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公司法概述

7.1 复习笔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企业。根据各国公司发的立法规定,公司有两种主要形式分别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的特征

(1)社团性。公司的社团性,又称为集合性,是指公司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集合而成。但各国对一人公司在不同程度上予以承认,我国公司法亦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公司的社团性。

(2)法人性。作为法人,公司须满足以下要件:

依法经登记成立;

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

须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依法独立承担责任。

(3)营利性。营利性是指公司设立的最终目的是为获得利益而从事经营活动,并将所获利益分配给股东。

二、公司的历史沿革

1.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1)通说认为,现代意义的公司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沿海都市的船舶共有与康孟达契约。在这一时期产生的企业形式奠定了现代公司的基本形态。

(2)1600年,东印度公司成立,首开公司制度的先河,为现代股份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1657年,英国才出现了较为稳定的公司组织,传统的、近代的股份公司才逐步地过渡为现代意义的股份公司,公司组织才有了质的飞跃。

(4)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力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为加快资本的集中,股份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被广泛采用。

(5)随着公司发展的巨型化和多元化,产生了各种垄断公司和跨国公司。

2.我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1)鸦片战争以后,海禁大开,外国商人纷纷来中国建立各种各样的洋行,当时也有中国人应募入股投资,更有先行者自行创办公司。于是,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才逐步在中国盛行开来。

(2)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完成,传统的公司类型基本绝迹。

(3)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开始出现了传统公司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4)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试点深入进行,一大批国有企业被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所有制经济蓬勃发展。

三、公司的分类

对公司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公司的学理分类

(1)按其成立基础的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

(2)按公司股东结构,公司可以分为一元公司和二元公司;

(3)按公司之间的隶属关系,公司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4)按公司国籍,公司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跨国公司);

(5)按公司之间的管辖关系,公司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2.公司的法律分类

(1)大陆法系国家将公司分为: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就公司债务对公司债权人负连带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出资人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即指由承担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股东混合组成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资本划分为均等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公司形式。

(2)英美法系国家则将公司分为封闭型公司、开放型公司,以及保证责任公司。

四、公司法的概念与特点

1.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有形式和实质之分。

(1)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即公司法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即调整有关公司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除单行的公司法外,还应包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所表现出来的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法规。

2.公司法的特征

从公司法的基本内容及与其他法律的区别来看,公司法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公司法确定了公司的类型、法律地位、设立条件及组织机构等,同时还规定了公司的内部行为规则以及与公司组织的运作和发展相关的外部行为规则。因此,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特征。

(2)公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公司法中既有大量的实体法规范,同时也规定了若干程序性规则,亦即公司法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

(3)公司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同时兼具任意性规范。公司法有鲜明的管理性,其规范多以强制性为主,同时也以一定的任意性规范体现股东和公司的“意思自治”。

(4)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公司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实施的,主要在该国内施行,因而属于国内法。但由于经济交往的频繁以及经济活动对主体的共性化要求,其内容带有明显的国际性。

五、公司的设立

1.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的设立即公司的组建和创设,是指公司的创办人为使公司成立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公司设立有四种设立主义:

(1)自由设立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不需要任何条件,也不必经过许可批准,完全由设立人自由为之。

(2)特许设立主义,是指公司设立须经由国家元首颁布命令,或基于立法机关的立法予以特许。

(3)核准设立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依法由国家主管机关批准。

(4)准则设立主义,是指法律对公司设立的条件作出规定,申请人以此为准则,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登记,而无须国家主管机关审批即可设立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上采用准则主义,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公司的设立不等于公司的成立,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活动结束的标志和积极成果。

2.公司的章程

(1)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章程是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2)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主要有如下法律特征:

公司章程是特定的法律文件,是公司设立与运行的根本规则。

公司章程必须全面反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发起人对拟设立公司仅可以在与法律规定相吻合的前提下增加特殊事项的规定和其他任意性规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规范。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自行制定、自己来执行且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内部规章,具有自治规范的特征。

