东权。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股份具有不可分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为股份,股份则不可以再分,它是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但股份的不可分性并不排除某一股份可以为数人“合手共有”。

股份具有证券性及可转让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故具有证券性。除法律对特定股份的转让有限制外,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股份的转让和流通,是通过股票交易进行的。

(4)股份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分为不同的种类。

依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a.普通股,是指股东权利平等而无差别待遇的股份。普通股是公司资本构成中最基本的,也是风险最大的股份。

b.特别股,是股东权利由法律和章程作出有别于普通股股权的规定的股份。它又可以分为在股息/红利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和表决权行使等方面的权利优于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前述权利劣于普通股的劣后股。

依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可以将其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a.额面股,是在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

b.无额面股,又称比例股或部分股,是指股票票面不表示一定金额,而只表示其占公司资本总额一定比例的股份。无额面股的优点在于公司增资时,只需增加每股代表的资本额即可;其弊端在于股份所代表的金额常处于不确定状态,增加了股份转让及交易的难度。我国公司法禁止发行无额面股,只允许发行额面股。

依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可以将股份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a.记名股,是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上的股份。记名股的权利只能由股东本人享有,非股东持有股票并不享有股权。记名股的转让须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中,否则,转让不产生对抗效力。

b.无记名股,是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份。凡持有股票者即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在转让股份时,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发生转让的效力。

(5)股份的发行

股份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分配或出售自己股份的行为。依股份发行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

设立发行

设立发行,是指为使公司成立而募集资本,并以此为目的所进行的股份发行。依公司设立方式的不同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a.发起设立,指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向社会募集;

b.募集设立,指首期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缴一部分(我国公司法规定为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外,其余部分应向社会公开发行。

新股发行

新股发行,是指在公司成立后以增加公司资本或募足公司资本为目的所进行的股份发行。依发行目的、要求及方式的不同,新股发行又可以分为:

a.增资发行与非增资发行

增资发行是公司资本超过原注册资本所进行的股份发行。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成立后所进行的股份发行即为增资发行。

非增资发行是指就公司章程记载的资本与公司成立时首次发行的股份之差额部分,在公司成立后为募足资本而进行的股份发行。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成立后所进行的股份发行即为非增资发行。

b.通常的发行与特别的发行

通常的发行即以增资为目的所进行的新股发行;

特别的发行则不以增资为目的,而是为了分配盈余,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或将可转换公司债转变为股份所进行的新股发行。特别的发行的结果是公司资本的必然增加。

c.不公开发行与公开发行

不公开发行也称定向发行,是指只由特定的法人、股东或公司内部职工(公司雇员)认购股份,而不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公开发行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因公开发行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其法定要求较之不公开发行更为严格。

(6)股份的转让

股份转让的含义

股份的转让是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从而转让股东权的法律行为。各国公司立法上均确立了股份自由转让的原则。

股份转让的方式

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股票不同,其转让方式也不同。

a.记名股份的转让。须变更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相关记载。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b.无记名股份的转让。无记名股份的转让以股票的交付为成立要件,无须登记。我国公司法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效力。

股份转让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对此加以限制的规定主要有:

a.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b.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c.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经理和监事须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d.公司一般不得收购自己的股票,但为减资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7)股份的质押

股份质押的程序

在我国,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可以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出质人依法转让股票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份质押的限制

但法律对股份的质押作出了限制,即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如果允许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当债务人无力偿债时,公司有权将其质押的股票变卖或折价受偿,此时将可能出现公司购买自己的股票的情形,而此种情形一般为各国公司法所禁止。

2.股份与股票

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的书面凭证。股票与股份具有密切的联系,两者形同表里:股份是股票的实质内容,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有关股票的种类、发行及转让等问题实际上就是股份的种类、发行及转让问题。但作为股份的表现形式,股票具有不同于股份的自身特征:

(1)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含有财产权的内容,加之股票可以流通、质押,具有投资价值和市场价格,故为一种有价证券。

(2)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而非设权证券。股东权是基于股东向公司出资而获得的权利,它不是由股票设定的,股票仅是对股东权存在的一种证明。因此,股票具有权利证书的效力,而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

(3)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作为要式证券,其形式、制作程序、记载的事项和方式均须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的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须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后生效。

(4)股票是一种风险证券。除非公司终止,股票没有到期日。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可以转让股票,但不能要求公司还本付息或者退股。由此,股票投资具有高风险性,是典型的风险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