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 圣才电子书
- 6913字
- 2021-05-28 21:34:07
8.2 课后习题详解
1.刑事证据的概念。
答:(1)刑事证据的含义
凡是与案件有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2)证据的特征
①证据的特征,又称证据的属性,是指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基本属性,与证据是否被采纳没有关系。证据的特征包括客观性和关联性。至于合法性只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证据可否采信作为定案证据的依据,决定的是证据的可采性而不是证据本身。
②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外界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③关联性
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3)刑事证据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
①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证据材料在法律上被允许作为证据的资格。
②某一材料要作为证据,除必须具有证明力外,还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资格,被法律所容许,即证据应当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刑事证据的种类。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l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物证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最为广泛,是以其本身所具有的物质特征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这是物证区别于其他证据的特征。
(2)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图画、符号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供述和辩解
①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了解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有关机关和人员所作的陈述。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承认自己犯有罪行和关于犯罪具体过程、情节的叙述;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虽然承认自己犯了罪,但有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等情况所作的申辩和解释;
(5)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①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在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
②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记载。
③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按照法定程序对可能与案件相关的人、物或者场所进行辨认时由司法人员所作的记录。
④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是侦查实验过程及结论的载体,是侦查人员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于描述和证明实验过程中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状况的书面记录。
(7)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
(8)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电子数据,是指与事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
3.刑事证据的分类。
答: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可分为以下几方面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产生于待证事实的证据,即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证据。反之,不是直接产生于待证事实,不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而是由第一来源经过传抄、复制或转述后获得的,就是传来证据。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所表现的各种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证据事实表现形式的各种证据,如物证、书证。
(3)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所起证明作用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证据,都是有罪证据。从内容上看,有罪证据既包括证明被告人有从重情节的证据,也包括证明被告人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相反,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都是无罪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都是直接证据。案件主要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二是该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
4.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
答:(1)两者的含义
①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所负有的收集并运用证据查清、阐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责任。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均负有证明责任。《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②举证责任是指刑事诉讼中有关机关、当事人所负有的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说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举证责任是存在于审判阶段的法律责任。在法院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为了说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有关机关和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证据。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即有责任提供证据的一方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没有完全履行举证责任,其诉讼主张就不会被法院接受,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2)两者的联系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联系是很紧密的:
①两者都是查明案件事实过程中的责任,都需要运用证据来完成。
②如果承担责任的主体在实践中没有完成证明或者举证,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3)两者的区别
①证明责任只能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检察机关承担,也可以由当事人承担;
②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有证明责任,而举证责任只存在于审判阶段;
③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控诉方承担,而证明责任则由在不同诉讼阶段上对案件有处置权的公安、司法机关承担。
5.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答:(1)证明标准的含义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达到的程度,即证据达到什么程度,方可进行某种诉讼活动或者作出某种结论。
(2)证明标准的规定
在我国,公诉案件大体要经过立案、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判决几个处理阶段(活动)。对每一阶段(活动),法律都规定了一定的证明标准。法律规定的这些证明标准包括:
①立案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ll0条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可见,立案的证明标准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②逮捕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见,逮捕的证明标准较立案的证明标准有所提高。
③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此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判断主体是侦查机关,不具有实体判决的意义。
④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从法律规定来看,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与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相同的,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仅仅是检察机关的判断。
⑤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l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据此,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若证据不足,达不到此标准的,应判决无罪。认定被告人有罪是经过庭审由法庭确定的,具有实体上的决定意义,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定罪权。
⑥死刑判决的证明标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第l款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此外,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也必须达到此标准:
a.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b.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c.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d.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e.被告人的罪过;
f.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g.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6.如何建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答:(1)严禁非法取证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规定确立了严禁非法取证的原则。
(2)非法收集的证据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
①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3)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方法
①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构建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两大类非法证据,即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①第1条即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②第14条对于非法实物证据也首次作了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框架。
(5)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要求,也是保障诉讼程序公正,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司法人员严格执法,提高总体办案水平。
实践中,非法采取强制措施、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非法侦查手段的滥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制约法治化、民主化进程的主要症结。要制止这些行为,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建立全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为,非法取证的目的并非在于实施这种非法行为本身,而是利用这些证据将被告人定罪。所以,制止这种行为最有效的方法是使这一目的不能实现。也就是说,无论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只要是通过非法方法取得的,均应加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当然,为了实现犯罪控制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应就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是否采用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
7.如何理解口供自愿规则以及口供补强规则?