(3)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指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在公司法理论上,一般将公司章程的内容分为以下三类: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法律明确规定每个公司章程都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其中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公司章程均将归于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即由法律列举的,由公司章程制定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的事项。该类事项非经记载于公司章程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该记载事项无效,但该事项无效并不导致整个章程无效。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无规定,是否记载于章程由公司章程制定人根据公司实际予以抉择的事项。

(4)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对公司章程内容的变更。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不得随意变更,但随着社会经济状况或公司本身情况的变化,在不违反公司设立目的、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章程作适时、适当的修改,实属必要。修改章程必须按法律规定进行,若涉及登记事项的修改,应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1)公司的名称

公司名称的含义

公司的名称即公司的称谓,是公司借以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标记。公司名称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每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而且公司设立时必须有公司名称并进行相应的登记。

公司名称的选定原则与构成

a.公司名称的确定,不能依传统“商业名称”的真实主义原则,也不适用自由主义原则,国家不可能完全不予以干预。

b.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名称由四部分组成:公司所处行政区域、字号或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公司的组织形式。

公司名称的转让与变更

a.我国法律规定,公司的名称可以随公司或者公司的一部分一并转让。公司名称只能转让给一个受让人,而且公司名称转让后,转让人应停止使用原来的公司名称。

b.公司的名称经法定程序可以进行变更。公司名称变更一般须经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经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公司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以内不得申请变更。

(2)公司的住所

公司的住所,是指法律上确认的公司经营活动的组织统率场所和中心地,是公司设立和存续必不可少的要素。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住所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也是公司注册登记事项之一,公司住所变更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住所应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之内。

4.公司设立的撤销

公司设立除被确认无效外,亦可因法律上认为其设立违法而予以撤销,使其丧失法人资格。公司设立的撤销,通常有两种情形:

(1)行政撤销,亦即公司成立后,登记主管机关发现公司登记中有违法、弄虚作假及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况时,依职权撤销公司的设立登记。

(2)司法撤销,即依法院判决撤销公司的设立行为。一般在设立人意思表示存在严重瑕疵而实施设立行为时,特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对公司提起设立撤销的诉讼请求,由法院判决是否予以撤销。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中的违法行为通常采用事后补救的办法,一般不否认公司人格,只有在《公司法》第199条规定的少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才由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撤销该公司登记。

六、公司的能力

公司的能力,是指公司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自己的意思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与责任的资格,是公司主体资格在法律上的表现。公司能力可以分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1.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与自然人的本质差异决定了公司权利能力的特殊性:

(1)公司权利能力受其固有性质的限制,不享有自然人基于自然性质而具有的权利能力,只可以享有非专属于自然人的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如名称权、名誉权等,还可以接受遗赠,成为其他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等。

(2)公司权利能力受法律上的限制,包括公司法和其他法律的限制:

公司转投资行为的限制;

公司担保行为的限制;

公司贷款行为的限制。

2.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即公司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相比,其特点如下:

(1)公司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在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均始于公司成立,终于公司消灭;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受其年龄及健康状况影响,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

(2)公司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在范围上具有同等性,即公司的行为能力取决于它的权利能力,原则上不能超越它的权利能力,因此,公司的行为能力同样受其性质、目的及法律的限制。

(3)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对其机关具有依赖性。公司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凭借其机关完成意志与行为,依法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实现行为能力。没有机关公司将无法正常活动。

3.公司的责任能力

公司的责任能力,又称为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是指公司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或法律地位。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都规定,法人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亦即明确肯定公司的责任能力。公司的责任能力有以下特点:

(1)公司的责任能力与其投资者的责任能力相分离。公司的责任能力属于公司本身,与其投资者的责任能力没有直接关系。

(2)公司的责任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公司一经成立,就同时取得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公司消灭时,三者一同消灭。

(3)公司的责任能力平等。公司作为具有行为能力的独立主体,均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各公司之间均有平等的责任能力。

(4)公司的责任能力仅与公司自身行为相联系。作为独立主体,公司当且仅当对其自身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公司人格

1.公司人格的含义与特征

(1)含义:

公司人格,是指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简言之,公司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是法律权利和义务人格化的主体。

