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课后习题详解

1.简述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

答:作为商主体在营业上所使用的名称,商业名称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商业名称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商业名称最重要的机能就是在营业上代表商人,并作为商主体的外在表征在营业过程中依附于商主体。

(2)商业名称是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必须使用的名称或标志。营业主可以使用商业名称来表示其营业活动与家计的分离和独立。

(3)商业名称与商主体的特定经营对象和信誉密切相连。

从总体上或营业上代表商主体,每一个商事主体都有自己的经营对象和经营范围。

商事主体在长期的实践中会形成一定的业务关系和信誉,而这些信誉在一定程度上又直接和商事主体的名称有牵连关系。

(4)商业名称是商人所使用的独立于自然人之外的名称。自然人原有的姓名代表了其各方面的生活,自然人在营业时,必须另立一商业名称代表其在营业上的活动。

2.简述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答: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构成要素不同

商标通常由文字、图形、线条、记号或颜色等组成,而商号只能由文字构成,而不能使用图形、记号等表示,并且各国立法均要求商号必须使用本国文字。

(2)表彰的对象不同

商号必须与特定企业、厂商相联系而存在,其表彰对象是商事主体的特定的营业行为,即从总体上代表商主体。而商标的表彰对象是特定商品和服务项目,即从商品或营业上代表商主体。

(3)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

商业名称受企业法、公司法、商业登记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商主体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向国家授权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而商标则必须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统一由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

商标专用权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发生效力,而商业名称则没有法定期限的限制,一般只能随商事主体及其营业的消亡而终止。

3.简述商业名称登记的作用。

答:商业名称一经合法登记,使用人对该商业名称即取得专有使用权,其他商事主体负有不侵犯其商业名称专用权的义务。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即产生以下三种效力:

(1)创设效力。商业名称权是使用人因商业名称登记而获得的法定权利,非经登记,商业名称仅为事实上的商业名称,不产生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登记是商业名称受法律保护的法定要件。

(2)排他效力。商业名称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效力。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在一定区域内产生排斥他人为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名称的登记或使用之效力,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均负有不得假冒其登记的商业名称的义务。

(3)救济效力。商业名称经登记而取得商业名称专用权,在同一区域内,如果其他商事主体冒用其商业名称,或用以进行不正当竞争,商业名称的专用权人可以请求其停止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简述商业名称权的性质。

答:对于商业名称权的性质,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看法,概括说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1)人格权说。该说认为商业名称权同商事主体本身紧密联系在一起,商事主体在营业上用以表彰自己的名称;其一经取得,即在一定区域内排斥其他商事主体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名称,而与财产无关。这些特点符合人格权的一些基本要求。所以,商业名称权本质上是一种人格权(人身权)。

(2)财产权说。该说认为商业名称权取得后,权利人即取得商业名称的专用权,这种商业名称权不但可以给使用人直接带来经济上的利益,而且还可以转让、继承,成为转让和继承的客体,权利人也可以享有转让利益。因此,商业名称权应属于无体财产权的一种。

(3)折中说。根据折中说的观点,商业名称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即商业名称权既具有姓名权的排他效力,又具有财产权的创设效力,可以转让或继承。所以,既不能将其划入单纯的人格权范畴,也不能将其划入单纯的财产权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