答:(1)口供自愿性规则及其保障
从保障人权、解决刑讯逼供以及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口供问题出发,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行使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有多种方式,最常见的是运用沉默权和供述自愿规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是一项权利,沉默权是这一权利的表现形式,供述自愿规则是实现这个权利的方法。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提及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防止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违法方式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应制定自愿供述的保障措施。包括:
①履行告知义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应当告知其不被强迫自我归罪的权利以及如果供述将带来的法律后果。
②建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
③实现羁押处所的中立化
④建立录音录像制度
(2)口供补强规则
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上述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的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仅凭被告人供述不可定罪,只有被告人口供时,还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才可能定罪。
②其意义不仅在于防止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活动导致的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而且也有利于防止被告人为及早解脱讼累或其他原因而自我归罪。
8.如何理解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如何理解推定与司法认知?
答:(1)最佳证据规则
①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作为证据其效力优于其复制品的效力,因而是最佳的。
②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2)传闻证据规则
①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证据规则,指非证人直接当庭陈述及无法质证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②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
a.由于证据材料受到了不适当的主观倾向的污染,存在着复述不准确或伪造的可能。
b.传闻证据是未经宣誓提出的,又不受交叉询问,其真实性无法证实。
c.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前之陈述,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同时也侵犯了对方的对质权。
③中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传闻证据规则。司法实践中,这种传闻证据的使用未得到禁止。
(3)意见证据规则
①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
②意见证据规则确立的理由是:
a.认定事实、作出判断系法官职责所在,证人的责任在于提供法官判断事实的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职能。
b.法庭需要证人提供其经验事实,而意见和推测并非证人的体验,因此在证据上并无用途,而且容易导致立法混乱,可能会因提供有偏见的推测意见而影响法官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
③《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条第3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4)推定和司法认知
①推定与司法认知是审判活动中重要的认证与审判方式,是证据规则的重要内容。推定与司法认知的对象,是无须证据证明的事实。
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必要建立以下推定:
a.绝对推定。包括:
第一,了解我国法律的推定。推定在我国领域内的人都了解我国法律规定,辩护方不得以不知道法律规定作为辩护理由。
第二,精神健全的人自愿并故意所作的行为,推定其预知其行为的后果。
第三,法院判决生效后,推定其为正确。
b.可反驳的推定。包括:
第一,非法行为是基于非法目的进行的。
第二,持有最近被非法行为取走的物品的人是非法行为的行为者或者销赃者或者买赃者。
第三,身体精神健全。
第四,收到信件。一封以恰当方式邮出的信件可以推定已被收信人按时收到。
第五,知情推定。根据某种状况、状态、价格而推定行为人是知情的。
第六,某人持有或行使所有权的物品属该持有人所有。
第七,拒不回答不涉及案情问题的被嫌疑人,可作出对其不利或不清白的推定。被嫌疑人拒不回答自己的姓名、住址、年龄等不涉及案情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对其作出不利或不清白的推定。
第八,排除违法阻却事由以及责任阻却事由。
③对于司法认知的范围也应作出规定。在证据法中,可确立的司法认知的范围包括:
对于常识性或者已经被确证的事实,由法庭直接认定,而不需要进一步加以证明。具体而言,可以采用司法认知的事项主要包括属于常识性的事实、其他判决认定的事实、法庭认为其他可以采用司法认知的事实等。