(2)公司人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公司是独立于其成员的法律实体。这是公司人格的最基本内容。

公司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依赖其成员,而是取决于其自身。

公司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公司具有独立财产是公司人格不可或缺的要素和标志之一。

公司独立责任与其成员的有限责任,即公司对其自身的债务负责,其成员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公司能取得独立的人格所应具备的条件,即公司资本、章程及组织体系。

2.公司人格的意义

公司人格不仅是一种法律设计,而且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的必然选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公司人格的法律意义

公司人格使公司在法律上成为一个独立主体,从而廓清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晰了公司的独立责任和投资者的有限责任,确立了有效的法律责任机制。

(2)公司人格的经济意义

公司人格使得公司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将投资者的责任限制在投资的范围内,从而控制了投资风险,有效地刺激了投资,进而促进了资本的迅速集中和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并带动了资本市场的形成和经济管理的革命性变革,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十分巨大的推动作用。

(3)公司人格的社会意义

公司人格奠定了公司的主体地位,使公司在现代社会迅速发展、壮大。至今,公司对社会的影响已超出经济领域,而及于政治、文化、科技与教育诸方面,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对债权人保护不足的极大局限性。为矫正其不足,各国在司法中采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法人,在其人格被滥用,并因而使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下,法院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令不当行为人直接面对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公司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资格;

公司成员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

公司成员滥用公司人格,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该制度仅对特定个案中的公司实施,即只就某一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关系而否定公司的法律人格,具有相对性、部分性。

(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范围

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除少数情况下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外,多数情况下各国均以司法审判的方式予以施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常适用于以下范围: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或股东人数低于法律要求;

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合同义务及其他债务;

公司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混同;

股东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实施诈害行为;

股东对公司过度操纵、规避法律的行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等。

八、公司法人财产权

1.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1)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

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依法享有的以法人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系列综合性财产权利,它不仅包括由股东投资以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形成的全部物权,而且包括公司享有的债权、法人股权及无形财产权。

(2)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法律特征

公司法人财产权是以公司名义享有的独立的财产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客体是公司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公司法人财产权是以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综合性财产权。对于由股东投资以及公司经营中产生的收益等形成的财产,公司享有排他的独占性支配权。此外,公司还享有其他权利,如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存续具有永久性。只要公司法人人格存续,其法人财产权就存续。

2.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是指公司所享有的各项具体财产权利。具体表现如下:

(1)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公司对其股东投入的以及公司经营取得的能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就是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是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核心内容。

(2)他物权和债权。公司不仅享有土地使用权及抵押权、质权、典权等物权,在经营中还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

(3)知识产权及某些与人身有关的财产权。这些权利包括公司所享有的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此外,公司还享有企业名称权及商誉等无形财产权。

(4)股权。公司作为投资者成为其他公司股东而享有股权。

九、公司股东

1.公司股东的概念和特征

(1)公司股东的概念

股东一般是指向公司出资或持有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但由于公司的类型、投资人向公司出资的时间以及取得股权的方式不同,对股东可以作不同的表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且其名字登记在股东名册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是在公司成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无记名股份或记名股票,且将其姓名或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而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公司股东的特征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

股东享有股权。

股东责任有限。

股东之间一律平等。它是指在股份平等的基础上,同样类别的股份股权相同,持有同等数量股份的股东有同等待遇。

2.公司股东的权利

(1)投资受益权。是指股东按其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请求分配公司盈余,从而取得股利的权利。

(2)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时有以下权利:

重大问题决策权;公司经营建议或者质询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3)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各国公司法在禁止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抽逃出资的同时,规定股东可以通过转让其出资或持有的股份转移风险。

(4)知情权。其内容除质询权外,通常还包括: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公司其他重要文件的查阅权。

(5)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依法进行清算时,其全部财产在向公司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尚有剩余的,股东有权请求分配。

(6)优先认股权。具体包括以下两种:

股东对转让的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这项权利一般仅限于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股东对公司发行新股的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第35条明文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该项权利。然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新股认购优先权,则法无定例。

(7)诉权。在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股东还享有依法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是为股东的诉权。

3.公司股东的义务

股东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向公司缴纳股款的义务。又称出资义务,即股东应按其所承诺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金额,向公司缴纳股款。这一义务的履行,是认股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

(2)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即除履行出资义务外,除非特别例外,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股东还要承担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以及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等,股东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公司的组织机构

1.公司组织机构的概念与特征

(1)公司组织机构的概念

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公司依法设置的实现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司经营与管理组织体系。

(2)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征:

公司的组织机构直观地表现为公司不同机关的设置。通常包括公司的意思机关——股东会,公司的执行机关——董事会,公司内部监督机关——监事会。

公司机构的设置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同时,各机构的职能和权限也主要是由公司法予以规定。

公司机构以分权——制衡机制实现其管理和经营的职能。通过权力行使而相互制衡,以实现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并进而实现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2.股东会

(1)股东会的概念

股东会是股东组成的公司议事和决策机关,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

(2)股东会的特征

股东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股东会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机关。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会是公司必要的但非常设的机关。股东会就是公司法规定的必须设立的公司意志机,但它并非常设机构,而是以年会和临时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

(3)股东会的职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有: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⑪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股东会的类型及召集

股东会的类型

股东会(股东大会)分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

a.定期会议又称股东年会,是指公司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一年一次必须召开的股东会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年会依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年会一般于每一会计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召开。

b.特别会议又称临时股东会,是在两次年会之间不定期召开的股东会议。

股东会的召集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推举的董事主持。

(5)股东会表决权的行使与股东会决议

表决权的行使: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一般采取一股一表决权的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的行使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

普通决议是对公司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采用“简单多数”通过;

特别决议是对公司的特别事项作出的决议,采用“复杂多数”通过。

3.董事会

(1)董事会的概念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决策管理权的业务执行机构。它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经营决策和领导机关,是法定的常设机构。

(2)董事会的特征

董事会有如下基本特征: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公司机关。公司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按一定的方式形成机关意志而对公司进行管理。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关。

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股东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必须由董事会负责主持实施和执行。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领导机关。除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外,对公司的其他事项均可以作出决定。

董事会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的董事长为公司的对外代表;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对外代表。

(3)董事会的职权

我国《公司法》第47条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地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任免包括公司经理、会计主管人员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人至13人,但公司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时可不设董事会,而设1名执行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任期为3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至2人。

(5)董事会会议,分为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

普通会议按章程规定定期召开,每年不少于两次。

特别会议是必要时临时召开的会议。

我国公司法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4.监事会

(1)监事会的概念

监事会是公司依公司法或章程设立的,对公司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2)监事会的组成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3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3)监事会的职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是:

检查公司的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公司经理

(1)公司经理的概念

经理是公司中负责具体业务和行政工作的高级职员,是辅助董事会进行工作并有权为其管理的事务签署法律文件的行政负责人。

(2)公司经理的设置

我国《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第11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3)公司经理的职权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经理视为公司执行机关,并对其资格、义务及责任作出了规定,赋予公司经理以广泛的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聘任或解聘其有权任免的人员;

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非董事公司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负责人的法律义务

公司负责人,主要是指在公司组织机构中担任一定职务并对公司负责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公司负责人的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这些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义务。

(1)董事的义务

董事的义务即董事对公司所负的法律义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忠实义务。

董事的忠实义务是指公司董事必须忠诚地为公司利益最大化履行职务,并且不得使自己个人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的忠诚与竞业禁止义务主要有以下内容:

a.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及侵占公司财产。

b.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c.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其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d.除法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勤勉义务。

董事的勤勉义务是指公司董事必须谨慎、尽力履行职务,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经理的义务

作为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在行使执行公司具体业务的权力的同时,与董事一样,对公司负有忠诚与勤勉义务。经理如果违反法定义务,就应对公司承担责任,包括损害赔偿的责任等。

(3)监事的义务

基于信任而被公司赋予经营监督权的监事,与董事一样,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监事违反其对公司的义务,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